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入门培训之行业问题100问(下)

核心提示61.法人人格混同在实践操作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据此,

61.法人人格混同在实践操作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

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在企业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那么表面上看似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从而产生数个公司间人格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是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准之一。因此,公司股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人制度的各项规定,这样才可以充分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才能实现公司制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62.现在民营企业可以直接从银行购买不良资产了么?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根据该规定批量转让必须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因此目前10户以下的不良资产可以从银行直接购买。

63.非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想直接从银行购买10户以上的资产包该怎么操作?

必须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过桥,即资产管理公司代为购买的方式。一般的过桥通道费在1%-5%不等。

64.购买债权是否等同于拥有了债权对应的抵押物?

不等同。很多投资人、单项目社会买家都是冲着债权项下的抵押财产去的,虽然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获得抵押财产,购买债权只是一种更利于与债务人谈判,获得抵押物的手段。债权人获得抵押物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议抵债方式;二是通过法院程序达成和解抵债或者经过评估、拍卖程序,3次流拍的可以抵债。

65.发起人与股东有什么区别?

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发起人并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存在发起后转让股份或者有幕后操作、代理人等情况。

66.抵押物我方享有抵押权,但是被他人先行查封,即我方是一押二封,法院迟迟不给启动拍卖程序怎么办?

首先可以明确抵押权优先受偿,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多轮查封的,只有首封人才可以申请启动法院的拍卖程序。因此也正是因为该抵押优先受偿权,首封人有种为他人做嫁衣的感觉,导致首封人推动拍卖程序的不积极。

日前,针对该种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先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处分财产致使无法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的,可以由对被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详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执行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年10月26日)

当然,解决的途径也有多种,如和首封人达成分配协议、购买首封人债权合并执行等等。

67.为什么很多的老资产包存在企业明明有财产,但是案件却被法院终结执行的情况?

问题所说的这种终结执行的项目多见于2004年左右剥离的资产包,其原因一是因为当时的几大商业银行面临上市的压力,急需短时间内完成不良资产包的剥离,因此很多正处于执行中的项目申请终结执行结案;另一个原因也是当时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终结执行的滥用和使用的不规范。

68.终结执行的项目能否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项目无法恢复执行一直是不良资产处置上的一大障碍和难点。但是很多终结执行的案件都是当时法律的不健全或者特定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不同的法院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致,有些地方法院终结执行的案件可以恢复执行,有些法院则不认可。

目前最高院出台一些明传和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一些规范,规定了一些终结执行可以恢复执行的情形。(详见相关的法条)

最近最高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对此类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69.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的评估存在哪些问题?

(1)评估理论相对滞后。因为我国的评估业务起步较晚,评估理论的发展也相对滞后,现有的评估理论和准则主要借鉴国外的资产评估准则而制定的,而专门针对银行不良资产评估的研究更为少见。

(2)不良资产评估规范尚不完善。从法律层面上讲,现有的不良资产评估规范尚不完善,评估的计费标准也有待统一。部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产权属性不明确,导致偿还能力不足,由于我国不良资产的注册登记工作还不够完善,各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也不平衡,导致在判断不良资产属性的时候,难度增加,由于属性的不确定,从而引起判断产权的依据也有所欠缺。

(3)不良资产评估存在不确定因素。评估不良资产时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不良资产的评估存在很多的主观判断,因此判断的结果不一定会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从而造成主观的判断与实际结果存在较大的差距。

(4)评估方法不适当。我国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一般都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其中当然也包括由此而衍生出的其他方法,虽然运用这些方法也可以进行不良资产评估,但不良资产有属于自身的特性,运用原本的方法会影响到评估的准确性,同时涉及到评估效率的问题。

