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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市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指挥部印发《长沙市自建房安全整治“格子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指出,长沙将全面整治成套房屋改造成“格子房”对外出租的问题,由住建、城管、资规、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执法小组,全面整治到位,严格销号。
5月26日,长沙市开展“格子房”专项整治行动,以学校、医院、车站、园区、市场等周边区域为重点,全面整治成套房屋改造成“格子房”对外出租的问题。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田超 王文
《方案》明确,“格子房”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分农村和城市、不分商业和住宅、不分自建房和商品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排查,核实认定将房屋分割成“格子房”出租的,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限无条件整改到位。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未自行整改的,报请属地区县(市)房屋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指挥部联合执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格子房”内承租人员必须5日内全部清退搬离并封房,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必须在5日内整改,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进行曝光,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依照个人信用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整改期限内拒不搬离的承租人,由公安部门注销其居住证(未办理居住证的,不予办理)。
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且拒不配合整改的房屋产权人,涉嫌非法经营获利数额较大且拒不配合整改的转租人,以及整改后实施再次违规装修群租情节恶劣的房屋产权人和转租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长沙:3层以上、300平方米以上自建房及安置区房纳入管理
近日,长沙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资规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操作办法》,从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处置、审批手续完善、规范经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等五大方面,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成为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行动指南”。
3层以上、30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及安置区房屋,要纳入管理
《办法》指出,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原则上不新建居民自建房。新建农村村民自建房控制在3层及以下。3层以上(含3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对不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新建自建房,一律不得批准。
属于一般房屋安全隐患的,属地街道(乡镇)要提醒房屋所有权人加强日常观测和维护保养;水电、燃气、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等存在缺陷的,要向自建房所有权人下达限期整改告知书,未按期整改的,依法强制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街道(乡镇)进行核实,确认后在问题台账上予以销号。
属于较大房屋安全隐患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先停业、后整治的措施,向业主下达限期整改责任书,督促所有权人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整改方案,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谁所有、谁负责”原则,自建房所有权人应组织整改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问题台账上予以销号,确保验收合格一个、销号一个。
未批先建现状不符合标准的,按要求整改并进行处罚
对于未批先建但符合当时相关规划要求或土地权属用途的,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所在地乡镇(街道)确认相关政策标准后,由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当时的建房政策及相关规划审批要求的建筑面积、层数进行认定。现状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到位并依法完善处罚手续后,进行不动产登记,未整改到位的,不得补办手续。
同时,要消除安全隐患才能经营。自建房必须经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方可用作经营。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的,暂停营业、限期整改,凭整改验收合格手续恢复营业;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的,一律取缔经营活动。
此外,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教育、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将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常态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