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困难诉求是舆情累类吗

核心提示疫情防控期间,人人都是抗疫“战士”为了更好的为大家服务让居民生活安心、舒心、放心小编专门为大家整理了群众诉求、物资保障供应、医院救治等常用电话如遇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为方便群众咨询政策及反映问题,进一步做好便民

疫情防控期间,人人都是抗疫“战士”
为了更好的为大家服务
让居民生活安心、舒心、放心
小编专门为大家整理了
群众诉求、物资保障供应、医院救治
等常用电话
如遇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为方便群众咨询政策及反映问题,进一步做好便民服务热线工作,喀什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于近日增设热线电话1部,各族群众求助村(社区)沟通不畅、应急不及的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拨打诉求热线电话。
1、0998-2526473
为进一步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各族群众生活物资基本需求,现对喀什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生活物资保障组服务热线电话予以公布。
1、0998-2524887
2、0998-2574307
喀什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于近日增设热线电话四部,各族群众求助村(社区)沟通不畅、应急不及的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拨打诉求热线电话。
1、0998-2562386
2、0998-2562383
3、0998-2553385
4、0998-2553389
喀什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0998-2524806、0998-2526400
泽普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0998-8256101、0998-8242112
伽师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0998-6687260、0998-6736168
疏勒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0998-6526267、0998-6526268、0998-6526269、0998-6572671、0998-6575976
莎车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0998-8520203、0998-8513290
叶城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0998-7212320、0998-7224360
岳普湖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0998-6828007、0998-6822113
疏附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0998-3251020、0998-3260202
英吉沙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0998-3632809、0998-3628696
喀什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0998-2300620、0998-2306371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0998-3420000、0998-3421111
巴楚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0998-6282188、0998-6212137
麦盖提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0998-7856001、0998-7856789
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依据《价格法》规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和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依据《价格法》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依据《价格法》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依据《价格法》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喀什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处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近日,自治区公安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的;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二、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从疫情重点地区或者内地返疆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的;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的。
三、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相关防护装备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起哄闹事、无事生非等扰乱医疗秩序的。
四、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已经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仍故意出入公共场所的;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患病情况,仍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哄抬物价的行为。哄抬防疫药品以及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的;哄抬粮、油、肉、蔬等民生商品价格的;大量囤货,高价销售以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制假售假的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控产品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的。
七、造谣传谣的行为。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编造虚假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微信、短信、网络等途径故意传播的。
八、利用疫情诈骗的行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疫情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
九、出售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其他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喀什地区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8-2223138
信箱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东城区深喀大道喀什地区公安局(新址)
邮编:844000
举报信箱:402346313@qqcom
喀什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8-110
信箱地址:喀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
邮编:844000
微信举报账号:喀什噶尔公安
举报信箱:435765083@qqcom
疏附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8-3252110
信箱地址:疏附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
邮编:844100
微信举报账号:wpz15109983100
举报信箱:16815825@qqcom
疏勒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8-6530028
信箱地址:疏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
邮编:844200
微信举报账号:839102043
举报信箱:839102043@qqcom
英吉沙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8-110
信箱地址:英吉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
邮编:844500
微信举报账号:18999637963
举报信箱:21688817@qqcom
泽普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8-8242110
