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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土》第一名
盘点这个“双十一”
你是“维娅”和“李佳琪”
你“种草”了哪些好东西?
随着网络直播与电子商务的深度融合
“网络名人带货”、“种草营销”等等。
逐渐成为商家普遍采用的促销方式。
但是,也有商家。
因为一份网上商业推广合同
成了被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我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为“双十一”做准备
宁波某传媒公司与上海某餐饮公司合作。
签订了“网络名人在线商务推广合同”
6传媒公司指定的“网络名人”。
在他们各自的微博账号上
推广宣传餐饮公司的内容。
餐饮公司要为此支付网络名人基本服务费。
以及微博运营费用共计38.1万余元。
然而,事后
餐饮公司只支付了15.2万余元。
公司已经发函催促付款。
但餐饮公司在回复中明确表示。
剩余的未付项目将不再支付。
媒体公司别无选择,只能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
媒体声明
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清晰的权利
它已经完成了业务推广服务的执行。
餐饮企业也应该遵守合同。
支付剩余服务费22.8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餐饮公司辩称
在此期间,公司进行了高层管理调整。
在对公司业务的核查中,发现
六个“网络名人”的推广价格
比市场报价高出2.41倍。
并且在工业实践中
没有其他收取微博运营费的做法。
同时,它认为双方以前有过合作
在“618”活动和“双十一”预热活动中
还有就是对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问题。
所以我决定不付剩下的钱。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
双方签署的业务推广合同真实有效。
应该遵守。
合同中对价格的约定
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充分了解市场。
如果觉得报价太高,可以单独寻求合作。
现在合同已经盖章确认了。
即认可约定的服务报价。
现在,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推广微博的义务。
被告列举了虚高的合同价格和明显的不公平。
拒绝支付剩余的服务费。
明显缺乏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上海浦东法院终审判决
餐饮公司支付剩余的服务费和相应的违约金。
他后来对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也驳回了这一请求
法官的陈述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目前,网络名人的直播推广服务收费主要依靠市场调节,这就要求相关主体在参与此类活动时,充分了解市场行情,或者通过比价,尽可能多地收集和了解市场信息,从而做出理性审慎的选择。
图片来自网络。
向商法院和周浦法院提供线索。
作者王,
责任编辑: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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