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存比”留

贷存比的引入有一定的历史条件

《21世纪》:我国为什么要设置银行贷存比上限?银行的贷存比上限如何发挥监管作用?

巴树松:存贷比监管指标的出台,具有特定的经济环境条件。 1995年我国银行业引入存贷比,符合当时具体的经济调控目标和银行管理水平。 75%的存贷比限额由《商业银行法》(1995年颁布)实施。当时的政策偏好之一是利用贷存比等指标与当时的双重紧缩政策相协调,从而抑制通胀。 1994年,在贷存比全面实施之前,中国的CPI高达24.1%,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通胀水平。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尚未全面实施资本约束。作为核心风险监管体系的银行资产扩张在当时的条件下实际上很难受到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有效约束,需要采用贷存比加以限制。

在金融市场不成熟时,商业银行吸收资金的主要渠道是存款,而贷存比确实可以作为衡量流动性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除存贷款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和使用规模将逐步扩大,存贷比与流动性的相关性将越来越低。

金老:对贷存比上限的监管起到两个作用。一是控制贷款,调节货币供应量,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二是通过控制贷款,发挥小额银行监管作用,保证商业银行的流动性。

宏观调控功能能否发挥好,取决于贷款余额与货币供应量的对应关系。 1978年至1992年,人民币贷款余额与M2的比率在100%以上,然后逐渐下降,2005年至2011年稳定在65%左右。这表明人民币贷款已经从货币供给的绝对生成渠道减少到最重要的生成通道,然后到主通道。但央行从2007年和2009年开始恢复贷款额度控制,直接控制贷款规模,比存贷比上限直接多了。理论上,相同的作用机制可以通过更强大的贷款限额来控制。只是各家银行的存款吸收能力不同。有些银行有“额度”,但没有“存款”。受存贷比上限监管,不得放贷。在实践中,贷款额度控制和贷存比上限监管都是以取其低为原则,起到更严格的收紧作用。

存贷比上限监管保障流动性的微观监管作用源于企业财务分析中的速动比率和流动比率概念。实施存贷比上限监管,防止单一商业银行过度放贷,少放中长期贷款,多投放央行票据、国债、央行存款、库存现金等流动性强资产,或促使商业银行吸收更多存款,尤其是稳定的核心存款。但是,由于分子和分母在变化,贷存比与银行的流动性并没有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巴塞尔协议 III 引用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个新指标来监管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但是,我预测这两个新指标的应用前景并不乐观,更何况银行和监管机构实施起来非常费力(高度依赖IT),主要问题是它仍然是一个跨越银行资产的比率和负债,这个动作和其他动作。对于衡量企业流动性的三个指标,如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企业会计界研究了一百多年,但始终没有找到一个明确的指标值。这就是原因。在当前的企业财务会计分析中,一般以一定时期内应付的短期负债的比例和可用现金的多少来衡量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稳健性。相信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只能往这个方向走。指标只能针对资产负债表的一侧。比如核心存款占负债的比例,现金资产占资产的比例。中国银行业90%以上的资金来源是存款,负债稳定性强。近两年,尤其受人推崇的富国银行,在资金来源上占其存款的75%左右。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支撑着单一银行流动性危机以及系统性银行流动性危机。中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连续多年保持在10%以上,更多资金被冻结在央行。古往今来,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很少是由过度放贷引起的,而大多是由于金融市场投资突然出现巨额亏损,来不及补充资金来源。

“存贷比”的挑战

《21世纪》:在当前宏观政策环境下,存贷比还适用吗?它面临哪些新挑战?

金老:存贷比上限监管诞生于宏观调控收紧之际。自存贷比上限监管出台以来,市场已经很久没有感受到它的存在了。 1995年银行系统各项贷款占各项存款的比例为93.8%,2003年降至76.4%。也就是说,前9年,商业银行整体贷存比超过75%。当时中央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银行不愿放贷。从1998年到2006年,CPI仅在2003年达到3.2%,其间有四年的通货紧缩。仅2003年商业银行实际新增贷款规模远高于央行新增贷款指导参考量,其他年份基本持平。

2004年至2009年,贷存比远低于上限,无需监测。 1996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一直处于放贷不畅的状态。为了获得更多贷款,有必要向中央银行借款。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往往是商业银行在央行存款的2-3倍。 1997年,在我国成为净出口国三年后,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成为存款缺口。当时,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存款是央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1.10倍,2008年达到了10.90倍,2009年尽管央行公开放贷。商业银行,仍达到12.54次,2012年进一步增加到16.56次。存贷比上限没用。

从 2010 年开始存贷比和融资,尽管商业银行体系存款出现巨额顺差,但法定准备金率却在不断提高,2011 年达到创纪录的 21%。银行资金收紧,贷款对-存款比例已经出现。两家大银行的贷存比不能高于62%,其他所有银行的贷存比不能高于75%。

巴树松:在当前政策环境下,存贷比约束实际上限制了银行间市场相对宽松的流动性向实体经济的传导。因此,一方面,银行间市场利率处于低位,另一方面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

在商业银行实际经营管理的实践中,存贷比监管日益显现出较大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一是导致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习惯性地强化“存银”的传统经营理念,争取“多存多贷”的商机,扭曲了业务创新商业银行的权力;引发了一场仓储大战。在存款较为紧张的时期,部分银行为避免存贷比受限,通过多种方式将部分表内贷款转入表外,反而增加了风险隐患。

第二,存贷比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到期率和流动性状况。贷存比虽然简单、直观、实用,但该指标只考虑总量关系,忽略了存贷款的性质和期限。 、质量等结构性因素,不能反映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程度,也不能反映商业银行能否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偿还到期债务、借款人正常贷款的流动性需求。

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接近75%的贷存比上限,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会转向各种规避措施。这些措施目前在整个银行业务中可能占比不小,但如果相关约束指标不发生变化,未来趋势将显着提升。这其实是一种财务指标的扭曲,会导致传统财务统计分析出现扭曲,比如月末、季末存贷款数据的涨跌。

稀释“存贷比”?

