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奥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信托)一项渠道业务判断引发热议。在本案中,上海金融法院最终裁定华奥信托在审查委托资金来源时未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出具虚假调查报告。华奥信托为投资者顾某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大河讯 大河财经立方记者了解到,本案是全国首例信托公司在渠道业务中被判定为投资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案件。渠道业务属于信托公司的被动管理业务,一般不承担主动管理的责任。以往,当渠道业务逾期时,信托公司也强调“渠道业务”的属性,以示不冒险。但华奥信托渠道业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资金方也涉及非法集资。
一位信托业人士告诉大河日报、大河财经立方记者,华奥信托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未来是否会影响对渠道业务的判断,还要看具体业务情况。同时提醒信托公司:做渠道业务不代表没有责任。
项目风险报告流于形式
本案源于华奥信托2013年开展的一项渠道业务。2013年6月,上海银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银讯)作为委托人签订了《单一基金信托合同》 ”与华奥信托。合同规定信托被指定管理单一基金信托。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
同月,浙江联众公司(借款人)与华奥信托(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辽阳宏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宏美公司)为担保人与华奥信托(作为贷方)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但上海银讯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初,因辽阳红梅公司融资需要,实际控制人陈某(同时也是浙江联众公司实际控制人)介绍被告人通过他人。王等在王等的帮助下,确定了以浙江联众公司为融资主体的信托融资方案。
同时,陈某某伪造浙江联众公司在杭州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合同,指使被告人林某某伪造浙江联众公司虚假财务报告,并授权王某设立、控制上海银讯等7家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均为执行合伙人陈某某控制的杭州中楚公司,银行账户和网银控制的王某某)。
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以上海银讯等有限合伙企业名义支付了9.5%—12.5%的高额年化利率,以利息为首之后,他将“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项目”出售给不详的公众,非法集资2.8亿元。随后,王某根据上述合同将2.8亿元转让给华奥信托,华奥信托将其借给浙江联众公司。顾先生是购买上述基金的投资人之一。
顾某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该笔贷款几乎是在贷款转入浙江联众公司的同一天,被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瓜分。审慎有效的管理义务”,未“采取必要的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甚至出具“项目风险调查报告”骗取顾某等受害人,让信托财产流失,导致没有信托财产,分配直接导致顾某等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大河日报、大河财经立方记者了解到,在涉案信托项目期间,华奥信托于2013年12月出具了《项目风险调查报告》,称:“六、项目风险判断:浙江联众财务状况良好,多个在建项目保证收入稳定;担保人辽阳红梅现金流充足,项目处置速度令人满意,担保意愿正常,担保力度较好。单一被动托管信托项目,项目风险可控,本次检查未发现重大风险事项。”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华奥信托将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履行后续管理义务,但不会对借款人及信托资金所在项目进行实质性尽职调查和审查。使用过,但只提供事务管理服务,但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关键是,在信托存续期间,华奥信托在没有履行尽职调查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委托人的要求,向犯罪人王某等人出具了《项目风险调查报告》,后来被证明是显然是假的。
另外,华奥信托虽然按照客户的指示履行后续管理义务华夏信财非法融资,没有义务积极调查,但不代表可以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经调查就出具“项目风险调查”。报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华奥信托在明知委托资金为私募募集资金的情况下,应谨慎应对客户提出的明显不合理要求。虽然华奥信托出具的《项目风险调查报告》是内部因此,华奥信托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欺骗投资者的作用,对谷某等投资者的投资被欺骗和损害承担责任。
信托资金来源核查不到位
另一个让华澳信托承担责任的关键点是华澳信托未能核实信托资金的来源。
对此,华奥信托在上诉中表示,无法预见客户的资金来自非法集资。对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表明,虽然犯罪分子在募集资金时使用华奥信托产品进行宣传、招揽,但华奥信托本身并未参与募集。同时,根据2013年的法律法规,信托公司没有义务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资金的来源进行核实,但从审慎管理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确实有审查的规范要求。委托人的资金作为自己的资金。
此外,本案还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一是参与单一信托项目的华奥信托负责人获悉该笔资金来自社会不明人士。部分私募投资人致电华奥信托咨询。由于客户本身是有限合伙企业,符合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法律特点,华奥信托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募集形式应该有充分的了解。其次,华奥信托在掌握更多资金和项目信息,以及自身与项目投资风险关联程度的情况下,未对不法分子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募集资金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也未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对社会的任何预防措施。投资者发出了相应的警告,客观上助长了不法分子的集资诈骗。而且,行政监管部门还认定,华奥信托对机构客户调查不够充分,对委托资金来源的调查流于形式,信托计划的委托资金来源没有履行合规审查义务,违法。谨慎的业务规则。
综上华夏信财非法融资,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华奥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业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给顾某等投资者造成了一定损失,决定承担20%的损失。补充顾某涉案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渠道业务的判断,永益信托研究员于志分析大河日报、大河财经记者分析,信托公司的渠道业务判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渠道业务的资金来源属于对非法集资而言,信托公司在资金审查方面不够严谨,该案还涉及前端定向增发利用信托产品推销自己。其实对于渠道业务来说,只要信托公司在过程中尽职尽责、审慎行事,要求的流程到位、材料齐备。项目风险发生后,信托公司一般不承担责任。总的来说,这一次的案件判决不是很笼统。
不过,有信托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案判决对信托公司有一定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