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改革可能产生的税收效应

核心提示NO368新闻上说,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关于“房产税”这个话题,我在刚开始做自媒体的时候,就写过一篇文章,算是我自媒体的开山之作。《假如我来收房

第368号

消息称,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北京主持召开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

关于“房产税”这个话题,我刚开始做媒体的时候写过一篇文章,算是我自媒体的开山之作。

如果我来收财产税...我发现我智商不够!》

这篇文章,现在回想起来,还是有很多不足。

既然媒体每年每个月都会讨论房产税,我再写一篇文章跟风是不是很过分?

这种财产税的对象是商业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名下的房产,以及个人购买的非住宅房产,比如写字楼、厂房等。

房屋免征房产税。

现在我们正在讨论的新房产税,官方叫“房地产税”,就是取消原来免征的部分。

其实中国也不乏征收房产税的经验。

既然1986年就开始征收经营性房产税,为什么不直接征收住宅房产税呢?

征收房产税,要有一个前提。就是知道该向谁收费。简单来说,知道房子是谁的。用专业术语来说,叫“产权清晰”。

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很多房子的产权不清晰。

你甚至不知道房子的主人是谁。怎么能收藏呢?

所以专家领导一直在说立法需要准备。

住宅房产税,2015年开始提出,准备了6年。到现在也不知道产权清晰到什么程度。

至少大城市的商品房产权比较清晰。毕竟上海和重庆已经尝试了很多年。都是从商品房收集来的。

每个大城市的备案制度都比较完善。

如果从第二套开始征收住宅房产税,这第二套是地方第二套还是全国第二套?

比如小刘在北京上海深圳都有一套房。这个怎么收费?要实现全国不动产计算,需要把全国各个城市的不动产备案系统连接起来。

目前这个条件肯定不具备。

要知道,我们国家很多系统还没有全国联网。连手机号的归属地都还没解决。

回头看这篇文章的第一句话:“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

注意“领航”二字。

让部分地区先行。

只有两种征税方式。

一种是交易时一次性收取。就像现在的契税一样。

另一种是按照持有的数量和时间收费。就像物业费一样。

不会有什么新方法。

当然,这两种方法的难度是不同的。

先说第一种方法,一次性收费。

目前大城市的限购政策仅限于两三套。按照重庆的办法,从第二套开始收。

肖于2018年1月以200万元购买了房屋A。2020年3月,我又花400万买了一套房子B。所以他必须对他的B房子征收财产税。假设税率为3%,那么小刘就要缴纳12万元的房产税。

到了2020年10月,小刘已经把A房卖了。b屋成了他唯一的住房。你觉得他交的房产税不亏吗?

先说第二种方法,每年收集。

比如说。2018年1月,肖买了一套房子。2020年3月,我又买了B房。那么他的房产税从2020年3月开始收。

到了2020年10月,小刘已经把A房卖了。小刘名下只有一套房。这个时候不应该有房产税。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情况。还有很多更复杂的情况。

比如小刘自己买了一套房C,和小张一起买了一套房E。E房虽然是小刘的第二套房,但却是小张的第一套房。

…………

征收房产税需要很大的智慧。我真的很期待它会想出什么样的方法。

不过我估计这个方法一定和目前上海重庆的一样。

最后我们会发现,似乎一切都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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