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大致有以下六种:传统保险公司官网直销渠道、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第三方兼业代理、第三方专业代理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保险信息类网站。由于渠道种类多样,信息来源广阔,容易出现钓鱼网站等虚假网站可能造成投保人不必要的损失,建议选择大品牌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渠道,以及大规格第三方代理或电商平台,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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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该怎么做网络营销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和经营范围
1从官方层面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给予明确定义。从内容上看,应该是广义上的互联网保险(放心保的产品总监宋诚曾在《互联网保险:逆袭2013遐想2014》中有过讨论,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这就给予保险行业足够大的想象空间,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机构只要满足文件的基本要求,都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进一步讲,将为推动更为充分的市场竞争,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2对跨区经营给予明确规定。此前由于监管缺位,实务中存在很多由于跨区经营所导致的纠纷。而“网销专属产品”已经得到了媒体的大量关注,在此不必细说。有一点应该注意,原文为“经保监会审批为网销专属产品的,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不能忽略了监管机构的审批,这种设定其实是从监管角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你可以放开手脚去设置自认为科学合理的“网销专属产品”,至于是否合规、是否通过审批,需要经过考核才行。
二、保险公司经营条件
1互联网保险经营管理制度更加合理完善。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互联网保险业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也得以兴起,包括保险公司官网、电商平台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等等。可以说,鱼龙混杂的现象不可避免地会而且将会存在。《通知》对相关网站的经营资质和其他要求给予明确规定,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化。
2对提供咨询和销售人员要求具备从业资格。这对于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都是大的挑战,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在此之前,很多保险公司可能是直接从其他业务部门抽调一些人员,直接组成项目组或者业务部门来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是否具备销售人员从业资格可想而知;而诸如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更是可想而知。尽管之前一直都有强调要进行岗前、岗中培训,但是落实力度上可能还不够到位。如果《通知》最终得以实施,那么这部分人员会受到很大影响,至少需要进行专门的系统化培训。
3对中介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收付方式进行规范。可能是受到代理人制度的启发,《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实现集中收付,合作机构不得代收保费。”这会影响到部分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不过也有部分机构在此之前已经做好此方面工作,如放心保等。因此,或许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甚至市场份额产生一定影响。毕竟,互联网行业是瞬息万变的,能够抓住机遇的就会迅速崛起。
三、产品与宣传管理
1充分考虑互联网特点,鼓励产品创新。简明易懂、便于投保将会成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一个基本特点,各种意想不到的新奇保险产品将会粉墨登场。当然,会有一些产品是失败的,但是保险公司将敢于试错,对于消费者而已至少是好事。
2规范宣传内容和方式。这方面,应该是鉴于银保业务的监管经验。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宣传销售文本和用语,合作机构不得进行擅自修改”,以及“分红、投连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在此不必赘述。
3产品促销活动监管更符合互联网特点。这个主要体现在赠险等促销活动上,网上已对此有较多讨论,不再赘述。促销活动属于附加费用,在互联网上由于降低了相关费用,可以允许通过赠送或者折扣方式给予消费者福利。还应该说明的是,《通知》对普通保险产品和保障型、储蓄型保险产品实行了差别化监管,也就是对其所占产品总保费比例上限进行了不同的规定。通过这种方式来引导保险公司关注或者倾向于保险保障功能。
四、销售管理与服务标准
1提出互联网保险服务标准。包括原则上即时承保、五日内退保、实时查询、线上申请退保等服务标准,这其实是对现有经营机构的一个隐形筛选指标。不难预见,服务标准将成为产品宣传内容之外的一项重要监管内容。
