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工作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国发〔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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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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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持续增加,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当前和未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对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出新的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融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和难点,持续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它被摆在就业和工作的首要位置,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要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加快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重点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毕业生需求相对集中在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各类生活服务业的同时,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不断提高。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就业转变理念,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更高的就业创业比。 ,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各地要充分探索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基层公共管理、残疾人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偏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补偿政策。尚未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地区,将在年内出台。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偏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就业潜力,吸引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学徒、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把参加实习、学徒、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践经验。要加大力度,完善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

三、鼓励小微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营造良好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和小微企业,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将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毕业当年新招收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为期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期至2015年底结束。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毕业当年招收一定比例的大学毕业生,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新招收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小微企业,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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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大学生创业领导力计划

2014-2017年,全国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在全国实施。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高创业能力,帮助和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获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现场支持等各项服务和优惠政策。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要开展创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接续、职称评审、维权等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收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对初创企业的出资方式,简化工商登记手续。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半、增值税、营业税暂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可以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风险可控、便利高校毕业生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实际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享受政策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要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担保和信用贷款等方式,多途径解决高校毕业生反担保困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金融贴息。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设“网店”,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促进创业环境改善。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团体组织、天使投资人以多种方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设立以支持大学生创业为重点的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基金。对支持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就业促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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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将所有离校的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名失业高校毕业生在六年内实现就业或参与就业。毕业几个月。进入就业准备活动。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密切配合,确保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和服务打通,确保服务持续打通。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愿意就业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信息库,全面落实实名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主动联系实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其就业需求,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继续为有工作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求职指导。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意愿和需求,扩大就业实习规模,提高就业实习质量,确保所有需要实习的高校毕业生都能获得实习机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参加职业培训,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要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本地区行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职业培训。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升级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培养能力强的国家级重点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养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市场。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更多开展网上招聘在学校如何创业,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融入校园活动,向高校毕业生发送政策、指导和信息,特别是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和就业信息的获取渠道。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高校毕业生联合招聘、季度全国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月等特色服务活动,建设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联系。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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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特殊照顾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等就业困难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在离校前全部发放,低保者适当提高就业补助标准。求职补贴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求职补贴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招收残疾高校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2/2。 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

七、进一步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高等学校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的用人单位在招收应届毕业生时,不得以户籍为限制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及保密的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信息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明确监管渠道在学校如何创业,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基于性别、民族的就业歧视。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缴纳高校毕业生工资等违法行为合法利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省会及以下城市放宽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相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应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劳动(雇佣)合同办理结算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对在小微企业就业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当地市县两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档案。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移交手续、变更分级表、调整调剂手续不再是收、审档案的必要材料。

八、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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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勤工俭学,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等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014年起,各高校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健全就业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分配、学院设置等环节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 ,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完善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人才结构。学科专业,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推动高校根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训课程。

九、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重视和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和中小微企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就业创业。全面客观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向每一位高校毕业生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的心态走向社会,先就业,后择业,在平凡中创造非凡成就。职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大学毕业生。同时,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体系,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目标和产业布局。考虑。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4 年 5 月 9 日

(这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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