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二维码“扫一扫”即可实现买卖活动,已经成为近年来最平常的交易方式。被称为“码商”的活动随之兴起,一些线下小微商户,依靠移动支付平台的技术支持,凭借一张二维码,就可以实现日常经营交易。
然而,“躺着也赚钱”“不限时间地点”“不收押金费”等宣传语频频出现在大学生兼职招聘中,披着“码商”外衣的网络诈骗,也接踵而至。
提供收款二维码帮人收款就能赚钱的“码商代理”甚至形成了一条隐形的产业链,不少学生频频成为码商“工具人”,深涉其中。码商“工具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交易平台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逐渐被激活最近,00后在校大学生小郭陷入了“码商”诈骗陷阱,被“码商”兼职所吸引,还发展同学成为“下线”一起赚钱。大学生群体正逐渐成为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重灾区”。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汪珮琳告诉记者,黑灰产行业兼职门槛非常低、成本低,很易于操作、不占用学习时间,同时,大学生长期在校园生活,接触社会程度有限,对于现在一些新型犯罪手法认识不够、辨别力不强。
“大学生是集体生活的群体,从众心理比较明显,口口相传的能量也很强大,这更便于兼职黑灰产业链在大学生群体中延伸。”汪珮琳说。汪珮琳表示,大学生在从事“码商”过程中,如果客观上帮助诈骗团伙收取诈骗款,主观上与诈骗团伙有共谋,即明知是在帮助一个特定的诈骗团伙利用提供的二维码去收款,那么就可能涉嫌诈骗犯罪,构成诈骗团伙的共犯。
“如果是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虽与特定的诈骗团伙没有共谋,却长期在黑灰产业链的一端组织收购、贩卖二维码,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而从中谋利,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汪珮琳称,“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及其黑灰产业链,目前该罪名也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激活。
”而“码商代理”还发展“下线”,是否也属于传销的一种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雪娜认为,由于该罪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大学生多是被动加入传销活动,往往不起主要作用,因此,大学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可能性较小。
“码商”活动交易平台较多涉及三宗罪学生作为“工具人”深陷“码商”骗局付出了代价,提供“码商”活动进行交易的平台是否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汪珮琳表示,交易平台可能涉及罪名比较多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三个罪名。“要看平台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其行为、主观认知上的不同,认定的罪名就会有所区分。”汪珮琳说,“专门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平台和通道的,在可以证实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如果码商平台并不明知他人利用平台实施犯罪活动,平台本身是合法、中立的运营主体,不存在监管、技术方面的明显漏洞,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秦雪娜进一步解释道。“倘若是通过非法支付结算平台清洗黑钱,该平台就可能涉嫌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汪珮琳指出。
而针对我们日常生活中运用的微信和支付宝等平台,汪珮琳表示目前还没有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她分析到,从过去贩卖黑卡黑户到现在贩卖实名制账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随着监管的日渐加强也在不断更新,整个产业链分工日益精细化。“这就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的难度增大,侦查机关通过实名制涉案账户查到的只能是产业链末端的‘工具人’,逍遥法外的仍然是产业链上端的诈骗团伙。”应加强电商运营动态监管 拓展科技手段屏蔽不法在加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相关犯罪的同时,为有效防止“码商”违法犯罪的进一步蔓延,专家、检察官结合现状,给出了答案。
首先要在电商准入时就加强对其监管和审核,汪珮琳说:“同时,在电商运营的过程中要进行动态监管,这目前是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