信箱地址:泽普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
邮编:844800
微信举报账号:zp162193
举报信箱:303461872@qqcom
莎车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8-110
信箱地址:莎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
邮编:844700
微信举报账号:18999634764
举报信箱:heqiu0@suhucom
叶城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8-7292110
信箱地址:叶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
邮编:844900
微信举报账号:c603259809
举报信箱:603259809@qqcom
麦盖提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8-110、0998-7856266
信箱地址:麦盖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
邮编:844600
微信举报账号:18999635200
举报信箱:5757635959@qqcom
岳普湖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8-6828337
信箱地址:岳普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
邮编:844400
微信举报账号:18999635773
举报信箱:2777673776@qqcom
伽师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8-6731110
信箱地址: 伽师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
邮政编码:844300
微信举报帐号:19990908933
举报邮箱:191390976@qqcom
巴楚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8-6255110
信箱地址:巴楚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
邮编:843800
微信举报账号:qq315556779
举报信箱:315556779@qqcom
塔什库尔干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5276048761/18299656511
信箱地址:塔什库尔干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邮编:845250
微信举报账号:wxid_zqgxg7hunnsh22
举报邮箱:635873712@qqcom
塔西南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8-7523544
信箱地址:泽普石油基地塔西南公安局治安支队(收)
邮编:844804
微信举报账号:wxid_1eri06svt2g921
举报信箱:944412670@qqcom
为积极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和心理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喀什市决定设立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市卫健委 :0998-2839179
提供服务:向求助者提供准确的疫情防护相关信息,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服务,为求助者推荐其他适当的资源或服务。
二、市教育局 :0998-2870324
提供服务:为学生及学生家长提供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服务,为求助者推荐其他适当的资源或服务。
三、市民政局 :0998-2304692
提供服务:为困难群体提供疫情防控期间的政策法规咨询,为求助者推荐其他适当的资源或服务。
四、市总工会 :18799544652
提供服务:为困难职工及在喀什市务工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服务,为求助者推荐其他适当的资源或服务。
五、团市委 :0998-5839099
提供服务:为青少年提供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服务,为求助者推荐其他适当的资源或服务。
六、市妇联 :0998-2303045
提供服务:及时回应妇女群体的困难诉求,普及疫情防护知识,解决家庭矛盾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引导妇女加强学习,提高育儿水平,为求助者推荐其他适当的资源或服务。
七、市残联 :0998-2949766
提供服务:解决好疫情防控期间残疾人群体反映的困难诉求,为残疾人提供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服务,为求助者推荐其他适当的资源或服务。
为满足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切实做好心脑血管、孕产妇、儿童、肿瘤等急危重症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现将喀什地区定点救治医院信息公布如下:
定点医院公布的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值守,如出现以疫情防控为由停诊、拒诊或延误治疗等推诿患者的情况,可拨打喀什地区医疗纠纷投诉电话:0998- 2823808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0998-2833626
国家电网
95598(报修、查询举报)
缴纳电费:
用电区域服务热线
喀什市
0998-5718217
13899174789
15026312355
13565658100
13899153333
伽师县
0998-5716369
13579065629
疏勒县
0998-5716039
0998-5716040
13899196617
巴楚县
0998-5716608
13579321228
塔县
0998-5718044
0998-5718043
15199808869
泽普县
0998-5716808
13999095916
13309986102
英吉沙县
0998-5716209
13309980018
疏附县
0998-5716106
13779716902
13899191299
麦盖提县
0998-5716506
15894052654
岳普湖县
0998-5716498
18699808006
叶城县
0998-5716962
18399446668
15099023380
莎车县
0998-5718337
13579077707
13565656665
喀什市自来水公司
0998-2580669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2333
电信宽带10000
移动宽带10086
联通宽带10010
喀什市邮政快递
喀什市文化路片区:13399771804
喀什市南湖片区:13070051555
喀什市亚瓦格片区:18999090281
巴楚县邮政:18909980074
图木舒克市邮政:15003092571
伽师县邮政:13999638198
岳普湖县邮政:13657558085
莎车县邮政:13899176906
塔县邮政:18129110939
麦盖提县邮政:18097970058
疏勒县邮政:13579096651
疏附县邮政:13899192075
英吉沙县邮政:15599918567
泽普县邮政:18799870998
奎依巴格镇邮政:15809981665
叶城县邮政:15199862688
喀什市顺丰快递
总部电话:95338
0998-2570406;2570408;2570402
喀什市申通快递
总部电话:95543
0998-2599011/2599033
喀什市圆通快递
总部电话:95554
0998-2850253;2309076
喀什市中通快递
总部电话:95311
0998-2878606
喀什市韵达快递
总部电话:95546
0998-2826906;
喀什地区喀客快运
喀什分站:0998-2962272;
天南路:0998-6865000 ;
喀什南站:0998-6466088;
疏勒客运站:0998-6571870;
英吉沙客运站:0998-5734959;
莎车客运站长途站(火车站旁边):09988512114;
叶城客运站:0998-7224904,0998-7281116;
巴楚客运站:0998-6216728;
岳普湖客运站:0998-6823277;
塔什库尔干县:0998-3421576;
伽师客运站:0998-6723885;
维通物流(联盟):0903-2023300;
客户投诉电话:13899198887;13565388400
客户咨询电话:13565388400
喀什市公安局
付宇
17809981892
疏附县公安局
应珊
13709980209
疏勒县公安局
李丹丹
1899633978
英吉沙县公安局
布合力且木
15509981086
泽普县公安局
张兰
13399775559
莎车县公安局
屈治柱
18999632027
伽师县公安局
吴勇
18799511230
麦盖提县公安局
姚兰
18999632743
岳普湖县公安局
蒋婷婷
18999635800
叶城县公安局
孙浩
18999636212
巴楚县公安局
贾晓艳
18999635297
塔县公安局
阿米娜
15109051015
塔西南公安局
刘海涛
18999633418
喀什地区公安局
廖海涛
18999630222
喀什地区中心血站献血预约电话:
0998-2582881、15299510809
喀什地区中心血站莎车分站献血预约电话:
0998-8511003、15352781152
小编手已抽筋眼已瞎
明白了什么叫真正的吐血整理!
