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基金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核心提示问:金律师,您好!请问融资担保基金向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由基金管理人代持股份,这样操作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哪些?答:融资担保基金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3月30日举行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

问:金律师,您好!请问融资担保基金向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由基金管理人代持股份,这样操作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哪些?答:融资担保基金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3月30日举行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政策解读[1]中提到,“(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方式上基金主要采取再担保、股权投资方式。

主要是与省级的再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支持省里面辖区内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其中,再担保和股权投资将分别发挥其功能,再担保主要是分散风险,股权投资是给它进一步输血的作用,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第二点 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中提到,“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发挥再担保功能。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

不得为防止资金闲置而降低合作条件标准,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充分依托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主要通过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与省、市、县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避免层层下设机构。鼓励通过政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培育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育一家在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优势突出的龙头机构。

”综合上述文件规定,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主要是再担保+股权投资,其中股权投资特指向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股权投资)。合作机构为融资担保机构,且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因此融资担保基金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

但是,向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需要注意以下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融资担保属于特殊的行业,如果投资方对投资对象及所处行业、行业周期、市场环境不了解,会造成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经营风险。

发生风险的原因可能是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经济衰退。可能是经营决策不对,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不够,或管理团队不稳定等。这些都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

法律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规、合同、公司治理等法律问题上。融资担保基金与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签的投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安全风范措施是否约定到位、公司治理是否合法等,需要专业人士介入判断。合同履行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投后管理,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而接受投资的融资担保机构是否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既取决于其诚信守约,融资担保机构的投后管理能力也是关键因素。流动性风险股权投资完成后,所投资金不能随意撤回,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或者清算退出,而我国尚无融资担保公司上市融资的先例,通过上市退出更是可能性不大,从而不利于资金的流动。

股权代持风险由于基金管理人代持股份,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负债导致涉诉、被执行或者清算,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的债权人,从而导致代持股权被处置用于清偿基金管理人的债务。因此,融资担保基金开展股权投资,需要采取如下防范措施:委托专业机构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或有债务等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其调查内容一般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行业背景的调查、财务与税务调查、法律方面的调查以及企业管理层和规范运作的调查四个方面。尽职调查的队伍一般由律师、会计师及业务部门组成。

尽职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全面、及时、独立的原则,以保证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完整。要善于发现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以求最大限度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尽职调查结果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①直接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②通过公开渠道(网络、报纸、公告等媒体)搜集信息;③现场勘查、向第三人发核证函;④走访登记管理机关;⑤走访目标企业所在地政府或所属相关职能部门;⑥走访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供应商及代理销售商等关联人。

详尽准确地尽职调查是股权投资方客观评价项目,是做好投资决策的重要前提条件。精心设计投资协议条款,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投资协议一般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的股权比例及对价条款、增资(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条款、未分配利润归属条款、资金用途条款、新股东地位条款、组织结构变动条款、特别条款、声明和保证条款、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生效条款等。

加强监管,防范投资后的法律风险。设置合理有效的监督体制,监督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运作。在注资以后,投资方一方可以派员监督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虽不参与经营策略的制定及实施,但有权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控。根据国家法规政策,适当考虑退出机制,并通过投资协议明确约定。

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万一发生合同违约,投资方可以对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请求法院判令或者仲裁裁决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基金管理人对于融资担保基金的资产应当分别记账、单独管理、独立运作,通过建立内控制度实现风险隔离。

[1] 来源:http://www.scio.gov.cn/34473/34515/document/1626463/16264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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