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家电下乡是 2007年12月6日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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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9]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十分踊跃,成效显著。但由于补贴产品种类、参与下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农民购买数量等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各环节工作协调难度增大,媒体反映有些地区出现补贴兑付不及时、假冒家电下乡产品等问题。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家电下乡操作办法,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把好事办好。为此,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并对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以及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是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的重大调整,主要是:(一)在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改革试点。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试点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二)未改革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但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并将原来“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三)不管是否进行简化补贴程序的改革,凡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创新补贴程序,采取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再与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采取上述简化措施后,在农民提出补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兑付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信、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家电下乡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附件: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 供销总社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广。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转拨。中央财政将与地方财政定期清算。
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第六条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
第二章 家电下乡产品生产
第八条 家电下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产品标准应当包括质量、节能、环保、耐用、安全及农村适应性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生产企业投标时应当签署承诺书,在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企业的产品投标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合理税费和利润,以利于调动销售环节的积极性。
第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家电下乡产品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安排好生产进度,保证家电下乡产品充足供应。
第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家电下乡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家电下乡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销售企业投标时,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程序。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要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十九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
第二十一条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要正规发票;(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审核兑付。
第二十四条 分步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率先进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其他地区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推行,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三)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非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在网上录入销售信息后,农民应持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以及储蓄存折(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存折),及时向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
(三)乡镇财政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
(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销售现场集中审核方式。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联合下乡,积极创造条件在销售网点现场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请,方便群众。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各地要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不管是改革试点地区还是未改革试点地区,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再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算。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领取补贴的原则,创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加快补贴兑付进度。
第六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章 市场秩序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以及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简称“一会两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15号),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第八章 政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补贴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地区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中央财政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中央财政对各地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对不履行质量承诺、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中标生产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质检总局作出并公布。
对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以及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质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吊销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 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作出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低碳环保 绿色兴宁为主题的作文400字
草根站长的商业蜕变:李兴平复出蔡旋北漂
网易科技讯说起80年后,很多人会想起戴志康(博客)、李想、高燃、郑立、茅侃侃、赵宁、陈曦等一串名字,其中不少名字已经开始被淡忘。
有些名字极少被提起,却早在这些80年后亿万富翁之前已经“功成名就”。李兴平,成名作品Hao123在2004年被百度以千万现金+股票收购,那一年他24岁。蔡旋,1998年设计出中国第一款共享软件超级兔子,成国内最成功的共享软件之一,那一年他23岁。
和80年后的亿万富翁身上的光环相比,李兴平、蔡旋们显得籍籍无名,没有资本的青睐,更不是媒体的宠儿,甚至游离在中间地带的边缘,他们却以自己的方式在生存发展。有人暗想,若他们所建站点都汇集成一个网站,无疑将是是中国流量最大的中文网站。
2009年,李兴平悄然与蔡文胜首度联手,蔡旋悄悄将总部迁到了京城。这些站长像草根般从岩石背后露出尖尖角,开始商业化运作的更深尝试。他们有一个共同夙愿,“草根站长也能做强做大。”
李兴平联手蔡文胜
人物素描:李兴平,1979年生,广东梅州市兴宁人,初中学历。2004年,以千万现金+4万股票出售旗下网站Hao123。被誉为国内第一个真正意义的个人站长。不过熟悉他的人都知道,李兴平是一个骨灰级的网虫,一旦离开了线上的生活,将无所适从。
兴宁山歌手曾小芬是业余山歌手吗
绿色环保随着人口地迅速增长,工农业迅速发展,生态环境的污染也随之而来。工厂排放的污水、废气、产生的固体废物,人们乱砍滥伐,日常生活中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从而使到环境逐渐恶化,生态资源不能再生,并给人类带来了一系列的灾难。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高度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了空前的文明时代。我们应该生活在优美的环境中,但事实上我们感受到的却是窒息的环境。光秃的山坡、发黑的河水、枯萎的草地?? 每次都有人不断的抱怨着环境不好资源不够用,可是那些人有是否想过,自己对绿色世界做过多少贡献?关过几次灯?关过几次水?保护环境,应该从我做起。这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而且对我们每个人的幸福也有很大关系。回顾历史,再看现实,人类的每一次发展,每一次进步,每一次都是要求自然的给予。人类的发展进步,最终得益的总是人类,付出的总是自然。所以作为人类的一分子,我们应该多参加环保活动。多植树,多种花,使我们永远拥有蓝天、白云、碧水、绿地的美丽家园,让我们拥有一颗绿色心情。 提到怎样更深一步做好环保先锋,来保护自己的家园,我认为“低碳”生活是最重要的。 “低碳”生活就是指生活作息时所耗用的能量要尽力减少,从而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低碳生活,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是一种态度,而不是能力,我们应该积极提倡并去实践低碳生活,注意节电、节油、节气,从点滴做起。如果说保护环境、保护动物、节约能源这些环保理念已成行为准则,低碳生活则更是我们急需建立的绿色生活方式。 如果你觉得你一个人的力量对于整个地球简直是微乎其微,一个人的力量根本无所谓,那就错了。若仔细想想,一只节能灯、一台太阳能热水器能为节能减排做的贡献的确很小,可13亿人中只要有1/10的人使用,那节约的能源、减少的碳排量都将会是天文数字。 由此可见,低碳生活可以让我们的身体更健康,环境更优美,生活质量真正提高。 为了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人们应该互相提倡、互相督促:共创绿色家园,留下绿色心情,从我做起,保护自然、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让我们的家园更美好、更灿烂!
