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回购

核心提示6月15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官网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陈耀民内幕交易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陈耀民处以60万元罚款。2018年,东方日升着手一项收购事宜,其子公

6月15日,官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陈曜旻内幕交易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决定对陈曜旻罚款60万元。

2018年,东方日盛启动收购,其子公司太古新材执行董事卢某参与收购,为内幕人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陆某多次找陈曜旻谈话,陈曜旻在结束与陆某的谈话后多次买入东方日盛股票,成交金额1221万元。至2020年5月29日,涉案股票已全部卖出,共计损失138万元。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为,陈曜旻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2021年6月9日,该局决定对陈曜旻罚款60万元。

收购东方日盛的内幕消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17年12月,江苏必康药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松与东方日盛董事长林某峰电话交谈,江苏必康被江苏九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后,九九九科技原六氟磷酸锂资产与江苏必康的医药业务关联不大。江苏必康希望出售这一资产,专注于医药业务。

2017年底,李某松与东方日盛旗下江苏斯维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陆某也谈及欲剥离九九九科技。2017年12月中下旬,东方日盛内部论证认为,收购完成后,九九九科技的高模量高弹性聚乙烯纤维和六氟磷酸锂两项业务可为东方日盛未来拟扩建的储能项目提供原料,产生协同效应。但由于目前六氟磷酸锂市场不太好,公司认为应该暂缓推进收购事宜。

2018年2月12日,江苏必康与深圳前海高科联盟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江苏九九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并于2月13日公告。林某峰看到了公告。3月30日,东方日升收购第一工业制药持有的双亿利新能源有限公司90%股权,双亿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锂电池电芯可用于公司太阳能电池板,六氟磷酸锂是锂电池电芯的主要原料。林某峰在受让上述股权时,了解到国内高端六氟磷酸锂企业不多,未来市场前景良好。

2018年4月底,李某松让吴某军联系林某峰其他事宜。吴某军电话联系陆某。此时,林某峰有意收购九九九科技,电话通知李某松关于出售九九九科技的事宜。李某松说没有正式调动,可以再谈。于是,林某峰让陆某联系江苏碧康。

5月3日,林某峰、陆某分别从宁海、徐州出发,前往江苏省碧康公司办公室江苏徐州新沂,商谈收购九九九科技事宜。当日下午2时左右到达江苏碧康后,林某峰与李某松在李某松办公室商议收购事宜。双方谈了约半小时后,李某松让陆去其办公室,询问东方日盛收购九九九科技对东方日盛整体财务报表的影响。林某峰、卢某离开后,李某松告诉吴某军,东方日盛已决定收购九九九科技,让其安排组织过来。

5月4日,陆某带着林某峰回到东方日盛总部宁海。回来的路上,林某峰给东方日升的董打电话,说等会儿见。4日晚,林某峰将江苏必康拟出售九九九技术一事告知薛,并让薛、陆某于次日与李某松商议。某雪银行联系中介机构,第二天就一起去了。

5月5日,陆、薛等5人前往江苏碧康、李某松、吴商谈收购事宜。会上讨论了购买计划、购买价格和付款安排。收购计划和时间表在同一天形成。

5月5日晚,薛向林某峰汇报了当天与江苏必康的商谈情况。5月6日,林某峰前往江苏必康,与江苏必康董事长顾某佳签订框架协议。之后,雪星安排东方日盛停牌。5月7日起,东方日盛停牌。5月8日,东方日盛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江苏九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东方日盛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标的资产江苏九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及购买财产的重大决定”。在公开之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说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30日,并于2018年5月8日公开。知情人是林某峰、陆某、李某松等。,并且他们知道不迟于2018年4月30日。

内幕交易损失138万余元,被罚款60万元。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一个叫陈曜旻的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东方日盛子公司太古新材执行董事陆某谈话8次,打电话人和被打电话人各4次。

其中,5月2日13时35分,与陆在内幕消息敏感期第一次通话。通话结束后,“陈曜旻”的银行账户于13时57分转账200万元,于14时32分、14时59分买入“东方日盛”股票19.5万股,买入金额212万余元;5月3日14时44分双方通话后,“陈某德”账户于14时57分、14时58分共买入“东方日升”股票33万股,买入金额360余万元;5月4日,双方有两次通话。14: 42第二次通话后,“陈某德”的账户于14: 58、14: 59买入“东方日盛”60万股,买入金额648万元。证券交易与电话联系、内幕消息高度一致。

陈曜旻实际控制着他自己的账户和“陈某·德”账户。陈某是陈曜旻的妹夫,他的账户由陈曜旻控制。“陈曜旻”的账户于2007年7月5日开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他的账户买入“东方日盛”19.5万股,成交金额212.32万元。截至2020年5月29日,已全部售出。经计算,该涉案账户交易损失884842.27元;“陈某德”的账号是2017年8月17日开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其账户买入“东方日盛”93万股,成交金额1008.69万元。截至2020年5月29日,已全部售出。经计算,该涉案账户交易损失501118.62元。两个账户上述交易合计损失1385960.89元。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陈曜旻接触并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陈曜旻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陈曜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称的内幕交易行为。

陈曜旻在辩护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了以下论点:第一,案卷证据不能证明有人向他泄露内幕信息。第二,个人经历表明,他深知内幕交易的危害,不会从事这种违法行为。第三,他和鲁是好朋友,平时交往比较多。4.他知道东方日盛的金坛项目建成后,会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5.他最初有购买东方日出的想法。我试图参与东方旭日的增持,但失败了。当时东方日盛股价比较低,是买入的好机会。不及物动词九九九科技资产报价过高,对东方日盛有利。如果它知道内幕消息,就不会在这个时候买了。综上,当事人请求免除处罚。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经审查认为:第一,内幕交易行为的成立是结合当事人与内幕人士的接触、异常交易等情况来认定的。第二,知道或者不知道内幕交易的法律后果不是免责的理由。第三,本案证据显示,5月份当事人与卢的通话频率远比平时频繁。第四,没有证据证明金坛项目及其利润。而且这个意见只能作为交易的理由,不能作为不正常的解释。第五,内部信息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相对的积极认知或有益认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合理说明东方日出的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一致。综上所述,主席团不接受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2021年6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陈曜旻罚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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