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财经讯】5月19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8章,56条。包括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关于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另外,《管理办法》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针对披露内容,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费用、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第三方合作机构参与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明示年化综合息费成本。
第二十五条提出自主选择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六类情形。一是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二是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三是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四是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由消费者承担费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五是采用令人误解的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六是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是关于自动营销,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宣传信息,应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退订的,不得再以同样方式发送营销宣传信息。
此外,监督管理方面,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