2鼓励简化操作流程。保险业务的完成是一个漫长的流程,互联网使得其能够实现扁平化,换句话说,能够降低业务的操作时滞,甚至可以减少部分繁琐的操作流程(余额宝等基金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冲击结果之一是,传言“首次购买面签程序将会取消”)。鼓励以电子签章等形式为载体的业务流程创新,可以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五、信息与交易安全
1强调客户信息的存储与维护。这方面是保险公司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分内之事,不必特意强调。只是有一点需要注意,“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网站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于成交后24小时内将投保人填写的完整投保信息导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该规定其实对保险公司和中介平台的信息对接能力提出一定要求。
六、监督检查
1对互联网业务的中止、终止等基本情况进行具体规定。特别提到了,保险公司终止互联网新业务,在存量保单全部到期前不得停止网上服务。
综上所述,
《通知》规范了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方式与业务形态,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通知》对投保人即消费者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保险需求能够更快得到响应和满足,使质优价廉的保险服务成为可能;对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而言,有利于调整现有业务形态,鼓励产品研发与创新,为赢取市场机遇提供可能;对监管机构即保监会而言,提高监管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尊重互联网基本特点,推动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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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一、学习的心态
营销是一门学问,需要营销员活到老,学到老。一个优秀的营销员,一定是一个会学习的营销员。营销员成长最快的捷径就是向别人学习。
保险营销员要增强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危机感,明确要想走在新时代的营销前列,必须有只争朝夕、开拓进取的思想。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加强对新知识的学习、对国家政策的掌握。同时,营销员还要熟练掌握保险专业知识,对当前流行的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等都能够灵活运用。保险营销的“金钥匙”掌握手中,营销员就能根据客户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业绩也将随之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二、自信的心态
做营销,有信心不见得会赢,但没有信心却一定输到底。
三、乐观的心态
面对同一件事情,不同的心态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同是半杯水,乐观的人说是半满的,悲观的人说是半空的。
保险营销员也要正确看到我们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多看积极的一面,多看有利自己的一面,用乐观的态度看世界,世界处处绚丽多彩,用乐观的态度观察生活,生活时刻丰富多姿。我们在营销时遭到客户的拒绝是常事,如果遭到拒绝就消极对待,抱怨客户目光短浅,认识不到保险的重要性,认为客户不可理喻,而不能从自身找原因,那样营销道路将越走越窄。营销员应把被拒绝当作成功的开始,越走前途越光明,最后必将获得成功。
四、付出的心态
从事保险营销的伙伴们,在前进的道路上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只有学习知识,付出汗水,拜访客户,付出心血,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得到客户的认可,才能走向成功。切莫因一时的付出没有得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就牢骚满腹,垂头丧气,放弃原来的计划和目标,那将前功尽弃,一事无成。
五、敬业感恩的心态
营销伙伴更要常抱有感恩之心,首先,感恩公司。入司后,公司提供了良好的教育平台,推出加快新人育成步伐,实施了鼓励营销发展的激励机制,让大家深刻体会到保险大家庭的温暖,让伙伴看到保险业发展的广阔前景,从而增强从业信心,坚定发展方向;其次,是感恩客户。客户是我们生存之基,发展之本,正是由于客户的支持和信赖,我们的事业才得到发展,个人才得到成长和晋升;再次,感恩家庭。每一个成功的营销员背后,都有一群默默无闻的奉献者,他们为支持营销发展,担当了繁重的家庭负担,成为营销伙伴发展的“铺路石”。
六、积极的心态
营销是一件充满坎坷与挫折的工作,营销人要想出人头地,要想比别人做得更好,就必须拥有一颗积极的心态。
七、耐心
一个推销新手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因找不到客户,向经理提出辞呈,经理问:“你为什么要辞职呢?”他坦白地回答:“我找不到顾客,业绩很差,只好辞职。”经理拉他到面对大街的窗口,指着大街问他:“你看到了什么?”推销员回答:“人啊!”“除此之外呢,你再看一看。”“还是人啊!”经理说:“在人群中,你难道没有看出很多的准顾客吗?”推销员恍然大悟,马上收回了辞呈。顾客来自准顾客,而准顾客满街都是,问题是如何找出来,有没有耐心找出来。
八、助推全局发展的心态
作为新时期保险营销员,应站在时代发展的前端看保险业,要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保险事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催化剂”。自己在工作中促成的每一份保单,将会给客户送去保障、化解风险,增添家庭的幸福感。由此看来,保险营销,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营销伙伴是传播爱心的使者,是客户最信赖的人。因此,我们每位营销伙伴要彻底抛弃进入保险行业,完全是为自己挣佣金、增收入的想法,要用长远的眼光,正确对待自己从事的工作,以此增强工作的责任感。