武术社团工作总结
是。兴宁山歌手曾小芬是一名网络歌手,在网上发布自己唱歌的视频而走红,曾小芬自己在视频中说过自己没有经过专业歌唱训练是唱歌属于兴趣爱好,所以她是一名业余山歌手,她高超且符合歌曲环境的山村视频在网上吸引了一大批粉丝。
兴宁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怎么样?
武术社团工作总结
时间不知不觉,我们后知后觉,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过去的工作,倍感充实,收获良多,让我们对过去的工作做个梳理,再写一份工作总结。但是却发现不知道该写些什么,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武术社团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武术社团工作总结1
我校“龙的传人”武术社团已逐步走向成熟化,正规化,从锻炼同学的自身素质出发,从关爱武术爱好者的身体着想,主要以加强社员的体能训练,技能训练,进行素质培养,和团队精神的培养。
本学期,我们对全体七年级学生展开了《少年健身拳》武术操普及,利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动作的传授,编排及配乐演练。我们的付出是辛苦的,但收获是欣慰的!记得,多少节课连排,有时一天能上到七八节。多少遍学生不厌其烦的演练。音乐的录制,及音乐与动作配合的问题,我们改了又改,排了又排。
而后,根据学生兴趣及武术爱好,我们组织了“龙的传人”武术社团。在练习武术长拳基本功、基本动作的同时,我们实行了分组教学:一组练习初级棍术,另一组练习24式简化太极拳。在学期中期,由于各方面不可克服的原因,我们的社团成员有很大暂时性流失,阻碍了我们活动的正常开展。面对这样的情况,校领导给予了及时有力的帮助,随后情况大有改观。在大家的努力和帮助下,到“元旦”之前,社团的大多数成员都能较好的完成计划中的全部内容。由于天气冷,有时我们把训练时间改在中午,记得多少个中午,我们老师和学生活动在操场上,成为操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
经过这学期的练习,我们的社团人员们的身体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在柔韧性和协调性方面,除此之外经过我们刻苦的练习,还锻炼的组员们不怕吃苦不怕累、敢于挑战困难的品质,为他们的全面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主要活动及成绩:
1、“龙的传人”武术社团组织编排了“中国魂”元旦汇报演出节目,在《精忠报国》、《好男儿》等的音乐伴奏下,学生们身穿武术服,为全校师生奉献了一套精彩的集体武术套路演练,获得大家的肯定。
2、“龙的传人”武术社团被评为我校的精品社团,全体社员得到了极大的鼓舞。并在县精品社团验收中,成功汇报。
存在问题:
1、在学生出勤考勤方面还要进一步严格。
2、学生的武术基本功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加强练习。棍术中,人与棍的'配合还不是那么完美,24式简化太极拳中,学生的动作还有些生硬,连接不够流畅。
3、人员数量还不够多,我们在下一学期争取最大程度的充实。
面对问题,我们会继续努力,争取在下学期有大的突破。大家对我们的认可使我们尝到了成功的喜悦,当然我们会把这样的鼓励和荣誉化为动力,争取在未来的日子里取得更大的进步!
