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想建议AEB自动刹车辅助系统成 汽车 标配,苗圩:非常赞同
3月26日,在2022中国电动 汽车 百人会论坛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苗圩在主题演讲中表示,非常赞同理想 汽车 创始人、董事长兼CEO李想提出的将AEB(自动刹车系统)作为车辆标配的建议,此举将大幅提高道路交通安全。
随后,理想 汽车 官方发文表示“理想 汽车 在售及未来所有车型都会标配AEB”,同时称,“2021款理想ONE在懂车帝年度百款车型测试中取得了AEB第一名的好成绩,未来还将通过OTA不断优化AEB性能,保证全家人的用车安全。”( 延展视频: AEB主动刹车年度车加试,豪华品牌被中国自主品牌拿捏了_懂车帝)
在论坛上,苗圩表示,有了AEB系统,就会大幅度降低由于司机没注意到而撞上车的可能性。道路交通安全的死亡和伤亡的人数都会大幅度的下降,“这个技术目前已经很成熟,成本也不是很高,AEB应该做成必装件”。
东风悦达起亚正式更名为起亚 汽车 ,官方回应:叫什么不重要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3月22日,东风悦达起亚更名为起亚 汽车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乃文,登记机关: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起亚 汽车 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名称不重要,关键是公司战略。起亚准备在北京车展对外发布未来战略。”
从2021年底开始,东风悦达起亚就先后出现数次股权变动。先是东风集团将其持有的DYK25%股权以2.97亿元的价格挂牌交易,悦达 汽车 成为唯一的竞拍人。东风集团从此退出东风悦达起亚。
涨价催生“黄牛”狂收单?小鹏、零跑 汽车 回应了
近段时间,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国内多款新能源 汽车 陆续宣布涨价。然而,由于部分品牌采用订单式生产,在等待提车的空档期,又恰逢新能源车集体提价,这些订单瞬间变得“值钱”,由此衍生出部分车主摇身变“黄牛”转让订单赚取差价的情况。
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可以发现,不乏有特斯拉、小鹏、零跑等新能源车型订单转让的信息,转让价从5000元至20000元不等。
面对“黄牛”的骚扰,已经有企业开始行动。
苦“黄牛”久矣的特斯拉的态度和行动最为果决。日前,一份特斯拉的“不转卖承诺函”在网上流传,该承诺函要求“累计下单购买多台特斯拉车辆的车主承诺一年内不得向第三方转售,违者按车辆开票价20%支付违约金”。对此,特斯拉虽未给出回应,但特斯拉工作人员表示,此举是为了防止“黄牛”提前订车后转卖。这也侧面证实了这份承诺函的真实性。
另外,小鹏 汽车 和零跑 汽车 近日也向懂车帝表示,由于品牌订单均进行身份证实名关联,均需核实身份信息后方可进入交付环节,如有客户因个人原因取消预订,车辆订单将重新纳入统一管理,不存在私人二手订单转卖的可能性。
但他们提醒消费者,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品牌的购车渠道全国统一,无法通过私人线上交易转卖进行操作。如消费者因私人交易产生任何争议或权益受损,品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品牌也将保留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利。零跑还特别提示称,“如果是以过户形式买到的二手新车,部分车主权益仅首任车主享受。”
升级后再涨价!蔚来2022款ES6/ES8/EC6车型将于5月下旬发布
3月25日,蔚来发布2021年第四季度和全年财务业绩报告。财报显示,蔚来在2021年第四季度总营收99.0亿元,同比增长49.1%,全年营收361.4亿元,同比增长122.3%。全年整车销售毛利率为20.1%,研发支出45.9亿元,同比增长84.6%,净亏损40.2亿元,同比收窄24.3%;现金储备554亿元。
在财报会议上,提及车主们最关心的“是否涨价”问题,蔚来创始人、董事长兼CEO李斌曾表示,“目前我们还没有涨价计划”。
对此,蔚来官方特别说明表示,“近期电动车企业纷纷涨价,原因是以电池为主的国际原材料价格戏剧性上涨,再加上芯片供应短缺,整个供应链成本明显增加。蔚来尚未决定是否会对5款在售车型价格进行上调,将根据情势发展动态决策”。
值得注意的是,蔚来还透露,预计将于今年5月下旬发布2022款ES8、ES6和EC6。据悉,2022款车型将针对智能硬件进行重大升级,包括8155芯片、360环视摄像头以及5G模块等,性能将得到大幅提升。同时,蔚来方面表示,“预计升级后的车型及电池价格也将做相应上调”。
此外,官方称,“蔚来将以优惠的价格为现有ES8、ES6和EC6用户,提供智能座舱硬件后装升级服务”。
小米造车再提速! 汽车 业务研发团队规模已超1000人
面对新能源 汽车 的全面推广,小米造车的动作正在持续提速。3月22日,懂车帝获悉,小米集团发布2021年第四季度及全年业绩公告,其中财报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小米集团总收入达到3283亿元,同比增长33.5%;经调整净利润达到220亿元,同比增长69.5%。同时,官方最新透露,“ 汽车 业务研发团队规模已超过1000人”。
具体来看,公告中提及智能电动 汽车 业务,官方表示,“继2021年3月宣布造车计划以来,小米的智能电动 汽车 业务进展超预期。截至目前, 汽车 业务研发团队规模已超过1000人,未来将继续在自动驾驶、智能座舱等核心领域拓展研发。保持预计在2024年上半年正式量产”。
尽管谜底尚未揭晓,但小米造车的动作却明显提速,尤其是在招揽技术人才方面。
篡改免费救援协议?小鹏 汽车 :部分情形仍可免费救援
日前,有网友在懂车帝车友圈爆料,称小鹏 汽车 偷偷篡改免费救援协议。据曝光显示,修改后的“使用说明”显示,小鹏 汽车 删除了“不限里程,不限次数道路救援”、“将车辆拖至小鹏超级充电站处”,增加了“限于产品质量导致的故障”。
