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邀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质鉴定机构。
取证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及时做好产品试制准备。试生产完成后,申请人应当邀请鉴定评估机构安排对现场条件进行鉴定评估;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后,可直接邀请鉴定评估机构安排对现场条件进行鉴定评估。
申请人可以向申请受理函中指定的鉴定机构发函邀请鉴定,并告知可以安排鉴定的日期。
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格产品试生产
a)试制产品应为申请人应用水平的代表性产品或其主要部件,其制造应在现场条件鉴定和评估前完成。从申请受理之日起2年内不能完成试制产品的,原批准的受理无效:
b)原则上,试制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照中国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如果不能实施中国规范和标准,则应适用本指南第3.6.3段的规定。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设计文件鉴定
a)设计文件标识适用于:锅炉、气瓶和氧气瓶。
b)获得相应制造许可的企业在向中国出口上述a)项产品前,应将申请产品的设计文件提交SESA认可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并获得相应设计文件的鉴定报告后方可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