(5)评估人才的缺乏。由于我国评估业务起步较晚,专门从事银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关专业人才也比较稀缺,这对不良资产评估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70.国际上有哪些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1)流量处置方法。流量式解决办法是指依靠银行自身盈利逐步降低其不良资产。这种方式需要国家注入资本或为其盈利创造政策条件,如利率管制,它在实质上是向存款人或贷款人征税。

A.以补贴利率为手段提高银行流动性。例如1991-1993年,美国就采取低利率的方针帮助因房地产市场萧条而形成了不良资产的银行。这种方法帮助银行提高了净利息收入,促进了银行效益的回升,使银行贷款准备金增加从而化解已形成的不良资产,控制银行风险。

B.以扩大利差为重点转嫁不良资产损失,即允许银行通过提高借款利率将损失负担分解给借款人,或者通过降低存款利率将损失分解给存款人。例如1980-1981年,韩国当局为了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通过允许低存息、高贷息,扩大息差,将存贷款利率降低到实际为负的水平,把银行的损失转嫁给存款人,并对存款人征收一种金融推进税。

C.以通货膨胀为代价推动经济复苏。这是一种极端的方法,它的有效性在于通过强制的价格上涨来减少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实际价值,使有问题银行的损失归于消失,而且这种调整的大部分成本主要由存款人承担。例如1990年巴西就曾被迫采取极端的恶性通货膨胀方式来化解不良资产。但这种办法对于整个经济的负面影响较大并且还需要其他辅助措施予以配套实施才能发挥疗效。

(2)存量处置方法。存量式解决办法是指由政府主导将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剥离给专门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等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的银行资产问题,政府采取存量法是帮助陷入危机的银行化解风险的一种最直接的缓解措施。它一次性地解决银行资产负债表问题,重塑银行偿债能力,减少滚动贷款和利息资本化对银行的风险暴露,为银行渡过暂时性困难争取了时间,同时它还能纠正阻碍宏观经济稳定的资金分配和金融稳定问题。

A.资本重置。对于那些仅仅是资本金不足但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有问题银行,大部分国家都采取政府部门注资的办法来进行资本重置。资本重置最常见的形式是政府以债券帐面价值或折价购买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或者购买银行债权无偿注入资金。如韩国对金融体系共注入了相当于GDP30%的财政资金。

B.资产剥离。资产剥离主要是按照“好银行-坏银行”结构模式,将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由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统一处置,彻底解决银行不良资产困境,实现问题银行的重生。由于这种方法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具有集中化、专业化的特点,能有效地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因而受到了各国的广泛青睐,成为国际上处置不良资产较为流行的方法。如法国政府为处理里昂信贷银行的危机,专门成立了一家公共融资与整顿公司,收购了该银行1450亿法郎高风险资产。

71.我国目前处置银行不良资产面临的主要困难?

(1)不良资产规模巨大、清理资金短缺;

(2)市场规则缺位;

(3)资本市场不发达;

(4)法律体系不完备。

72.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省级AMC)有什么特点?

(1)资质认可条件出台后,地方AMC“本地化”优势明显。

(2)具备处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功能的省级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数量增多,单体与总体注册资本显著提高。

(3)地方AMC不良资产业务范围和处置手段受限,行业和客户集中度较高,受宏观周期和区域经济影响更大。

(4)地方AMC在人才、管理经验和资金来源等方面总体上实力欠缺。但部分地方AMC发展迅速,竞争实力快速提升。

(5)地方AMC为独立法人,经营决策链条短,业务网点延伸能够深入到基层和现场。

7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对不良资产行业有什么影响?

(1)降低不良资产行业壁垒。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增多,直接或间接进入不良资产行业的现象增加。

(2)在示范效应的带动下,不良资产处置主体多元化。加剧不良资产市场竞争。

(3)受不良资产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以及实际的市场供给规模主要取决于金融机构对外转让意愿,不良资产在供给端上日益市场化。

74.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都有哪些模式?