21世纪:目前银行存贷比上限应该放宽还是取消?您对银行监管有什么政策建议?

巴曙松: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将贷存比监管淡化为刚性考核指标的条件基本成熟。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程度、风险管理水平和监管现状来看,弱化贷存比监管是可行的。一是商业银行负债来源多元化程度提高。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金融债券、同业存款、同业拆借等方式获得流动性。发行理财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二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逐步完善,更加科学的监管指标可以很好地替代存贷比指标。如果继续使用贷存比指标,在很多情况下不仅不能起到积极的风险防范作用,还可能与其他监管指标发生冲突。三是贷存比的实际风险监控效果明显降低。尽管《商业银行法》对存贷比的限制仍然有效,但从实际监管情况来看,监管部门对存贷比的控制在实践中屡见不鲜。虽然没有很好地执行,但即使是阶段性突破贷存比指标的银行也没有表现出明显的风险状况。

短期来看,存贷比分子和分母的调整可以满足整个银行业的短期贷款增长需求,但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差异很大,人为导致对不同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其次,这种被动调整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也会引发新的监管套利。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商业银行转向巴塞尔协议III的新流动性。监管指标,其次是贷存比成为监控指标。

2012年以来,中国银行业信贷增速明显低于市场预期,其中贷存比是一个非常直接的制约因素。从2012年2月全银行业存贷款余额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存比最高,不少已接近或超过75%的监管红线-存款比率。区域性中小银行对小企业的贷存比较低。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资金占比较高,如果将未缴纳准备金的同业净存款计入存款,则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存比将降至65左右。 %。贷存比将降至60%左右,短期内有助于缓解贷存比对银行正常信贷发放的不合理制约。多么本质的区别。同时,要通过推进资产证券化,鼓励商业银行多尝试发债等融资方式,化解短期存贷比制约。

从长远来看,应逐步创造条件,将贷存比指标从严格的监管指标转变为监测观察指标。

“贷存比”留

金老:贷存比由上限调控,宏观调控效果明显,但现在被贷款上限取代。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也形成了另一种选择。但是,贷款限额控制毕竟是一个阶段性的工具,一旦巨额盈余减少就应该取消。较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对商业银行和央行来说是巨大的成本压力,不应该持续下去。目前,应加快解除贷款限额控制,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保留存贷比上限监管手段。贷存比的上限监管和小额担保流动性的弱化作用都不是一个好的指标,最多只能作为一个观察指标。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指标的设计需要国际上认真研究。可以肯定的是,即使设计了一个指标,也很难设定一个明确的值。否则,这将是人类会计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

认识到存贷比上限监管的主要作用是宏观调控,上限不能固定。宏观调控,时而紧,时而松。如果设定了某个值,有时只能松,有时只能紧。正如我们无法预先确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操作量一样,更不用说将这个数值写入法律。因此,有必要将具体存贷比上限监管值排除在《商业银行法》等法规之外。只保留这个工具,留给央行做决定。当前,随着出口增速快速回落,人民币升值预期迅速减弱,顺差有所减少,外汇储备增长进入正常状态。 2012年6月末,贷款同比增长15.9%,存款同比增长13.2%,存款增速低于贷款。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下,如果设定较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比和融资,每次贷款转手都会出现较大的泄漏。要求,这些政策将导致商业银行存款不足。因此,不少人担心,按照目前外汇持有量增速放缓甚至减少的趋势,中国银行业可能会逐渐接近贷款缺口状态。因此,有必要将贷存比的上限从75%下调。法律短期内不能修改,可以通过调整存贷款的概念来临时调整。

另外,没有必要追求精细化管理。宏观的事物和市场经济的运行,从来都是以总目标为基础的。目前,为防止商业银行月末季末存款上升,对贷存比进行日均和日监管的必要性较小。为了减少存款保险费和法定准备金,美国商业银行将在月末和季度末尽量减少存款。解决国内商业银行??存款高的问题,必须依靠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 M2是时间点指标。宏观调控中从来没有日均和月均M2的概念。对日均存贷比监管的要求,乃至追求日均存贷比监管,几乎无法落实,没有银行能保证日均存贷比不会突破。如此执行,各家银行将不得不留出更多的“监管余量”,无异于采取收紧政策,与稳增长背道而驰。

《21世纪》:请结合存贷比问题,分析未来一段时间中国货币政策面临的挑战和趋势?

金老: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货币政策实施必然会遇到四大挑战:中期经济增速放缓、融资渠道多元化、全社会金融创新力度加大、货币供应的主要渠道(外汇)。这四个挑战看似复杂,却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经历。货币的本质是具有最高的流动性,任何具有高流动性的交换媒介都具有全部或部分货币属性。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无形中挤压了央行的货币发行权;同样,信用证的质押也是央行货币的替代品,等等。凡是实行信用货币的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都会遇到这些问题,最终导致货币供给指标的放弃。 1990年代初,陈代孙先生主编的《国际金融理论史》详细描述了这一过程。在我国,控制货币数量的手段也将不得不让位于价格手段。我国现行的量化货币政策工具,如贷款额度、窗口指导、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贷存比等,控制的是“信用”而不是“货币”的数量。 “贷”量与“钱”量的关系日益弱化,或者说我们还没有发现两者之间大致恒定的数量关系。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国近期应该只将利率作为主导的货币调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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