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来源:山西发布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生活必需品、防疫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经营者必须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如实记录购进、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情况,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山西相关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障充裕,能够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按需购买,不信谣,不传谣。如发现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并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对借疫情防控之机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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