(1)利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成立攻坚队组织专项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2)内部分账经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行分账经营。

(3)作为坏账核销。部分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金冲销处置不良资产。

(4)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发放大量新贷款使整个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降低。

(5)利用资本市场化解。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业务技巧,创新处置方法。

(6)联合运作模式。联合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本,创新处置方法。

(7)企业并购重组。通过企业并购和债务重组,创新处置方法。

(8)信托处置模式。利用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和产业基金的优势,创新处置方法。

(9)业务外包法。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创新处置方法。

(10)资产证券化。通过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加快处置速度,提高处置效益,也能促进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加快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75.银行对于不良资产是否存在掩藏行为?

银行从分支行上至总行采取多种迂回战术腾挪和掩盖不良贷款,将已发生的逾期贷款纳入到关注类贷款;将已产生的不良资产转移到表外;通过展期、修改规则、借新还旧等方式设法捂住不良资产。常见模式如下:

(1)将不良纳入关注类。为了守住报表的不良数字不至于过快攀升,银行往往将事实已发生的逾期贷款纳入到关注类贷款。

(2)表内资产腾挪出表。所谓的“出表”业务。

(3)调整不良计算标准。

76.不良资产的处置中房产土地如何清场?

房产土地的清场因为涉及到一些社会民生问题,不论是买家、法院还是政府都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还是看关系网和社会资源。

77.不良资产行业需要整合哪些资源

我们可以概括为三方资源:资金方、项目方、第三方。

资金方、项目方很好理解,所谓的第三方是除资金方、项目方外的资源统称,包括中间方、服务商(律师、评估机构、拍卖行等)、政府部门(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法院等等。

78.什么是抽屉协议?

所谓“抽屉协议”是指商业银行与交易对手签订“双买断”协议(即回购协议和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各银行分行利用总行的额度进行放贷以最大化自己网点的放贷规模。抽屉协议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在明面的合同上,大家规定好一个交易结构,从监管层面来看,这个交易结构一般比较省资本金和存贷比。另一部分是在这些交易结构背后,会有类似反担保的协议,这里面规定了风险的实质承担方,通常和明面协议的承担方是不同的。

79.唯一住宅的能否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为唯一住房的执行提供了法定依据,但并没有明确限定“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体标准和如何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的操作模式,实践中做法不一。

80.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项目交易程序和审批过程?

聘请财务顾问及律师

筛选拟出售的资产

对筛选后的资产进行内部尽职调查

建立资产档案室

路演

对初选的投资人发邀请函

对交付“入门费”的投资人开放档案室

对投资人有限的尽职调查(法律、财务)

律师制作交易合同

征询投资人对交易文件的意见

投标

开标

与中标的投资人谈判

签署交易文件

报批合作公司

资产交割的投资人尽职调查

资产交割

处置资产

8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程序?

资产组包——卖方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制定转让方案——方案审批——发出要约邀请——组织买方尽职调查——确定受让方——签到转让协议——组织实施——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金融企业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企业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82.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范围,哪些不良资产不可以批量转让?

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83.哪些人员不可以受让银行不良资产?

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84.不良资产处置中有哪些风险?

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最终呈现出来的无非两个方面——机会与风险。风险把控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至关重要,很有可能因为一个风险点未及时的导致防控满盘皆输。风险防控这个问题很大,很难在此详细的说明,我们针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可以把风险分为两大块:

(1)法律风险:即涉及到法律上的一些风险,如时效、法律文书的缺失等等。

(2)财产瑕疵风险:即承债资产瑕疵带来的处置风险。如房产被侵占,清场困难导致的执行困难。

85.经济下行期除了给不良资产处置带来一些难度的增加,是否同时也带来一些机遇?

