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减残工程推广的关键适宜技术方式

核心提示百万减残工程推广的关键适宜技术方式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辅助器具提供、农业生产技术创新等等。1、无障碍设施建设:通过修建无障碍设施,如坡道、扶手等,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交通和出行条件。2、辅助器具提供:为残疾人提供合适的辅助器具,如轮椅、助听器、

百万减残工程推广的关键适宜技术方式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辅助器具提供、农业生产技术创新等等。

1、无障碍设施建设:通过修建无障碍设施,如坡道、扶手等,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交通和出行条件。

2、辅助器具提供:为残疾人提供合适的辅助器具,如轮椅、助听器、助行器等。这些器具可以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理能力。

3、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建立康复训练中心和技能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治疗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恢复或提高生活技能和就业能力。

4、通信辅助技术:提供适用的通信辅助技术,以帮助听力和视力受损的残疾人更好地与外界进行沟通和交流。

5、农业生产技术创新:在农村贫困地区,通过推广适宜的农业生产技术,可以提高残疾人的才能发挥和收入增长,减轻劳动负担。

6、宣传和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加社会对残疾人权益的认知和理解。提倡包容和平等的社会观念,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

残疾证概念和作用

残疾证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颁发的一种身份证明文件,用于确认和记录个人的残疾身份,是一种重要的证明材料,可以为残疾人享受特殊权益、福利和服务提供依据。残疾证所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残疾人的基本信息、残疾类别和等级、证书编号和发证机关及有效期限等。

持有残疾证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便利和优惠政策,如优先购买票务、公共交通减免、医疗救助、扶贫政策等。除了优惠,残疾证还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支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会服务和便利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全民行动,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创建以及城市更新、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一体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研究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推动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老龄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法做好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涉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推进儿童福利、养老、残疾人服务等机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政园林、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残疾人的利益,收集、反映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

(二)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做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四)负责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委托实施的其他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媒体等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宣传。第九条 支持和引导全民共同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的研发、改造、应用和推广。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第十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乡村建设与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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