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公司老总当黑客,入侵多家金融机构后台炒股牟利,二审遭加重判决|局外人

核心提示记者|冯赛琪 张晓云当人们把技术利用在非法途径企图一夜暴富之时,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会落下,黄粱美梦瞬间被戳破。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引发外界关注。有“黑客”利用木马病毒非法控制逾2000台计算机,入侵40多家国内金融机构

记者|冯赛琪张晓云

当人们用非法的方式利用技术一夜暴富时,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会落下,他们的梦想就会瞬间被戳破。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引起外界关注。一些“黑客”利用木马病毒非法控制2000多台电脑,入侵国内40多家金融机构的内网交易数据库,非法获取交易指令和多项内幕信息,交易相关股票获利。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加重有期徒刑刑期,将朱的刑期变更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内幕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9.8万元。

入侵中信证券及40余家基金、保险公司,非法获取交易指令。

朱是广东省三家软件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他说,他在2001年成立了一家软件公司,但公司成立至今从未承接过什么大项目。都是不会占用太多精力的小项目。这样一来,空就有了更多的闲暇时间。从此,他开始接触和研究黑客技术。

据朱介绍,我记得曾经侵入过基金、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的办公电脑,包括嘉实基金、华夏基金、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大成基金、工银基金、广发基金、亿谋基金、光大基金、基金、海富通基金、鹏华基金、Amro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等。

2012年,他曾入侵过40多家基金公司和保险投资公司的内网交易数据库,横向对比每家公司投资基金的金额和个股,重点关注那些多家公司选择投资的股票。他认为这种股票交易的成功率相对较高。

官网信息显示,2004年至2016年,朱某利用木马病毒非法入侵、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在此期间,朱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474套,利用从华夏基金、南方基金、嘉实基金、海富通基金等基金公司非法获取的交易指令,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牟利,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83.57万元。

此外,辽宁葫芦岛中院审理查明,2009年,朱利用木马病毒非法获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多条,并在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从事苏宁环球、美的电器等公司股票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在朱通过获取内幕信息进行的6次股票交易操作中,买入股票的总成本为312.09万元,卖出股票的总成交额为314.06万元,从中获利不足2万元。

辽宁高院二审加重有期徒刑,减少罚金。

2016年3月,朱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被逮捕。

2019年,一审法院判决朱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98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809.8万元。对朱的违法所得185.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朱也提出上诉。

检察院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朱犯的内幕交易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葫芦岛中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朱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畸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另一方面,朱上诉称,其所犯两罪应为牵连犯,应一罪并罚。一审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罚金十倍,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其行为应属于短线操作股票,不属于内幕交易罪。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从事或者明确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朱证券交易成交金额合计600余万元,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80条,

但一审法院认为,朱内幕交易非法获利19000余元,数额较小,所获取的内幕信息实质上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不构成较大影响。认定犯罪情节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混淆了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两罪在主体身份、侵权对象、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区别。,并导致量刑畸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对于朱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及证监会的相关确认函均可证实,其通过黑客手段获取的多条信息已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信息,在该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股票,应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其次,朱某虽然是利用股票信息非法获利行为,但其实施了两个不同的事实和行为,侵害了两个法益,且两个行为都是既遂犯,在刑法理论上不能评价为牵连犯,可以选择一个重罪处罚。

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朱某上诉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朱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量刑过重”。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朱的违法所得判处其十倍罚金,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应予调整变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的部分内容,改判朱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98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69.8万元。其他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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