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个月了,我们关注到互联网平台的中国和美国的互联网企业日子纷纷开始不好过起来。前有谷歌、Facebook被美国反垄断机构牢牢盯上的消息,后有国内职能部门的“反垄断指南”开始征求意见,一时之间,互联网巨头们或多或少,要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未来了。
01大洋彼岸,互联网科技四巨头成了“众矢之的”
这段时间,“反垄断”这个词可以说是互联网行业中的一个热门词汇了。不断在新闻中出现的各种反垄断调查,也在微博话题中有了不小的关注度。
这在对垄断话题并不怎么敏感的国内,可以说是大新闻了。查询过相关资料之后,发现,互联网巨头们遭遇的反垄断指控在进入2020年之后,几乎没有间断过。
6月16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将对苹果公司旗下的Apple Pay和App Store展开反垄断调查;
8月14日,加拿大反垄断机构开始对亚马逊展开反垄断调查;
9月5日,意大利最高反垄断机构宣布启动对苹果、Dropbox和谷歌的云存储服务的反垄断调查;
10月3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反垄断小组委员会认定苹果、Facebook、谷歌和亚马逊是类似“石油大亨和铁路大亨时代”的垄断。
11月13日,土耳其反垄断机构宣布对谷歌处以2560万美元的反垄断罚款。
这一系列的反垄断调查在10月20日达到了最高潮:美国的司法机构正式向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并密切筹划着向Facebook发起反垄断诉讼。
02国家“反垄断指南”上线,对微小创业公司是重大利好?
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网信办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包括BATJ、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博、拼多多、美团、饿了么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出席会议。
中国式反垄断也开始行动了!里程碑性质的监管制度出台
巧合的是,就在全球“围剿”美国四大科技巨头的同时,我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于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 “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的政府公告在这份“反垄断指南”发布后,国内的几家互联网巨头的股价纷纷以暴跌来回应,这一份指南对市场的影响力可想而知。
不过,由于我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长大的国人,普通国人对垄断的概念并不强,国人对“反垄断”的关心程度,其实并不高。今年1月份,同样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却几乎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甚至微博上的相关话题,只有5个讨论。
4天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不公平价格行为、限定交易、大数据杀熟、先杀对手再提价、不合理搭售等情况进行了明确界定。这份指南被认为传递出国家层面整治互联网平台乱象的信号,意味着中国互联网行业进入强监管时代。
有很多吃瓜的朋友把最近反垄断监管措施密集出台,与前段时间蚂蚁暂停上树,和某企业高层的言论直接联系起来。这种看热闹的心态,并没有理解在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的意义。
长期以来,尽管平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尽人皆知,但国家监管部门还是坚持“包容审慎”的态度。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新业态的支持鼓励,另一方面也因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是个新问题,需要全新监管思路,不能操之过急。
在互联网经常消费的人都知道,大规模补贴几乎是所有互联网企业攻城略地的必杀技,也是他们争取消费者、做大用户量的根本依靠。当一个新兴商业模式崭露头角,巨头们看上后会毫不犹豫地发起补贴战,打得新来者无力招架,从而获得优势。近几年,这种情况已经多次发生,消费者习惯的打车补贴、外卖补贴、购物补贴等,很大程度上就来自于巨头资本的支持。
按照《指南》的规定,今后大平台不能再借助巨额补贴、流量支持遏制新来者,只能通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创新面对面竞争。这就实现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初衷——着力预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促进更多主体进入市场,公平有序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初创的企业来说确是一种利好,但更重要的还是自家的产品创新和营销模式的竞争力。
03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那些事,涉嫌垄断?
多年后回看这份《反垄断指南》,或许是中国互联网史上的又一次江湖巨变。但平台乱象如何被约束?未来互联网江湖又会有哪些变化?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那些事,算不算被垄断?
电商平台二选一属于垄断吗?
去年618前夕,格兰仕发布了一份“关于格兰仕在天猫平台出现搜索异常的声明”,称拜访拼多多后,格兰仕在天猫平台的搜索端陆续出现异常,导致销售受到严重影响。
此前,天猫就屏蔽了格兰仕在淘宝、聚划算、淘抢购上的资源,要求格兰仕下架拼多多平台旗舰店并出具“退出拼多多”公函。从2013年开始,618、双11电商大促总是伴随“2选1”“垄断”等关键词,但谁也不愿捅破这层窗户纸。
所谓“二选一”,是指一些电商平台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禁止或者变相要求商家不得同时在其它平台经营。
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于近期结束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南首次明确拟定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专家认为,“二选一”违规行为不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有望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加速规制。
“某程”订票平台APP搭售的保险、服务费属于垄断吗?
