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10、举报电话076985539443、邮寄信件(长安镇东门中路19号长安分局反诈中心)或直接到长安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当面举报,具体奖励如下:
主动发现并及时劝阻、制止他人正在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进行转账汇款,有效避免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经查证属实,每成功劝阻1起,挽回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挽回金额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挽回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举报网络诈骗可以通过拨打110的方式,或者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上举报。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的范围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
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利用互联网建立*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秽站点链接,传播*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秽色情的;
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
8、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9、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10、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假币、假发票、假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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