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受监管委托,向各证券公司调研统计了2019年以来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情况。
具体来看,各证券公司需向中证协报送涉诉发行人名称、案件数量、案件进展、是否判决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情况以及涉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责任情况等信息。其中,被判决承担责任的券商,需报送赔偿金额及责任比例;同案涉及其他中介机构被判决承担责任的券商,还需报送涉及的机构名称、赔偿金额、责任比例。
此外,各证券公司需按照最新判决结果报送,如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裁判结果不一致的,需备注说明。此外,券商还需提供各审级判决书、裁定书等(电子版)。
近年来,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随着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推行,“五洋债”“中安科”“康美药业”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法院判决中介机构在一定比例内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引发市场关注。
根据杭州中院此前公告,“五洋债”案第一批赔偿款执行到位,合计约7.03亿元,其中承销商德邦证券总计履行5.755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若干规定》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归责原则、追责方式进行了重塑,对保荐承销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过错认定标准予以明确,明确了保荐承销机构勤勉尽责的基本认定依据,并细化区分保荐承销机构在特别注意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项下不同的履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