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核心提示前言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自2000年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重大变动,主要涉及实践发展中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亟需加强招投标领域的规范与改革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2000年以来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重大变革,主要涉及实践中招标投标领域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加强招投标领域的规范和改革,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征求意见稿共8章94条,与现行《招标投标法》相比,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保持8条不变。主要亮点如下

一,

必须改变招标范围。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范围中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它不是以项目的性质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和资金来源的方式作为招标的统一标准。实质上是缩小了招标范围,放宽了采购方式对市场投资项目的要求,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第二,

推进电子招标。

新增条款是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电子数字化的大趋势,利用互联网平台推陈出新,建设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全过程电子化、流程管理规范化、信息资源共享化。显然,在实施电子化数据操作的前提下,不能忽视传统模式向电子化模式的过渡阶段,及时出台电子招投标的指引和规范要求,才能高效有效地推进电子化转型。

第三,

重新招标不要求投标人达到最低数量,给予招标人自主选择方案的权利。

明确两次中标失败、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况下的解决办法。,并设置灵活适用的解决方案,避免重复重新招标浪费社会资源,提高招标效率。

四,

扩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中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

依据现行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大幅增加,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评标方法、评选方式、中标人得分、质量时限、项目负责人信息、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及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以充分保障投标人对整个招标过程的知情权,提高招标的透明度。

四,

异常低价竞标的规制

《征求意见稿》引入了“异常低价”的标准,即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它不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作为投标和评标的资格,而是从字义上拓宽了投标价格的范围。但实质上是通过影响合同的履行来判断投标价格的异常。显然,投标阶段与中标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应事先研究合同履约的风险因素,加强合同风险控制,有效、全面地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同时,证明异常低价是否达到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程度的举证责任落在投标人身上,投标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要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

五,

异议和投诉处理

征求意见稿把异议和投诉的处理作为新的一章,可见这一章的重要性。一方面完善了现行招标投标法的异议投诉机制,为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可行的指导。另一方面,有效实现了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发布至今,招投标法仍未定稿。但是,当前招投标市场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制约了招投标制度的竞争和择优功能。为应对当前形势,应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要求,补齐配套制度短板,夯实招投标当事人的主体责任和行政监管责任,严格规范招投标当事人的主体行为。

2022.8.1发改委等十三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20条具体政策措施。

要点如下:

一个

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设置招投标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除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电子化交易。

严禁招标人干预或影响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公正、独立评标。

按照法定程序,审核纠正异常高低分、异常低价中标等。

2

规范招投标和履约。

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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