的确,经济下行期的显著特征就是金融和实体领域会暴露大量不良资产。主要体现在:

(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大幅上升。

(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逐渐显现,例如信托、证券资管计划等。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不良资产正在积聚。

(4)随着经济下行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部分产能过剩和资源错配的行业风险将充分暴露,实体经济需要盘活的存量不良资产和低效资产规模巨大。

86.影响农信社依法收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因农信社自身原因,导致举证不能时有发生。

(2)行政干预严重,导致农信社依法收贷效果甚微。

(3)法律风险审查不严,贷款存在法律瑕疵,农信社容易败诉。

(4)其他法定优先权阻碍了农信社行使抵押权,例如留置权,建设工程承包权等。

(5)赢了官司输了钱,执行难成为农信社依法收贷的最大瓶颈。

87.企业并购的方式有哪些?

常见模式如下:

(1)资产收购。资产收购也称整体并购,其形式为一家公司以有偿对价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并购方式不限制企业类型,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均可采用资产收购模式进行并购。

(2)控股式收购。指公司持有足以控制目标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目标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

(3)合并收购。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约或法令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创新合并,吸收合并又称为存续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后,其法人资格消失,而成为存续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合并形式。创新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而合并创建为一个新的公司,新组建的公司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后取得法人资格。

(4)二级市场并购。指企业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从而获得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并购行为。

88.企业并购存在哪些风险?

(1)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缺乏了解的风险。

(2)融资易陷入困境。指并购方在筹集并购资金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对企业未来财务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3)面临承担目标企业债务的风险。

(4)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目前我国并购行业的理论还处于探索研究的阶段,因此选择目标企业的理论并不完善。

(5)管理整合困难重重。企业并购后的整合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也是并购取得成功的关键。生产技术、产品服务、经营战略、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源等需要达到巧妙的融合,才使得企业并购的效益发挥最大价值。

(6)目标企业原有资产价值变动。并购后目标企业的资产受市场影响,存在减值风险,或者不能发挥预计的作用而给并购方带来经济损失。

89.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存在哪些困难

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1)抵押人、借款人失联或不配合,人为拉长了抵押物处置时间。

(2)抵押物非贷款银行首封,需要首封法院推动才能进行司法拍卖,使得银行在后期的司法拍卖中较为被动。

(3)抵押物土地、房产被分开抵押,需与其他抵押权人合并处置。

(4)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地方政府的阻力。

(5)抵押物拍卖变现时,法院对银行受偿范围进行了限定。

(6)抵押物上附有租赁,从而给正常拍卖造成障碍。

(7)抵押物为唯一居所或抵押物中有人居住,法院一般不支持推动执行。

(8)多个抵押物登记在一个他项权证项下,房产登记部门不予分套解押。

(9)商业用房转让税费高企导致执行难。

(10)网拍对抵押物的要求较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处置效率。

90.对于一些没有明面财产的、拒不还款的老赖企业,有什么有效的执行措施?

首先很多企业有隐藏的财产,需要我们继续深入尽调。

其次,对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法律上也做了一些制约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至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1.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设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但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92.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资产置换行为,债权人可否申请撤销问题?

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资产置换行为中,债权人如认为该置换系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其债权实现,可以在资产置换之初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亦可在资产置换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资产置换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事先即为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债权人同意该资产置换行为,其要求接收财产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的资产置换行为是平等市场主体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即使资产置换行为因涉及国有资产,需经地方政府的协调或批准同意,但上述政府行为应当认为是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不是对国有资产的调整划转,不影响资产置换的民事行为性质。

93.附着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抵押效力如何?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抵押无效。该解释与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是一致的。从以上两个角度分析,单独在建筑物上设定抵押行为应认定为效力待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抵押人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并经有关权利部门审批后,人民法院应认定有效,否则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94.在申请冻结、扣划债务人账户时,经常遇到法院或者银行不配合、不予冻结的情况,为什么?