武术社团工作总结2一、重新成立兴宁市武术协会
1、在市体育局、民政局的关心支持下,由发起人张伟林、罗晋标、彭茂活、宋照峰、郑利东、张琼华、罗萍、陈东平、刘志添等同志的共同努力,起草了兴宁市武术协会章程,积极酬备启动资金叁万余元,发动社会各界武术爱好人士自愿加入本社团的会员有50人,社团会址设在兴宁市台兴街69号。经过三个多月的充分准备,经请示主管部门市体育局领导同意,于20xx年4月18日在体育局会议厅举行了新一届兴宁市武术协会领导班子选举大会,参加会议的体育局领导有温建文局长、石志浩副局长、群体股朱信国股长。首先大会表决通过兴宁市武术协会章程;表决产生了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推荐、表决通过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体育局主要领导为会长颁发了会长任职证书。
2、本社团积极向兴宁市民政局社团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名称为兴宁市武术协会,简称兴宁武协。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得到了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领导的具体指导和帮助,20xx年7月,经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通过,兴宁武协正式成为了合法的社团组织。
二、建章立制,健全和完善各培训组织机构
武术协会是依据《武术协会章程》成立的群众社团组织,我们依照新的武协《章程》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下大气力,认真帮助做好各训练场馆的建章立制,健立、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管理有序。使我们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逐步建立起完整的管理体系。
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培训部、五个基本部门。
会长:协调管理本社团所有部门的各项日常事务;组织开展重要的社团活动;提出社团的合理的发展路线;对社团协会班子成员的任免提出建议;审批和宣读本协会的各项重要决议。
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日常事务,积极提出活动建议,工作设想。
办公室:负责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包括办公室各种资料的收集、存档、管理;办公室的布置、卫生、办公室值班的出勤情况;
一般性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接待工作等。
组织部:负责协会的日常活动管理,及提出并策划组织非日常性活动。日常活动包括:外部活动(联动)联系情况;非日常活动包括,每半年组织一至二次中小型活动;每年组织一次大型活动(拟定每年8月8日配合体育局搞好全国全民健身日启动仪式活动进行大型武术表演);包括活动的策划、人员的联络、活动的具体组织安排等。
宣传部:全面负责协会的宣传工作。抓好武术宣传,武术既有健身、防身功能,又是体育竞赛项目,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召开联谊会、研讨会、座谈会等有效宣传手段,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地开展宣传活动,逐步建立武术宣传网络,营造武术发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逐步使广大人民群众把武术当成文化娱乐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使武术工作者及时了解武术发展现况,为武术进一步普及,推广大造舆论;出版协会宣传资料、杂志等。
财务部:监督管理协会的财务收入、支出情况和固定资的保管。包括会员费、奖金、赞助金及固定资产的保管;财务支出的报销;固定资产的出借管理。
培训部:全面负责武协日常训练的考勤和会员的意见收集;了解掌握各武术学校、武馆、培训点的实际情况,加以引导和督促、管理;加强教练员、会员以及武术学校、武馆、培训点,各武术流派之间的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武术技能武术理论知识。
三、推广武术健身运动,积极配合政府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
2、为搞好大型的武术晚会,何国权先生主动免费提供音响设备及操作人员,在天气炎热的情况下,70多岁的他曾多次指挥操作人员调试音响设备,直至其满意为止,他的行为和工作热情,使在场的每个人都非常感动;梅州市紫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利东先生,他了解到武术协会8月8日在文化广场要举办大型武术表演活动,缺少资金,他主动跟协会领导联系,解决资金问题,为协会献爱心捐资8000元人民币。
3、顾问刘振昌先生、常务副会长刘志添、郑利东、委员李会滨、黄巧兰等同志长期以来为群众服务,义务教学各种武术、器械等,特别是刘振昌顾问,70多岁的他一直为兴宁市太极拳运动的发展,作出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教会了一大批太极拳运动爱好者;他们的崇高品德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我们广大会员学习和赞扬。
四、团结全市武术爱好者,积极推荐社会同仁入会工作
武术协会是一个民间群众团体,肩负着指导和发展兴宁市武术的重任,我市的武术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部门的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因此,我们破除保守的传统观念,抛弃门派之争,团结全市广大武术爱好人士,积极联络社会各界武术爱好者和武术工作者,使更多的人加入到我们的武术协会工作中来,利用武术协会这个平台,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特长,使武术健身运动成为人们强身健体的首选体育活动。不断吸收新会员扩大武术协会队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五、接受各界热心人士捐款和会员费收入情况
1、本团体从20xx年1月份酬备组建起,先后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热心捐款的人有:廖焕平先生、廖柏枢先生、廖桂辉先生、宋照峰先生、刘立明先生、郑利东先生、余宏锋先生、古广文先生、曾思明先生、黄文彬先生、罗萍女士、刘汉先先生、黄平先生、薛超先生、刘伯清先生、谢海星先生、古炳运先生、廖清华先生、林良中先生、陈海英女士。共计捐款43300元;8月8日全民健身日体育局1000元(政府资助)。
2、会员费收入情况,至目前为止,加入兴宁市武术协会会员共有86人,收入会员费8800元。积极做好介绍武术爱好者入会工作比较好的同志有刘志添、张琼华、宋照峰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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