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假药的处罚是什么?
网络销售假药的处罚是什么?
一、网络销售假药的处罚是什么? 网络上销售假药的处罚主要是,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 知识产权 、 非法经营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综上所述,药物这些产品对人体都是有直接影响,而如果病人服用的是假药并且与身体产生不利之后肯定会危及生命,所以对于假药的处罚会直接进入刑事的阶段而进行严厉的处罚,尤其是对于违法分子会处有期徒刑甚至是最高的死刑。特大互联网销售假药案 波及全国26个省
近年来网络销售假药案件呈上升趋势。。很多无良商家利用人们治疗疾病的急迫性情,打着各类宣传煽动性广告词诱骗患者上当,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受害者遍及全国各地。药监部门警示公众,网购药品一定要慎之又慎。案发地点:山东省济南市
案发缘由:多家跨国医药公司在华厂家联名向公安部反映:他们的部分药品被假冒生产并通过网络市场非法流通销售
11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披露了一起特大互联网销售假药案。此案波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涉及假冒十几家跨国医药巨头和上百家国内知名药企的249个品种300余万粒(片),其中98%为处方药。目前,已抓获嫌疑人13名,缴获假药152箱,价值1400余万元。
3.4万元买了几盒假药
陶明明是河北省鹿泉市大河镇的村民。为了给妻子治病,他根据中国医药供求网等网站发布的广告,网购了通心络胶囊、拜糖平等药品。收到药品后他发现,这些药全是假药。
一气之下,陶明明跑到生产厂家——德国拜耳公司北京生产基地讨要“说法”。
拜耳公司经过检验,发现“陶明明购买的这些药不是自己生产的,全是假药”。
无独有偶,英国阿斯利康、美国辉瑞等跨国医药公司也接到江苏省启东市神益堂药店顾某等受害人的投诉。
2010年1月21日,德国拜耳、英国阿斯利康、美国辉瑞等跨国医药公司在华厂家联名向公安部反映:他们的部分药品被假冒生产并通过网络市场非法流通销售,知识产权遭受不法侵犯,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些跨国巨头的反映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经过初步调查,陶明明等人购买药品的网络上线在山东济南。随后,公安部通过山东省公安厅,将此案交由济南警方侦办。
陶明明告诉办案人员:他是根据“医药商务网”、“ 21医药网”、“宸源医药信息交流中心”等网站发布的信息,通过QQ与卖药的联系的,并用手机与一陈姓女子通过电话。警方的调查显示,陶明明先后3次向开户名为“杨福利”的农行账号汇款3.4万元用于购药。
警方还发现,另一受害人顾某也是通过互联网从济南王某等人手中,先后4次购买倍他乐克、吗丁啉等药品,结果发现都是假药。
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受害人提供的16种假冒药品,拿到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鉴定,发现全部是假药,成分仅仅是淀粉、葡萄糖和水。这16种假冒药品中,有5个品种为处方药。
夫妻档网售千万元假药
专案组发现,受害人提供的涉案人员的身份、地址全是假的,联系电话也成了空号。虚拟的世界,海量的信息,涉案人员活动轨迹飘忽不定,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专案组根据涉案人员的资金流向发现,这帮人主要在济南工商银行明湖支行、天桥支行和农业银行张庄路支行等十余家营业网点的自动柜员机提款。可惜的是,由于时间关系,有关提款录像没有留存。
通过耐心细致的摸排,办案人员终于找到了涉案人员的一些蛛丝马迹。他们发现,济南市槐荫区匡山小区2号楼402室有一家东北籍外来住户,平常总在楼下储藏室门外,打包搬运成箱药品并开车运走。
经过调查,专案组民警得知,这家户主叫肖某燕,30岁左右,是名年轻时尚的女性,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2008年初来济,这个地方是他们临时租住的,其真实住址在槐荫区泉城花园12号楼2单元1501室。
济南警方逐步摸清了肖某燕存货地点和发货流向,对照其发货时使用的假名、手机号码和收货人姓名等线索,用了20余天的时间,从济南佳怡、佳吉等9家物流公司提供的500多万张原始单据中,找到了257张涉案单据,理清了涉案人员的假药销售网络,锁定了肖某燕等人实施网络售假的犯罪证据。
警方调查显示,从2008年12月始,肖某燕就伙同丈夫张某阁、姐姐肖某玲、姐夫陈某伟、弟弟肖某利、妹夫孟某祯等人,利用回收销售药品为经营手段,以各种假冒身份,在互联网上发布大量假药信息,对外销售各类假药。
