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口中的一些“只是” 成为检察院追诉她为遗漏被告人的突破口

  这个证人“不简单”

  “我只是介绍,能不能履行合同我不管。”“杨某无法供货时,我只是顺手发几个假的发货视频。”“我收的只是提成费……”就是商某口中这些“只是”,成为我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追诉她为遗漏被告人的突破口。

  2021年,我办理了一起涉疫物资熔喷布的合同诈骗案,该案涉及13家被害企业,诈骗金额千万余元。提前介入该案时,我发现案卷内一名叫商某的证人远超其居间人的作用,多年的刑检工作经验告诉我,这个证人“不简单”。我连夜整理出30余条继续侦查提纲,指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商某开展侦查。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我采用多级树形图方式,归纳整理出13家被害企业的证据材料,在确定杨某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同时,商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也初见端倪。

  为保证案件诉得出、判得下,我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委托技术部门对杨某、商某的手机内容进行证据提取,获取了二人为欺骗买家制作、发送的虚假发货影音资料。同时,我也逐一与被害企业联系,对标的物价格、货款给付、赃款返还等分别核实,准确认定犯罪数额。2021年4月12日,我院向公安机关送达要求将商某作为合同诈骗罪共犯的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经过审查查明,杨某在没有熔喷布供应能力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沈阳某公司名义,与湖北某新能源公司等3家公司签订了购销协议,通过商某介绍,与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签订了购销协议;商某在杨某已明确告知其没有履行熔喷布合同能力后依然联系买家,并主导杨某以沈阳某公司名义与辽源某公司等4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在签订合同标的价值已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仍获取货款20%以上的提成。杨某诈骗作案13次,共骗得赃款909.6万元,商某实施4次诈骗,骗得赃款414.9万元。

  庭审过程中,商某依旧拒不认罪。针对她的无罪辩解,我通过证据进行综合论证,指出其仅作为居间介绍人不属于犯罪主体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自2020年3月6日,商某在明知杨某无法履行合同且定价亏损的情况下,仍帮助杨某签订购销合同,其对于诈骗结果持积极追求态度;商某参与甚至主导合同签订、承诺能够提供并不存在的货源、带领顾客考察他人货品等属主动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商某拒不返还未给付货物货款系主观非法占有。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一致印证了商某明知杨某没有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签订合同,证人和被害企业均证实商某实施了发布虚假发货消息、物流消息并承诺提供熔喷布货源促成合同签订的行为,上述证据有力指控被告人商某系杨某合同诈骗罪共犯。

  2021年10月26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经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商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商某提出上诉,前不久,大庆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案件的涉案人员,同时还应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力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当事人财产权益的理念。本案中,我们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通过对赃款流转开展追查,为被害企业追赃挽损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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