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全域低风险!

  来源:内蒙古大学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调整

  我市部分地区疫情风险等级的公告

  (2022年第54号)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标准实施精准管控措施的通知》规定,经专家组评估,市指挥部研究决定,于3月31日0时起,将回民区通道街街道办事处友谊巷社区调整为低风险地区。

        调整后,呼和浩特市全域均为低风险地区。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31日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

  有序开放部分文化旅游场所的公告

  (2022年第55号)

  为进一步精准科学实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开放部分文化旅游场所,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的文化生活需求,经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4月1日起我市A级景区、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出版物经营场所、影院等场所将恢复开放。其他文旅机构、人员密集娱乐场所,如旅行社、KTV、酒吧、网吧、台球厅等仍暂缓营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和旗县区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四方责任”(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各级宣传(新闻出版、电影)、文化旅游、体育等管理部门和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要加强对文化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控。

  二、各开放场所要持续做好通风、清洁、消杀等卫生管理工作,做到消毒全覆盖,不留死角空白。严格落实“限流、预约”要求,合理设置人员接待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严格执行预约、实名登记、体温测量、佩戴口罩、核验“青城码”、接种疫苗凭证等规定,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及场所要配备新冠病毒抗原自检试剂盒。

  三、各开放场所要严格落实“四早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设置临时隔离点,禁止体温异常、健康码黄码或红码、未接种新冠疫苗人员入内,将体温异常者立即带往临时隔离点,进行留置观察,及时上报属地疫情指挥部。同时建立防控台帐,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四、各开放场所严格落实员工健康监测规定,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预案,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信息报告制度。属地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开放场所进行疫情防控应急演练,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五、各开放场所要严格遵守以上疫情防控要求,提供规范服务,对于暂未允许开放的场所,不得私自开放。属地和相关职能部门将继续加强监管,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和未经允许私自营业的文旅场所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六、本公告自4月1日起执行,后续根据疫情形势动态调整。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31日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

  有序开放餐饮场所堂食的公告

  (2022年第56号)

  为进一步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恢复餐饮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全市在低风险区域内有序开放餐饮场所堂食服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单位恢复堂食前要对营业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具等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杀消毒。及时清理库存,过期、腐败变质、自制加工的半成品等有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销毁,不得使用,并保存消杀、销毁记录。

  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首次恢复堂食时,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测,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戴口罩、戴手套、测温、扫码”等防控措施,确保食品及人员安全。

  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入口处显著位置张贴本店的“青城码”,严格落实消费者体温测量、佩戴口罩和查验“青城码”等防控措施。消费者必须佩戴口罩、持本店的“青城码”、测温正常后方可进店消费,“青城码”为黄码、红码人员禁止入内并向属地疫情指挥部报告。

  四、严格控制就餐人数,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提倡顾客预约和非接触式点餐、结账。就餐人员保持距离,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就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顾客隔位就坐,餐饮场所实际用餐人员数量不超过接待能力的50%。推广分餐制且提供公筷公勺,不具备分餐制的必须给每桌客人提供公筷公勺餐具,防止交叉感染。

  五、餐饮服务单位每日按规定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杀,高频次做好收银台、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

  六、按照“红事缓办、丧事简办,不扎堆、不聚集、不聚餐”的原则,暂不得举办宴会、庆典、会议等聚集性用餐。

  七、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把行业管理关,督促检查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第一次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的要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第三次发现的立即责令关停整顿。对落实防控措施不力,造成疫情输入、传播、扩散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本公告自4月1日起执行,后续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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