刘某伟和刘某禄这对夫妻是警方抓获的第二个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团伙,他们有独立的销售网络,在多处设立仓库、藏匿假药。
从2008年年初到2011年4月被警方抓获前,这对夫妻就以济南恒丰伟业医药有限公司名义,在互联网“医药商务网”、“ 21医药网”、“宸源医药信息交流中心”等网页上,大肆刊登虚假药品广告,涉嫌销售假药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
网售假药覆盖26省市区
比起前面两个团伙,孟某祯等人显得有些势单力薄。警方发现,从2010年2月开始,孟某祯等人以假冒身份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药品供应信息,并通过物流公司发送假药,涉嫌销售假药金额7万余元。
“涉案犯罪嫌疑人多以血缘和亲情关系为纽带,相互之间经济利益紧密关联。肖某燕先后发展其亲属为帮手。刘某伟、刘某禄夫妻与肖某燕、张某阁夫妻则在销售假药犯罪活动中联系密切、相互配合。”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李海峰告诉记者,他们既独立经营又相互搭配调货,借助互联网发展各自的售假下线。
他说,这些犯罪嫌疑人预谋周密,隐蔽性强、反侦查意识强。“有的‘上线’、‘下线’并不认识,他们通过QQ和手机联系,达成协议后,通过物流送货收货,托运单上仅留假名字,并且频繁更换电话号码,作案手段隐蔽,给侦查取证带来了很大难度。”
据专案组介绍,假药波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涉及假冒十几家跨国医药巨头和上百家国内知名药企的249个品种300余万粒(片),其中98%为处方药。目前,已抓获嫌疑人13名,缴获假药152箱,价值1400余万元。
网售假药案值大危害深
“此案假药品种众多,案值巨大,以贵重药和处方药为主。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126种;10000万元以上的4种,其中,假冒阿斯利康片剂,市场售价每盒高达1.6万元。”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窦庆福告诉记者。
据悉,查获的假药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为堕胎药,服用后会对孕妇和胎儿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死亡;假冒的癌症手术后、心脏搭桥术后需长期服用的药品,严重威胁患者生命健康。
济南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德清说:“目前,造成网上假药泛滥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制售假药的窝点难打。生产、销售假药往往是‘以一对多’且‘层层分支’,彼此没有交叉,呈现出结构网络化、成员替补、身份虚拟、联络物理隔绝的特点。给追查生产、销售的源头带来极大的困难。另外,现代化网络信息科技的发展给推销假药带来极大的方便,信息海量发布、联络隐蔽简单。”
“第二个原因是,现代化物流等交易平台给此类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吴德清说,物流公司为了追求市场利益最大化,对客户的身份资料核查、物品检查、单据申报等等往往流于形式。
据悉,这是济南市公安局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产品犯罪中侦破的最大一起网络假药案。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妙招巧鉴别 远离假药危害
说明书混乱
药盒上会有简要的说明书,表述疾病治疗范围时,中(成)药只能说“功能主治”,化学药品制剂为“适应症”,生物制品是“作用与用途”或“接种对象”。假药的说明书经常表述混乱,比如某中成药介绍它的“适应症”是“牛皮癣等皮肤病”。
标记不明确
某药品在药盒正面的右上角有黄色的“外用药品”。正规药品标注药品分类。如处方药、非处方药(OTC)、特殊药品(外用药品、精神药品等),而且标注清晰、色彩规范。假药或者没有标注,或者标注文字图案线条模糊、色彩运用不规范。比如,按规定“外用药品”标注应为红色,有些假药确实褐色或者黄色。
包装喊口号
药品包装上是不允许随意标注其他内容的。如广告性质的口号、标题;超出说明书内容以外的宣传资料等。如果遇到有宣传以上情形的,可以怀疑为假药。药品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灯的一致性、真实性也是判定真假要的一个方面。
微信朋友圈卖假药是真的吗?
