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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自媒体金科股份相关文章被索赔逾亿元:金科股份起诉索赔逾千万元。
自媒体《第一地产》刊登4篇与金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的文章,被金科股东黄红云、金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起诉,索赔1.75亿余元。重庆市一中院一审判决“第一地产”经营者刘鹏赔偿黄红云47万元,但驳回金科控股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案物品已经损害了金科有限公司的名誉,因金科有限公司未起诉,法院不予处理。
工商资料显示,黄红云目前持有金科有限公司10.99%的股份,金科控股公司持有金科有限公司7.25%的股份
一审后,刘鹏提起上诉,后被金科有限公司起诉
刘鹏在4月17日告诉该报,他在4月16日下午收到了金科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金科有限公司以名誉纠纷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第一地产”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金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从媒体上关于金科股票的文章来看,两名股东起诉要求赔偿。
该报此前报道称,“第一地产”发表了四篇文章,涉及金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黄红云,被黄红云和金科控股公司起诉。起诉理由是,该四篇文章通过捏造事实、断章取义的方式,对两原告及其实际控制的金科有限公司进行恶意攻击和抹黑。
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股票价值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75亿余元,并要求被告删除四篇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
“1号地产”经营者刘柱昌对本报表示,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4篇文章内容明显不真实,具有误导性和诽谤性,已构成对金科有限公司的侵权,其中两篇文章侵犯了黄红云的名誉权。但黄红云、金科控股公司以其名义主张金科有限公司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前提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因刘先生未尽到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的文章进行审查的义务,致使有限公司和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因为金科有限公司没有起诉,只处理了黄红云被侵权的部分。据此,法院判决刘宇畅在判决生效后删除两篇独家文章并发布道歉短信;赔偿黄红云精神抚慰金2万元;赔偿黄红云经济损失45万元;驳回金科控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及黄红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结果,刘宇畅表示不满。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已立案。审判时间尚未确定。
金科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此前告诉该报,该公司和黄红云在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对于一审判决,公司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至于“1号地产”的诉求,公司会正常应诉。
金科有限公司另外起诉要求赔偿1000万元。
4月17日,刘卓告诉该报,他于4月16日下午收到了金科有限公司提交给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
该文件获得的起诉状显示,金科有限公司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金科控股公司和黄红云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相似。起诉状称,上述文章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在证券、债券市场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上述文章发表后,原告在股市二级市场价格暴跌,结果收到投资者的多次问询和质疑,融资受阻。由此产生的后果无法估计。
上述情况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联系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一号房产”,告知其上述文章存在大量虚假故事、恶意抹黑、断章取义等内容,要求其停止对原告及原告的侵权行为,立即删除上述文章,并采取措施减少对原告的影响。对此,被告刘柱昌、1号地产在明知上述情况的情况下,不仅拒不配合删除,还继续发表有关原告的新文章,进一步扩大了对原告的负面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刘柱昌明知作者海格捏造事实、断章取义、恶意曲解,对原告进行恶意攻击、抹黑,但仍继续发表并拒不配合删除上述文章,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姓名权。
金科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柱昌停止侵权,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或相关网站发布的上述侵权文章,立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赔礼道歉的内容连续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第一房地产》等权威报纸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澄清事实真相。同时在承担诉讼费的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针对金科有限公司要求删除侵权文章一事,刘鹏表示,“1号地产要求公司提出文章中的具体不准确之处,并承诺予以纠正、修改甚至删除,但对方并未指出。而且金科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后台进行了两次侵权投诉,均被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平台大数据判定为不构成侵权。所以‘一号地产’没有理由马上删除。”
被告称金科有限公司再次起诉是恶意诉讼。
该报了解到,上述涉案文章的作者海格也是一名记者,曾在head housing公司担任公关人员。海格说,“作为第三方,我认为更难接受文章中的相关说法是侵权。”本文中的信息和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官方媒体、行业媒体、国家机关或监管部门披露的信息、市场上信誉度较高的第三方,如天眼查、嘉里地产研究、行业机构的研究报告等。
在黄红云上诉案中,刘益昌代理律师提交的上诉材料称,“一号地产”并非网络上知名的微信官方账号,粉丝数量较少,涉案文章下方几乎没有评论。可见并未引起社会关注,也不会导致被上诉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刘柱昌表示,已尽到审核义务,所有作者文章均注明了数据来源,或引自公开信息,或由黄红云前妻陶宏亚透露,且均有书证证实,与天眼查等股权信息一致。金科有限公司作为自媒体平台,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金科有限公司的诉求明显超出自媒体审核义务,属于过度强加法律责任。
“自媒体领域不应该存在这么大的诉讼量。某上市公司起诉某自媒体公司,索赔金额居然达到千万。”面对再次高额诉讼,刘宇畅表示,重新起诉金科有限公司是杀鸡儆猴。作为一个自媒体运营者,不可能有这么大的资产去打。“而且他也没有把1000万赔偿原因说清楚。”
刘澔长认为,金科股份公司提到的融资受阻和股票损失与他们文章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融资告停、债券及股票波动的因素有多重,如何证明是‘一号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