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生育二孩、三孩家庭每月予以一定补助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升优生优育和普惠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

  (二)中期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婴儿死亡率控制在4‰以下。

  (三)长期目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明显进展。

  三、推进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四)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深入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依法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五)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大局的稳定。

  (六)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围绕婴幼儿、青少年、育龄群众等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儿童早期发展、青春健康、生殖健康咨询等健康促进项目,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妈妈小屋”(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对生育和再生育一律实行登记,方便群众。搭建“出生一件事”套餐服务信息平台,群众网上申请,即可享受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预防接种证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联办服务。

  (七)强化人口监测和战略研究。加强全员人口库建设,健全基层监测网络队伍,完善人口监测点,丰富人口信息采集手段,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开展人口形势分析,深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

  四、着力提升优生服务水平

  (八)妇幼健康有保障。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开展妊娠风险评估,加强分类管理。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健全孕产妇转运及用血保障机制,提升临床救治能力。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开展妇幼保健机构达标建设,实现每个市、县都有一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打造生育全程优质服务链,满足全省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九)出生人口素质有提高。加快补齐生育相关的公共服务短板,推动县域内出生缺陷三级防控措施全面落实。鼓励和促进群众积极参与婚前医学检查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全省产前筛查诊断机构网络建设,提升筛查质量,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后的诊断、治疗、康复转介服务及社区随访管理服务。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有规范。进一步完善福建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规划,加大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全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执业和有序开展。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五、多措并举推进优育服务

  (十一)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妈妈班组”,推行弹性工作制,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探索开发建设家庭育儿共享平台,向广大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十二)大力发展普惠优先的多元托育服务。发挥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示范机构。开展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评比,实行示范带动。鼓励支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采取单独、联合的方式,或提供场所与专业托育服务机构合作,向本单位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主管部门积极作为,盘活存量闲置房屋,用于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托育服务。不断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支持国有、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举办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加强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管理。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十三)扩大托育人才培养规模。完善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推动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加大婴幼儿照护专业建设支持力度。省卫健部门会同教育、人社部门共同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计划,将托育服务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员,加大培养力度。促进产教研相结合。依托优质托育机构示范园、妇幼保健机构等,鼓励相关高等院校参与,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指导平台,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指导、咨询,为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指导。支持各类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优质托育机构共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并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打通职称晋升通道。

  (十四)坚持齐抓共管。省、市、县三级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托育服务发展中重难点问题。卫健部门探索建设综合监管平台,对托育机构开办、监管、服务品质以及家长反馈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教育、财政等部门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专业,加大对新设婴幼儿托育专业学校的补助,加强婴幼儿托育专业人才培养。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推动托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不断完善优待制度

  (十五)生育成本降低。探索建立生育补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每月予以一定补助。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制度,继续按规定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符合条件的产前检查和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六)住房优先保障。各市、县(区)在配租公租房时,可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三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等条件下可按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同时,鼓励各地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等变化情况,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承租家庭及时调换房源。指导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支持租赁和购买改善性住房。

  (十七)教育公平优质。每年通过新建、改扩建幼儿园等方式,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不断扩大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幼儿园关注家长需求,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深化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办学条件差距。推进紧密型教育共同体建设,建设家门口优质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公益普惠为原则,推动中小学课后服务扩面提质,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改革,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等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建立科学多元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和学生学业质量评价体系。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强化常态运营监管,加强培训收费监管,严格控制培训广告投放,逐步压减学科类培训机构数量。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十八)就业得到保护。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将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关内容纳入集体合同签订,完善约谈机制,加大联合约谈力度,督促用人单位纠正歧视行为。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居家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七、坚决落实优惠政策

  (十九)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加强立法,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十)全方位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按规定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市、区)要指定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当地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需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积极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建立省市两级每年巡访抽查、县乡两级每年普查的检查机制。依托村(社区)、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就医陪护等服务。

  八、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决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领会,切实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二)发动社会参与。加强工作协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贯彻落实《决定》的合力。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大力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十三)积极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四)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每年要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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