对此,小鹏 汽车 方面回应表示:“关于近期网传#小鹏 汽车 被曝偷偷篡改救援协议:终身免费救援变成了‘质量故障’救援一事,给车主鹏友的用车体验造成了顾虑,非常抱歉”。同时称,“本次规则的描述优化,是为了更加清晰具体地描述道路救援的服务范围,让客户对规则理解更为准确”。
小鹏 汽车 进一步表示,“根据原服务细则,小鹏 汽车 向车主提供‘无忧救援’的车主权益,即车辆发生故障而无法行驶时,小鹏 汽车 将根据实际故障情况提供远程救援、现场诊断、拖车救援、困境救援等服务,而对于如交通事故,轮胎扎钉等非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意外事故引起的无法行驶的情况,原则上属于非车辆故障引起的‘除外情形’,并不适用于“无忧救援”的服务范围”。
此外,小鹏 汽车 方面称,“由于前期在服务细则内未对非车辆故障引起的‘除外情形’有明确的描述,引起了部分车主在行使相关权益时产生了认知上的偏差,但是鉴于用户体验第一的服务准则,对于遇困的车主,我们依旧提供了部分‘除外情形’下的免费救援服务”。
据悉,此次描述优化的条款不影响2022年3月31日前签订购车合同的首任车主。
特斯拉柏林工厂投产,马斯克最新爆料来了
3月22日,特斯拉柏林超级工厂迎来正式开业,在开业仪式上,特斯拉CEO马斯克在发表演讲时提及三大热点问题,包括:“特斯拉正研发新的锰电池”、“2023年开始生产Cybertruck”,以及“特斯拉将推出三款新配色”。
众所周知,特斯拉一直在不余遗力地研究电池,并测试了很多种不同的材料。马斯克表示,“我看到了锰基阴极电池的化学潜力”。他强调,“电动车和电池的大规模生产需要数千万吨,甚至数亿吨电池原材料。因此,这些电池原材料必须是普通且随处可见的材料,否则我们无法规模化生产。”
提及特斯拉电动皮卡Cybertruck的最新计划,马斯克表示,“特斯拉计划在今年内完成该车型的开发,并在2023年开始生产”。
对于Model Y车型的最新信息,马斯克透露,“柏林超级工厂的油漆车间将推出两种新的车漆颜色”。他表示,“一种配色是非常特别的深红色,采用13层油漆。而另一种是液态银配色,采用8层车漆”。
宝沃 汽车 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前22亿元资产被查封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近日,天眼查App信息显示,在与第一企划(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的相关案件中,被执行人宝沃 汽车 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相关公告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显示,第一企划(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沃 汽车 约207万元款项及利息,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房屋所有权、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资料显示,宝沃 汽车 (中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1421.635万人民币,经营状态为存续。第一企划(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经营状态为存续。
目前,进口宝马X5提供3款车型,官方指导价区间为69.99-83.99万元。国产宝马X5长轴距车型最大的“价格悬念”即将在3月31日揭晓。
吉利星越L雷神Hi·X油电混动版(以下简称:星越L油电混动)目前已开启预订,不过吉利官方尚未公布更多车型价格,此前推出的“Super迅”车型预售价为17.37万元,可以作为参考。近日,吉利 汽车 官方宣布,星越L油电混动版将于3月30日上市销售。
该车是吉利 汽车 旗下首款采用雷神智擎Hi·X油电混动技术的车型,“Super迅”车型官方标称的百公里综合油耗为4.79升。作为参考,现款吉利星越L燃油版售价区间为13.72-18.52万元。
电动尾翼加持!长安UNI-V正式上市,售10.89万元起
3月21日,长安UNI-V正式上市销售,推出4款车型,官方指导价区间为10.89-13.19万元,与预售价一致。同时,车辆提供畅享音质包、运动酷玩包、电动飞翼包供用户选择搭配。
长安UNI-V是UNI系列第三款车型,采用溜背式车身、掀背式尾门并拥有电动尾翼,还搭载最新一代蓝鲸NE1.5T发动机。长安UNI-V目标竞品为领克03、本田思域等偏向运动风格的家轿。
售价15.66万-21.46万元,上汽大众2022款途岳上市
3月21日,我们从上汽大众官方获悉,2022款途岳正式上市,新车推出7款车型可选,相比2021款取消了两驱和四驱豪华版PLUS车型,并且全系车型价格下调9200元,新车售价区间为15.66万-21.46万元。作为年度改款,本次上市的2022款途岳产品变化主要在配置方面。
售价11.18万-13.08万元,东风日产启辰大V黑马版上市
3月25日,东风日产启辰官方宣布,旗下紧凑型SUV大V系列新增黑马版车型上市。新车推出260T黑马版·爱豆、260T黑马版·顶流和260T黑马版·天王3款车型,售价区间为11.18万-13.08万元。作为新增车型,本次上市的3款大V黑马版主要特征在于整车黑化设计。其中,新车采用一款被官方命名为“不怕黑”的黑色车漆。
交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将迎来重要调整,4月1日起执行
2021年底,公安部发布了新制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其中,《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执行。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交通违章、违法行为的积分等进行了调整,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则对C1驾驶证将实施4项改革。
