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虚构流量、雇专业刷手……起“刷单炒信”案例被曝光

核心提示中新网7月28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8日公布了10起第二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流量,雇佣专业团队、“刷手”,虚假交易拍A发B,“寄空包”等方式

中新网7月28日电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第二批网络虚假宣传10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直播送”虚构关注度和流量、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向B发送虚假交易、“发送空套餐”等4种不同类型的计费方式

近年来,流量的“变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不仅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导致了“刷单炒信”这种以“作弊”为手段的创新行为越来越多。“买单信”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还在很大程度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做出与现实相悖的主观判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加强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严厉打击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网络名人、知名博主、直播送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截至2021年上半年,中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起,罚款2.06亿元。

此次公布了10起第二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计费方式。虚构关注度和流量、雇佣专业团队、“刷手”、虚假交易拍卖A送B、“送空包”等“直播发货”中的“刷单炒信”行为被曝光。

1.“直播送”中虚构的关注度和流量。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消费者更喜欢依靠“内容评价”来购买和消费商品或服务。同时,“内容评价”也给运营商带来更大的“引流效应”。然而,流量的“变现”也带动了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刷信”行为通过“作弊”手段的翻新。目前通过网络名人、知名博主等“带货”、“带节奏”的手段和套路。更是五花八门。所谓的粉丝量、观看量、赞量都是可以“刷”出来的。一些卖家通过在直播间制造“虚假繁荣”,诱导消费者冲动、非理性消费。

案例一:江苏省常熟市赖某沙利用直播间“水军”进行“刷信”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以来,当事人与常熟市长富街道雄志达服饰商行合作,在抖音平台上对该店销售的服装进行视频直播营销。2021年1月19日,在直播过程中,当事人雇佣“水军”在直播过程中刷人气,进入直播间刷虚假流量,增加直播过程中显示的在线人数,在直播间营造虚假的高人气氛围,欺骗和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3000元。

二是通过虚假交易“拍A送B”。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逃避监管执法,无限制地追求流量和虚假好评,升级了“刷信”模式的包装,与通常的“自刷”或“手刷”刷信模式不同。他们以送小礼品、赠品代替订货,形成“拍a送b”的交易模式,表面上接近正常的购物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然而,无论非法手段如何伪装成“合法”,其本质仍构成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火眼金睛”。

案例二:安徽黄山云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老客户“拍A送B”“刷单信”

基本案例:当事人用淘宝旺旺联系下了订单的消费者,称可以按照流程参加店铺活动赠送小礼品。具体流程如下:消费者在店铺中搜索某个产品关键词,下单并付款;当事人交付的不是订购的产品,而是一些小礼品;物流到货后,要求消费者确认订单并给予好评,有关方面会将本金和佣金返还给消费者。当事人通过赠送小礼品、改变商品实际销售情况、欺骗和误导相关公众等方式“拍A送B”。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共支付票据372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

案例三:广东省佛山市芬爱家具有限公司用“刷手”拍A,发B“刷单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了一家名为“一品易居”的网店。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当事人通过他人为网店支付账单。具体操作如下:根据网店需求,制定开票方案,联系“刷手”开票,将订单金额及相应佣金充值到“蚂蚁社区”平台,用小礼品将货物送到物流公司发货,最后“刷手”确认收货。双方共支付账单29笔,产生订单及佣金费用共计15.62万元。当事人向“刷手”支付佣金,并以小礼品作为订单商品“拍A送B”,编造交易记录,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第三,通过聘请专业团队,“刷手”,帮助“刷信”。商家为了提高交易量和好评,从组织内部员工、亲朋好友,发展到组织和雇佣专门从事该领域的专业团队,“刷手”完成刷量过程。这种团队组织明确,分工明确,有专业的技术设备“加持”,使得“刷单炒号”日益专业化、规模化,非法利润巨大,已形成网络黑灰产业。“刷单信”不仅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对于“刷单炒信”这种大规模、团伙式的行为,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加大执行的衔接力度。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江苏省苏州古山客贸易有限公司雇佣刷单团,利用老客户“刷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开设网店“喜得凯旗舰店”,主要从事各类运动休闲鞋的销售。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2月7日,为增加公司网上商店的访问量和网上商店鞋子的销量,当事人采用两种方式编造交易记录和交易量。一种方式是雇佣刷单群帮忙刷单,每笔佣金8元,共刷926笔,佣金7408元。另一种方式是联系老客户刷单,每刷一单赠送一双鞋碎码,尾货10元以内。总共会刷127把刷子,送出127双鞋子。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案例五: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金粤百家具有限公司虚假发货“刷单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联系“刷手”、编造交易记录等方式,向三家网店支付账单,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圣达里安旗舰店、金悦柏家具有限公司、北梵旗舰店。具体流程如下:“刷手”在上述三家网店下单购买相应商品,但网店并未实际发货。“刷手”点击商品本身后,出现了虚假的商品交易量。2020年10月1日至11月2日,当事人虚构交易410笔,虚构交易金额76.45万元,“手刷”佣金897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三万元。

