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有用心“省路费”,实则构成诈骗罪

  正义网宁波5月27日电(记者蓝恒 通讯员顾埕铖 姜倩涵)经常跑长途走高速的郑某,为了能够“省点路费”,琢磨出了“交叉利用ETC和CPC两套不同的收费系统,谎报高速入站口”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近日,经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判处侯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小侯,一会下高速的时候你从ETC通道走,如果收费员问你从哪里上高速的,你就骗他说是从浙江金华郑家坞站上高速的。”说完,郑某便把在广州上高速时人工通道拿取的CPC卡藏了起来。

  2020年12月24日,当侯某、郑某驾驶货车途经浙江省沪杭甬高速公路余姚牟山收费站时,收费员未查询到郑某提交的ETC卡上的信息。郑某主动告知是从浙江金华郑家坞站上高速的。收费员立即通过平台进行核查,仍旧未查询到该车辆在郑家坞站上高速的记录,但发现其曾领取过CPC卡。同时,收费员发现郑某车上还有另一张CPC卡存在未缴费的情况。经当场调查,车辆是从广东某站上的高速,并未去过浙江金华,于是收费员随即报警。

  原来,侯某受雇于郑某,为其跑长途货物运输。二人经常往返于浙江与广东两省,每趟高速公路的通行费都需要支出2000余元。郑某开始琢磨,如何能够“省点路费”,于是,他想到了可以交叉利用ETC和CPC这两套不同的收费系统,谎报高速入站口,从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法子。

  在第一次“试验”成功后,郑某便开启了“省路费”模式。从2020年8月份至同年12月份期间,郑某单独或伙同侯某采用上高速时走人工通道申领CPC卡,下高速时走ETC通道并谎报就近高速入站口的方式,侵害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财产权,共计偷逃高速通行费18次,合计人民币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侯某明知郑某实施犯罪行为,仍听从郑某指示谎报高速入口,促成诈骗行为的完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案发后,郑某、侯某补缴了全部的高速偷逃费用。2022年3月11日,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月24日,余姚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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