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池中院
2022年5月18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罪犯李佳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
被告人李佳明2017年通过网络聊天与杨某某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多次趁杨某某丈夫吴某才(被害人,殁年50岁)外出务工期间非法同居,后二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被吴某才发现。李佳明为与杨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产生杀害吴某才之念。
2020年4月2日,李佳明携带水果刀、电棍、塑胶手套和口罩等从广东省东莞市乘车,于次日凌晨2时许到达广西罗城县黄金镇某村吴某才家附近踩点,因不能确定吴某才在家而未动手。
4月3日下午,李佳明又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返回吴某才家附近,确认吴某才在家后伺机作案。4月4日凌晨3时许,李佳明使用吴某才家门外电动三轮车上取下的钥匙打开大门,进入吴某才的卧室,先持电棍电击熟睡中的吴某才面部,又持水果刀猛刺吴某才胸、背部等处数刀,后因水果刀难以从吴某才体内拔出遂罢手,并逃离现场。
经鉴定,吴某才因锐器致心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佳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佳明为达到与他人之妻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目的,深夜持凶器入室杀人,犯罪动机卑劣,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佳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李佳明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