这是因为并非所有的资金和账户法院都能够冻结或者扣划,这里归纳了一些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冻结扣划的账户类型供参考:

一、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二、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的资金,一般并不属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资产,而是专属于某一项特定目的或者某一类特定对象,在此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除非因为特定的目的,否则这类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1、“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3、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4、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三、因资金的特定用途已经明确,而只能冻结不能扣划

这类资金一般为金融特定业务的担保资金,此类资金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享有了在先权利,且涉及到金融业务的稳定运行,因此相关规定明确,只能冻结,一般不能扣划,只有当这些资金丧失了其担保性质的用途后,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划。

1、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3、证券交易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但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除外。

四、因账户本身的性质不宜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因其本身性质为欠款或者透支账户,因此相关规定明确不宜冻结扣划。

1、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五、因进入特定法律程序而不得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因其主体进入到了特定的法律程序,为了维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不得冻结扣划。

1、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95.非金融机构是否有权享有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银行贷款利息的权利只能由金融机构行使。企业法人即非金融机构,其无权享有金融机构享有的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而且企业以打包的形式受让不良债权,根据国家关于处置不良金融债权的相关政策,其所支付的对价远低于所购买的不良金融债权。因此,企业在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后,向债务人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人民法院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96.赢了官司还是拿不到钱,很苦恼,查询银行账户需要注意哪些点?

1、防止银行通风报信

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以后,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执行人员登记或要领导签字方可以查询,执行人员应严词加以拒绝,并告知其应该立即办理查询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以登记或领导签字方能查询存款为由,争取时间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造成被执行人存款转移的现象屡见不鲜。

穷尽各种查询方法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要求其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存款账户。只有在系统不能按照姓名查询时才可以按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查询。并且对于被执行人十五位或者十八位身份证号码都要查询。在执行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不按照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而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手续时的不规范,导致有一部分存款账户没有身份证的登记或者登记的是十五位身份证号码。

3、通查各类银行账户

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对于企业当事人,应查询其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4、别拿空头账户不当回事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也应加以冻结,从而使该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流入而不能流出。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上虽然在被查询时刻没有或仅有少量资金,但并不排除该账户以后会有大量资金流入的可能。

5、账户流水明细也有价值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不应只看余款,还应查询其资金流量及流向。特别是对具有转移资金嫌疑的账户可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电脑中打印出交易明细。在执行实践中,通过观察资金流量可以清楚地看出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通过观察资金流向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查询该账户时是否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97.回执背书扫除查询死角

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完毕以后,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查询通知书回执上注明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是否还开设其他账户。在执行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往往从本单位利益以及与被执行人业务利益考虑,抵触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因此,有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常常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没有资金的账户或仅有少量资金的账户。如果不要求其注明,事后若执行人员通过其他手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还有其他账户并存有资金时,金融机构往往会借此推脱或逃避责任。

98.债权转让中,债权人未向债务人履行转让通知义务,是否影响债权转让本身的效力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之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可见,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99.企业逃、赖、废债的方法有哪些?

企业逃废债的方法越来越多,手段也愈来愈高明。

其一是以交易方式来逃废债。包括:低价转让资产;无偿转让资产;故意承担违约责任;假担保、假抵押;假租赁;假亏损等等。

其二是以改制方式来逃废债。包括:假合资;假分立;假重组;假投资等等。

其三是以诉讼等方式来逃废债,包括:假诉讼;假查封;假调解;假执行等等。

其四是以违规退市方式逃废债,包括:故意歇业、故意被吊销营业执照;故意破产等等。

100.实践中尽调的常用一些网站有哪些?

(一)主体信息查询:

(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部分省、市工商局网站。

(3)部分省、市级信用网,比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5)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6)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7)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

(二)涉诉信息查询: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2)各省级高院网站;

(3)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

(5)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公告查询”;

(6)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三)财产信息查询

(1)国土资源部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

(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4)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四)投融资信息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查询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信息、具体包括质权人名称、登记到期日、担保金额及期限等;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

(3)中国货币网;

(4)中国债券信息网;

(5)和讯网。

(五)百度、文件混搜、混合搜索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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