对于部分用户利用微信产品功能发布“违禁药品、医疗器械”售卖信息的情况,微信安全团队进行了专项治理,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的规定,对相关个人帐号、聊天群组以及朋友圈违规信息进行处理: 2019年1月截至目前,我们通过用户投诉数据,核实确认 —— 共计对32000多个存在销售违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帐号进行限制功能使用或限制登录等阶梯式处罚。 情节严重的,我们也会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 部分处理帐号示例对于部分用户利用微信产品功能发布“违禁药品、医疗器械”售卖信息的情况,微信安全团队进行了专项治理,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的规定,对相关个人帐号、聊天群组以及朋友圈违规信息进行处理: 2019年1月截至目前,我们通过用户投诉数据,核实确认 —— 共计对32000多个存在销售违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帐号进行限制功能使用或限制登录等阶梯式处罚。 情节严重的,我们也会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 部分处理帐号示例
赵丹犯的什么事
【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0101刑初56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赵丹为销售“纯中药减肥胶囊”(以下简称胶囊),发展被告人郭静、王某1(已判刑)帮助其从事销售活动,并通过映客直播平台以其助理为名向观众推荐郭、王二人的微信号。后被告人赵丹于2016年3月至10月间,伙同被告人郭静、王某1及其丈夫谷某(已判刑),在未经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于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路小江胡同34-36号刘老根大舞台员工宿舍等地,由赵丹、郭静、王某1通过映客直播、微信等网络平台宣传胶囊具有良好的效果;郭静、王某1、谷某等对胶囊进行装瓶、封袋,自制说明书,并使用微信与购买者联系,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联系顺丰速运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其中,赵丹、王某1、谷某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20余万元,郭静销售金额人民币18900元。经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纯中药减肥胶囊”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赵丹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郭静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赵丹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郭静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
四、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观点】
一、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
被告人郭静有对该减肥胶囊进行装瓶、封袋,自制说明书的行为,应当属于本罪中的“生产”行为,构成本罪。
二、 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被告人赵丹为王某1、郭静生产、销售的假药均进行了积极的宣传、推广,系其二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因此也构成本罪。
【案件聚焦】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范畴作了具体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哪些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三、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将会受到何种刑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三: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四、什么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 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其他严重情节“
《解释》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 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 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解释》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 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 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 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 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微商卖药是真的吗?
一、微商贩卖药品属违法行为
我国药品监管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针对在微信卖药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其中表示:必须禁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对于这种行为严厉打击,毫无商量的余地对于在网络售卖药品的单位及部门,必须是经过药监局许可的药品才可以线上购买,对与售卖的单位部门必须有药品许可经营证。
通常来说,在微信上贩卖药品的都是属于个人组织,而为药品单位。对于个人组织这样私自卖药的,没有药品的许可证,以及互联网药品的交易证书,是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现贩卖的药品是假药,更是从严处理。所以我国针对在网上售卖药品的管理是从严抓起。
二、购买微商产品注意事项
(1)注意对方是否是正规的公司,有没有工商部门的注册和产品的专利证书,最好可以将证书的号码进行官网的查询,确保真实性
(2)对方是否有代理的授权,因为微商一般都是个人进行推销,市场良莠不齐,所以对方是否有合法的经营权是必须要清楚的
(3)产品售后的保障,由于微商的售后是很难的,如果遇到想退货等情况是十分男处理的
(4)最重要一点的是不要轻信微商产品的效果和发家致富的各种途径,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再进行交易才是保障自己安全的最好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