其中,2022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明确,将超速规则进行了修改。此前超速50%以上扣12分,20%-50%扣6分、20%以下扣3分。
调整后,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不记分,超速20%-50%记6分,超速50%以上记12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最低规定时速记3分。
新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发布,C2学时发生变化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修订主要内容强化涉及安全驾驶能力培训的基础内容,增加了 汽车 辅助驾驶功能安全使用常识和新能源 汽车 技术及使用常识等;增加了防范隧道事故、次生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形驾驶应急处置配置内容;增加了不同行驶状态、典型道路环境等的防御性驾驶方法。
增加了C6准驾车型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调整了A1、A2、A3、B1、B2、C2、C5等准驾车型培训要求。
C2驾驶证培训总学时由原来的60学时变更为58学时,主要差别在科目二培训学时上,C1科目二需要培训满16学时,C2科目二需要培训满12学时。
事故 汽车 维修怕被坑?两协会联合发布四项维修相关标准
3月2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 汽车 维修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四项事故 汽车 维修相关标准,分别是:《事故 汽车 维修工时测定规范 第3部分:拆装工时》《 汽车 覆盖件低碳维修技术规范 第1部分:塑料件》《 汽车 覆盖件低碳维修技术规范 第2部分:金属件》《 汽车 覆盖件低碳维修技术规范 第3部分: 汽车 玻璃》。
据悉,四项标准由中保研牵头,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祥龙博瑞、精友时代等十余家公司共同参与编制,整个编制工作历时两年多,期间采用多次技术调研、数据实测、专家论证和会议研讨及行业内外征求意见等方式,数易其稿,最终完成了四项标准的制定工作。
四项标准聚焦事故 汽车 维修技术领域,主要规范维修工时测定方法、常见易损件可修复范围和低碳维修方法等技术内容。
深圳启动 汽车 “以旧换新”活动:个人购车者奖励3000-5000元
3月23日,深圳市商务局发布通知,将在深圳市实施2022年“以旧换新” 汽车 购置奖励项目。
根据通知,此次“以旧换新” 汽车 购置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消费者通过“以旧换新”方式在参与活动的 汽车 经销企业处购买符合条件的小 汽车 并完成注册登记可申请政府奖励资金。购买燃油车价格在30万元(含)以上奖励5000元、30万元以下奖励3000元。购买新能源 汽车 统一奖励5000元。
发改委发布氢能发展规划:推进氢燃料 汽车 商用、与纯电互补
国家发改委3月23日发布《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 年)》。规划明确,氢能是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用能终端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载体,氢能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根据规划,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氢能产业发展制度政策环境,产业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基本掌握核心技术和制造工艺,初步建立较为完整的供应链和产业体系。燃料电池车辆保有量约5万辆,部署建设一批加氢站。可再生能源制氢量达到10-20万吨/年,成为新增氢能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现二氧化碳减排100-200万吨/年。
前通用 汽车 高管丹·阿曼加盟埃克森美孚 出任低碳解决方案总裁
懂车帝从埃克森美孚获悉,当地时间3月22日,埃克森美孚官方宣布,前通用 汽车 总裁兼Cruise自动驾驶公司首席执行官丹·阿曼(Dan Ammann)将接替Joe Blommaert出任埃克森美孚低碳解决方案总裁,任命自5月1日起生效。
资料显示,丹·阿曼2010年加入通用 汽车 并担任财务副总裁;2014年出任通用 汽车 总裁并于2016年完成了对Cruise公司的收购;2019年,丹·阿曼被任命为Cruise公司首席执行官。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2月,丹·阿曼被通用 汽车 解聘,起因是关于Cruise公司是否上市的一系列争议。
快速解答: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详细的解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 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 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 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 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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