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虚假广告的危害有多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消费者的角度
1.虚假广告的大量存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法律赋予的公平交易的权利。
公平交易规定在我国消法的第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行为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那么市场交易应该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虚假广告之所以为虚假广告,是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欺诈性、夸大性以及虚假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会将广告作为了解该产品的性能质量等的唯一途径,无条件信任广告所呈现的使用效果,对使用该商品之后的效果抱有一种期许,寄托于希望[1]。虚假广告由于夸大性能、隐瞒质量等,会使消费者对于商品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此时再进行交易则是在一种虚假景象之下促成的交易,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换句话说,消费者如果在购买之前获悉了商品的真实性能,由于知道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可能会选择不购买该商品。因为上当受骗而选择的消费是一种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的切实体现,虚假广告的存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市场监管之下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
2.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受到侵害,安全权受到侵害。
关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权益保护规定在消法的第七条,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使用商品的时候不得受到侵害,这是一种权利的体现。在上述提到的张庭TST活酵母面膜的案件中,许多消费者因为信任了影星张庭的宣传,购买了其代言的TST活酵母面膜后使用,导致面部接近毁容,这是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受到侵害的直接体现。化妆品行业较为特殊,与药业等行业一样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劣质药品以及劣质化妆品对于人体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对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侵害隐患较之其他商品更大。因此虚假广告隐瞒商品事实现象的大量存在导致消费者在消费使用这类商品的时候无形之中将生命健康与安全置之一个危险的境地,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3.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有权利知悉该商品的真实情况、性能、质量等内容,在TST案中消费者在购买该品牌面膜之前,有权知道该面膜的效用及其是否有副作用的说明,这是消费者知情权的最直接体现。如果虚假广告对于商品的效用做了不实的宣传,那么商品的真实性就被隐瞒,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性能就会产生误解,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就加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时候有法定的义务,应该对于商品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虚假广告的存在使得经营者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之下选择说谎话,隐瞒商品的真实性能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更快地促成交易。实际上,这种不正常的虚假广告的外衣蒙蔽下促成的交易必定会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