你在“某程”APP订购的机票、火车票,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多花了几十元,而所谓的“优享服务”却根本用不到?
在“某程”App的火车票订购界面。如使用““某程”预订”订购火车票,用户就会被收取20元优享预订套餐,且无法取消。但服务内容包括7×24小时预订、金牌客服、极速退改签、订单提醒以及租车券,但这些功能记者并不一定都会用到。
不应该为取消服务费设置“技术障碍”
“例如,用户想要购买不含服务票价或取消搭售服务存在一定困难,这就是《征求意见稿》所说的‘技术障碍’。
外卖、打车平台补贴后提价属于垄断吗?
习惯了回家后“躺尸”等外卖送上门的年轻人有一个烦恼,尽管美团外卖和饿了么解决了人们的“恰饭”问题,但恰恰因为外卖平台只剩这两家巨头,囊中羞涩的打工人只能在这两个平台上进行“二选一”,如果外卖涨价,消费者要么接受平台的规则,要么选择饿肚子。
巨头成长起来后,商家在平台上也失去了主动权。今年3月,很多商家跳出来指责外卖平台突然提高佣金。上海一家外卖档口的店长说:“去年我们店铺和平台签订的合同里,佣金比例达到了20%。”
平台竞争的背后,谁能持续不断地维持低价市场,就能赢得初期的胜利。于是,外卖平台的疯狂补贴席卷而来。在满减和免配送费的双重优惠力度下,甚至可以做到一元钱吃一顿午饭,这样的定价包括了商家端的成本、包装费用以及骑手的配送费。最终,美团和饿了么在大战中活了下来。截至2020年第二季度,美团和饿了么两家已包揽了外卖市场近95%市场份额。
专家认为,判断大型互联网企业是否构成商业垄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做法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一般司法实践来看,需要界定企业所占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基于此考量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有效用户数、用户粘附度、市场集中度、产品交易额等因素,考虑企业是否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大数据杀熟、差异化对待属于垄断吗?
这届双11,小林没有剁手任何产品。此前,被大数据杀熟的不愉快经历令他不愿意被AI和算法挟持。
用三部手机分别检测淘宝、拼多多、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时发现,不同手机输入同一关键词“红色高跟鞋”时,四家平台均出现推荐不同价位不同产品的情况。由于此前记者在淘宝上购买过某奢侈品牌产品,淘宝给出前两款产品平均价高达1514.5元,而另两部手机的前两款产品价格只有313元和267.5元。
这意味着,大数据根据用户的购物经历描绘用户画像,推荐相应价位的产品,屏蔽了用户追求低价的权利。
另一方面,平台对待新老用户也有所不同。10月底,一位天猫用户天天蹲点抢双11天猫券,但始终无法抢到。不甘心的她用了母亲手机注册新号,没想到一下子就领到了券。为何同样权益,老用户无法享受到?她想不通。
如今《反垄断指南》对平台差别待遇有了更细致的定义。千人千面的定价,将被受到约束。
目前已有一份关于美团外卖大数据杀熟的判例,但两度庭审,法官认为美团外卖配送费是动态调整,加之原告和他人下单时间并不完全一致,驳回上诉。这意味着,在无孔不入的大数据下,用户取证依旧困难。
04垄断和反垄断将是未来持续的话题
竞争是与稀缺性相联系而存在的,只要资源是稀缺的,竞争就存在,并且从来都是激烈的。而与垄断相联系的是产品的差异性。只要产品是有差异的,那么一定程度的市场势力就无可避免,一定程度的垄断就无法回避。
既然垄断对于垄断者有大好处,那么一定是人人都想成为垄断者。人人都想成为垄断者,怎么可能没有竞争呢?只要没有人为的不当进入限制,潜在竞争永远存在。潜在竞争也是竞争,甚至是更大的竞争——垄断不是竞争的灭火器,而是竞争的催化剂、助推器。而垄断,则不过是竞争的结果——人人争当垄断者的结果。
让我们客观是看待垄断,毕竟我们国家监管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了,伤害市场和消费者利益满足自己企业一家独大的体制漏洞,将会越来越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