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行为保全,不能忽视公益与创新

  近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保全案件特点和趋势(2019.1-2021.12)》研究报告。报告显示,近三年来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的行为保全申请比例高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在笔者看来,行为保全申请的高位运行,一方面是著作权保护的必需,但另一方面,则是商业利益驱使下的经营策略之选——通过诉讼禁令迫使竞争对手提前改变经营策略,在判决出台之前抢占市场先机。为此,知识产权领域行为保全禁令的实施,要充分考虑正当性和比例原则,注重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避免轻易颁布禁令对被申请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当下,新经济、新业态塑造了有别于以往的经济模式。以时下火爆的短视频为例,短视频制作者将传统长视频进行再创作,加入丰富的文案、创意、图片及图像,投入大量的精力、时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二次传播。在一些判决中,司法实践赋予了再创作的合理使用、作品等法律评价和地位。这种创新性的认识,来源于对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认识,寻找到了长视频、影视网络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有这样一句法谚——行使自己之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意思是讲,只要是行使依法享有的权利,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随着自由主义这一思潮的盛行,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规定了“明显滥用权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这种规制,就在于立法者注意到,在民事主体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时,如果过分注重权利的自由表达,在形式上虽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在本质上却违背了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维护普遍公众民事权益”的价值。

  因此,面对新经济主体的权利请求时,应该充分考量诉讼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兼顾保护与创新,对其超出权利合理范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过度使用诉讼资源的行为进行相应约束。正如研究报告所建议的,在著作权保护领域,要推动市场竞争合理、有序,妥善化解竞争冲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可喜的是,学界、业界正在形成这方面的共识——今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网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将七类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包括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行为。确实,我们似乎也到了这样一个节点:在强调著作权私有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同时,思考如何更好地回应网络世界的开放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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