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网络名人带货”、“种草营销”逐渐成为新的产品推广方式。最近,一个商家因为一份网络商业推广合同成为被告。
为了备战“双十一”,宁波某传媒公司与上海某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名人线上业务推广合同》,约定由传媒公司指定的6名“网络名人”在各自的微博账号上推广宣传餐饮公司的内容,餐饮公司需支付网络名人中的基本服务费和微博中的运营费共计38.1万余元。但事后餐饮公司只支付了15.2万余元,传媒公司多次发函催款。在回函中,餐饮公司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因此,传媒公司将其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媒体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22.8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餐饮公司辩称“网络名人促销”价格高于市场报价2.41倍,公司内部核查“失败”,以此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业促销合同真实有效,应予遵守。合同中关于价格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为此,法院判令餐饮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官提醒,“目前网络名人中直播推广服务的收费主要靠市场调节。相关主体在参与此类活动时,应充分了解市场行情,或通过价格比较,收集和了解尽可能多的市场信息,从而做出理性审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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