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银团贷款成员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独立决策、承担风险”的原则,自主决定各自的授信行为,并根据自身实际在银团贷款项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承诺的份额。
第七条根据银团贷款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与行等。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银团内部也可增设副牵头行,按照银团贷款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银团组织,负责分配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组织者和安排者。银团贷款。
第九条牵头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组织银团贷款,分配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起草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参与银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确定银团贷款的条款;
(四)代表银团并聘请相关中介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辛迪加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单一银行作为牵头行的,其贷款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银团融资总额的20%;分配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十一条 根据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金额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对银团贷款的分配可分为全额承销、部分承销和*5努力推广。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银行,是指按照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收取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联合体委托,按照规定向银团资金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协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责任。代管银行。
代理行可以是牵头行,也可以是协商的银团贷款成员。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信贷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押品(质押)的日常管理;
(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并逐一登记专户资金变动;
(四)通知银团贷款成员按照约定的贷款日期或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贷款份额比例将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
(五)将银团贷款本息划转并收取相关费用,并根据贷款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及时划入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负责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信贷融资人员,并定期通知银团贷款成员;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尤其是发生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重大事件时贷款期间,代理行应在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银团贷款协议,以专项报告的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违约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追收、保全、追回或其他处置;
(九)组织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银团贷款成员的不定期咨询和核查,并处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由于代理行的疏忽或疏忽,损害了银团的利益。 具体协议可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注明。
第十五条参加银团的银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信贷融资人员,按照协商确定的贷款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协议将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续贷期间,应了解借款人日常经营和信用状况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代理行报告。
第十六条 担保代理银行是指负责对银团贷款实施各项担保,以及对担保结构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中的抵质押品(质押)进行转让和管理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