案例六:广东省深圳市华海丰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买家”进行“刷信”

基本情况:客户从事进口化妆品的代理销售。主要产品为“戴莫甘油”,销售渠道为网店。当事人为了提高网店的销售额和权重排名,编造“戴莫精氨酸”商品的交易流程、交易记录和好评,寻找并不真正消费的“买家”,支付其佣金和货款,让“买家”通过正常的网络支付流程购买商品,从而在平台系统中产生虚假的交易记录,进而编造商品的好评。当事人共支付票据157张,总金额128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四。通过“发送空包”支付账单。目前,在监管部门对刷单行为的严厉打击下,网络刷单的方式和特点也在不断更新。“送空包裹”的方式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刷单方式,即“物流刷”。一些不法分子控制了几个卖快递空包的网站,大量出售快递单号。这些快递单号要么通过快递物流平台空中转,要么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发送空包裹”,为不法商家提供虚假物流信息。通过“寄空包裹”、“刷信”,在“手刷”和物流的同步配合下,投递空包裹或在空包裹中放入小礼品,通过“物流”诈骗完成整个交易过程,隐蔽性强,也是

案例7:江苏省南京双之瑞贸易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刷信”

基本案情:自2020年12月起,当事人在淘宝、JD.COM平台上开始虚构交易活动,选择特定商品进行计费方案。通过对客户搜索习惯的分析,制定匹配的搜索词,根据制定的计费方案,安排运营人员“刷手”下单,模拟真实客户浏览、咨询、下单。根据票据交易的标记,当事人将空信封或空包裹发送给刷手,刷手确认收货后对产品给予好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案例八:江苏省南京佳佳电子有限公司制定“刷单炒信”的“化妆”方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以来,当事人为增加商品销售量,选定特定商品制定“补货计划”,通过“补货”实施虚假交易。通过对客户搜索习惯的分析,制定匹配的搜索词,并根据制定的“补充方案”安排运营人员“刷手”下单,模拟真实客户浏览、咨询、下单。按照“补单”交易的标记发送空信封或空包裹,“刷手”确认收货后会给予满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案例九:四川广元爱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刷信”

案例:2018年底,当事人在天猫注册商家账号从事声卡、麦克风经营活动。为了增加销量,当事人采取两种方式“刷单”。一种是利用商场后台管理系统,先把单价降下来,再大批量买单。二是通过支付佣金和本金的方式雇佣网上“买家”下单,然后将空包裹邮寄给他们。2018年底至案件结束,当事人支付票据1万余张,支付佣金共计15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40余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案例10:江苏省苏州一秀服饰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扫信”

基本情况:客户在天猫开了一家名为“姬叔雅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2020年11月28日,当事人雇佣刷手开始通过微信刷单。对于账单的订单号,当事人邮寄空包裹,刷手确认收货评价后返还订单金额和佣金。当事人共支付票据296张,支付佣金共计356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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