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剧场
陈来是一个资深的美食家,他喜欢收集各种美味的食物。
1号她看到XX银行推出信用卡,每周三、五、日可以享受网上名人十家餐厅的优惠。陈来来买了一个,并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她最好的朋友王星星。王星星说,“这真好。以后还得和你一起吃喝。”“不是这样的。银行工作人员说可以获得多张可以叠加的优惠券!”
噔噔,就在陈来话音刚落,他的手机上收到了一条短信,上面写着:亲爱的XX银行用户,您的尾号为XXXX的信用卡现在有资格领取13家热门餐厅的大额优惠券。请于今日18点前登录手机网站:wap.XXXXXpc.com领取【XX银行】。“好吧,你看,就说吧。”陈来非常兴奋能来。“让我看看这上面写着什么。”王星星从陈来看着手机屏幕。“呃,不,不,先别捅进去。看这个网站,好像不太对,因为我也在这家银行办了一张储蓄卡。我记得网站好像不是这个。”
“真的吗?我是对的。”陈来拿出实体卡,将背面显示的官网链接与短信进行了对比。“真的不一样!这是骗钱吗?”陈来有点生气,但他很高兴及时发现了这一点。王星星说道,“是的,这应该就是所谓的钓鱼网站。幸亏有我在,不然你会忍不住吃这种食物的!”陈来笑着说:“去吧!为了感谢你,我请你吃一顿饭!”
各种钓鱼网站“钓鱼网站”是模仿真实官网页面或虚构官网页面,让用户信以为真,诱导用户主动输入账号、密码等关键信息的虚假网站。在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活动中,钓鱼网站一直是重点打击对象,主要是因为它们总是以多种形式出现,让人防不胜防。一些钓鱼网站将域名虚拟成假冒知名网上商城及其退款中心页面,用于记录登录用户的手机号码、银行账户、支付密码等个人信息;有的钓鱼网站含有木马病毒程序,可以直接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还有就是短信呈现的带有虚假链接的钓鱼网站。一旦受害者不小心点击链接,填写了银行卡信息和验证码,他的账户很可能被批量盗刷。司法实践中,钓鱼网站不仅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刑事犯罪,还可能涉及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民事纠纷,以划分损害赔偿责任。钓鱼网站因其千变万化的外观,总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人们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刑事案件情况蔡某某、夏某某等人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苏第0829 * * *号处罚开始
案例简介
1.提供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
2014年至2015年9月,被告人蔡某某模仿苹果官网、QQ官网开发设计“资源管理系统”,在网上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将该系统提供给他人使用。蔡某某明知他人可以利用该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苹果电子设备的密码、QQ密码,仍提供给被告人夏某某、周某、张某、、赵某等使用。,共获利人民币85692元。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2014年以来,被告人夏某某、周某、张某租用蔡某某开发的“资源管理系统”,通过向他人手机、邮箱发送含有资源管理系统网站链接的信息、邮件等方式,骗取他人在钓鱼网站上输入其苹果电子设备账号、密码3600余套。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2014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赵某1、等人非法获取的他人苹果电子设备账号、密码等信息。通过“资源管理系统”,再登录苹果官网的icloud界面,使用前述苹果电子设备账号和密码使用“擦除模式”锁定苹果电子设备,勒索他人苹果电子设备屏幕消息。吴某等15人共20台苹果电子设备被锁。
情况②黄某某等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
0108号* * *句首
案例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是同班同学。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加入黄某某开设的深圳万企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从事网页设计业务。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收到他人通过互联网制作“钓鱼网站”的邀请。后与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境外服务器,为他人制作、架设假冒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的“钓鱼网站”,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诱饵,非法获取公民信用卡信息并存储在服务器中。在此期间,二被告人还根据他人要求,帮助他人从服务器导出“钓鱼网站”非法获取的公民信用卡信息,并直接提供给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人员。经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通过帮助他人制作、架设“钓鱼网站”,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23864元。公安机关从两被告人使用的电脑中查获已从服务器导出的公民信用卡信息190组。
利用钓鱼网站实施犯罪的特点之一——计人之罪。具体来说,该案中,犯罪分子多为团伙作案,每人负责部分犯罪行为,形成了以钓鱼网站为起点的紧密合作网络。例如,一些人负责提供入侵或控制计算机的工具,另一些人使用前述工具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攻击计算机系统,还有一些人负责购买非法获取的数据,然后再次出售以获利或用于欺诈活动。
利用钓鱼网站实施犯罪的第二个特点——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实施多个犯罪。第一种情况,刘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刘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行为是为了敲诈勒索。因此,刘的行为虽然同时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和敲诈勒索罪,但在定罪时应按牵连犯以重罪处罚。结合刘某的犯罪数额,在比较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敲诈勒索罪对应的刑期后,法院最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较为严重的罪名对刘某定罪量刑。第二种情况,黄某某、陈某某利用钓鱼网站实施的犯罪行为,既触犯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又触犯了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在法律适用上难以交叉认定。但最终,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三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合两人非法获利52万余元、窃取公民信用卡信息190组的犯罪事实,法院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从重定罪处罚。
技术中立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吗?在网络钓鱼犯罪中,有一类“提供程序和工具入侵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人可能会以所谓的“技术中立原则”为借口。但是,“技术中立”仅限于技术本身,并不意味着技术的后续使用是中立的。比如“爬虫技术”虽然是中性的,依靠这种技术可以实现数据的流通和共享,但是擅自抓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显然具有明显的侵犯法益的行为。如果某技术人员通过制作虚假网站、开发具有特定功能的软件,或者发布虚假广告链接、推广软文等方式帮助他人。根据他人需要,受助人利用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搭建的计算机系统或者技术人员设计的应用程序从事犯罪活动的,很可能将技术人员认定为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列举了技术人员“明知”的七种情形:
被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相关行为的;
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