营销是一项系统工程,而要想超越别人,成就自己,还必须有一颗敬业的心态,就如我们经常说的“你想当老板,就必须具有当老板的敬业心态。”
同时,作为保险营销员,还要兼具爱心、诚心、恒心,这样保持良好的心态,才能更好的展业,从而获得不俗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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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此前的直播招募保险代理、直播科普保险干货,近日水滴保险商城创始人沈鹏、平安集团首席保险业务官陆敏、华夏保险总精算师李建伟变身主播“直播带货”,更是赋予直播以互联网营销模式的新身份。
不同于“口红一哥”、“淘宝一姐”直播推荐的口红、食品、个护等快消品,保险作为一种无形的产品,其价值在于保单中包含的保险人对未来的承诺,且该承诺是否兑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其开发、设计、备案、销售都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因此对于直播卖保险这一新兴模式,首先需要厘清其合法合规问题,而后才是商业效率最大化的问题。
1、直播卖保险合规吗?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因此直播卖保险也需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销售资质、销售范围、销售人员、销售文本等都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从直播后台看,电商直播平台、社交直播平台、泛娱乐直播平台等都不具备销售资质——保险机构仅可将直播平台作为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渠道,为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提供流量入口,万万不能越界。
从直播前台看,主播需具备展业资格、“持证上岗”,并在直播过程中确保产品介绍合规准确——保险机构需承担起直播营销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且对直播营销行为的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其他互联网渠道保险营销有关规定。
针对直播带货中可能出现的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问题,河北银保监会也于6月1日印发《组织开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照监管要求开展全面排查。这也启示保险行业尽早做好自律工作。
2、直播卖保险有效吗?
直播卖保险将保险产品交易与互动直播形式进行融合,是通过直播带来流量从而实现保险销售的全新模式。其所具备的海量用户、线上场景、沉浸体验都赋予保险营销以高效。
首先,庞大的用户体量是直播营销变现的前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0亿,其中在2019年兴起并实现快速发展的电商直播用户规模已达265亿。
其次,新型的消费场景是直播营销变现的依托。直播依靠以险企高管为主力的“明星型”主播、以精算师为代表的“专家型”主播、以自媒体大V为大流的“实力型”主播,通过重构“人、货、场”关系,一方面为保险产品销售创造线上化场景,另一方面也为融入线上化场景的碎片化保险定制提供契机。
最后,沉浸的消费体验是直播营销变现的支柱。研究表明,沉浸式体验会显著影响网络购物者的购物体验。移动直播给观众带来了临场感和虚拟体验,实时互动给观众带来了自主感和交互体验,这都提升了消费体验与用户粘性,推动直播营销快速发展。
3、直播卖保险怎么做?
保险机构在踊跃尝试直播卖保险时,还需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方能高效开展工作。
直播是工具,电商是基础。直播是电商迭代创新的方式之一,直播卖保险归根结底也是保险电商化的路径之一。电商渠道在新冠疫情期间展现了顽强的生命力,也将成为疫情结束后保险业经营的有力抓手。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电商网购、在线服务等新业态在抗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保险行业更应加快电商化进程,积极采用直播等创新工具。
直播是形式,产品是内核。虽然销售的形式变成了直播,但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需求却不会轻易改变。一方面,保险机构应加强直播保险产品管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另一方面,保险机构也需一如既往地对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严格管理,为直播售出的保险产品提供不次于其他销售渠道的客户服务。
直播为卖货,带货方长远。卖货致力于短期出售保险产品,带货则旨在发挥主播对于保险产品的长期带动作用。因此保险机构应不仅仅在单场直播中“以保费论英雄”,还应持续优化场景聚焦、商品展示、咨询答复、主播导购、销售实现全流程,充分发挥直播中的情感、价值和品质效用,打造“引流→激活→留存→变现→裂变”的营销闭环。
直播正加速成为新的商业基础设施,也将迎来自身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另外值得期待的是,近期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通知,要求由该会下属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制定《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等两项标准。随着技术赋能以及监管加码,直播或将为保险行业开启崭新而宽广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