如果发现哪里有出入或者有更新的,
大家可以在留言区告诉小编
限于篇幅和资料有限,
没提到的也欢迎小伙伴们来补充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及《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商贸发〔2010〕2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新疆自治区(包括兵团)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新疆自治区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区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期间内交售旧家电并到家电销售中标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经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家电以旧换新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可享受运费补贴。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对在新疆范围内(包括兵团)招标确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财建〔2010〕44号)文件执行;其它相关事项仍按财政部《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拆解处理补贴:拆解处理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收购旧家电,以30个工作日为一个结算期,每个结算期按实际拆解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兵团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核报政府确定。招标和环评确定结果分别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购买人自愿选择先回收后购买或先购买后回收的方式,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家电销售双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及时收集购买人人相关信息,兑现购买人应享受的补贴资金,完成补贴资金的垫付,并将家电销售发票更换为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回收的旧家电主要零部件要求完整,严格按本细则附件3的标准予以交售,否则回收或拆解企业视情况可以拒收。(见附件2) 第十二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各市、县、团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结算期,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市、县、团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十六条 参考实施家电以旧换新9个试点省、市旧家电的回收和拆解价格,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我区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的回收和拆解价格,(见附件2)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在全疆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团场)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自治区与兵团环保部门共同确定拆解处理企业,兵地企业共用。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家电拆解价格收购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6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每15天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二十九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 1购买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向购买人垫付,并向所在地财政(务)部门提出补贴结算申请。自治区中标销售企业,在地、州、市、县辖区内设立并通过审核备案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销售网点),与地方财政部门签订代垫补贴结算协议,对地方或兵团符合条件的购买人,采取由网点直接垫付并向签订代垫补贴结算协议的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补贴结算。 2在兵团师部(包括石河子、阿拉尔、五家渠、图木舒克市)、团场辖区内设立并通过审核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销售备案网点),按就近原则,与兵团师、团财务部门签订代垫补贴结算协议,由其负责受理地方或兵团符合条件的购买人的补贴结算。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销售备案网点)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二条 家电销售企业(销售备案网点)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务)部门自接到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核确认工作,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销售备案网点)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对审核申报材料有疑义的,应告知家电销售企业修改补充。各级财政(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三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审核回收企业申报的运费补贴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应按照相应的旧家电数量计算并垫付运费补贴。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务)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三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一条 新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中央补贴资金到位后,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逐级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各州、地、市财政局和兵团各师、团财务局在具体结算补贴资金时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第四十二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过程中,补贴资金出现缺口时,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先行先行垫付,待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归还。 第九章 组织实施 职责分工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监局、兵团商务局、兵团财务局、兵团环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等部门,加强对中标回收和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管,做好宣传、培训等工作,保障家电以旧换新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12312”投诉服务中心职能,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并会同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地、州、市、县、兵团各师、团场商务主管部门均应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接到对辖区内回收和销售企业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及时落实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务)部门要根据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情况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监督检查、公示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业务支出。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环保厅应加强对家电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废弃家电拆解处理,落实拆解任务,并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对家电拆解的监管。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兵团商务局、兵团财务局、兵团环保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对应业务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条 自治区经信委应加强我区家电产品生产、组装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第五十一条 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充分发挥工商部门“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以旧换新”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我区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家电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对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企业,质监部门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召回相关产品,依法对其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发改委要切实依法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价格的监督;会同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制定并公布我区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价格。
第五十五条 各地、州、市、县政府,兵团各师、团场应参照自治区工作机制,及时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五十六条 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等部门作出并公布。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五十八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到达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五十九条 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六十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等部门作出并公布。
1对中标回收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公示价格收购或无正当理由拒收废旧家电,经举报并查实两次以上(含)违规行为的;
2不按规定建立废旧家电流向档案,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
3不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4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5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第六十一条 拆解企业在政策实施期内如有以下行为,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兵团环境保护局、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等认定机关取消其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指定企业的资格。
1两次以上(含)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无正当理由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
3利用市场垄断优势,恶意压低旧家电回收价格,损害回收企业和购买人利益,影响“以旧换新”政策推进的;
4不按规定做好废旧家电回收拆解档案,或者将回收的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5伪造相关凭证,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利用中标或指定企业的优势,进行欺行霸市、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4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按照本细则在家电“以旧换新”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价格执行的;
第六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骗取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关于家电“以旧换新”的新规定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监局、兵团商务局、兵团财务局、兵团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2、回收的旧家电主要零部件要求 3、我区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价格表
附件2:
新疆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拆解价格
品类 规格 回收价格 拆解价格
电视机 CRT 黑白电视机 5 8
14寸以下 5 8
14—20寸 10 15
21—25寸 30 35
液晶、背投 29寸 35 40
32寸以上 35 45
电冰箱 单门冰箱 35 45
双门冰箱 45 55
车载冰箱 5 5
冷柜 40 50
电脑 笔记本(含显示器) 15 20
台式(含显示器) 40 45
洗衣机 迷你洗衣机 5 5
波轮 30 35
滚筒 40 45
空调 窗机 50 60
挂机 140 150
柜机 3P以下 260 290
3P以上 360 400
附件3:
交售废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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