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遗失无法确定军龄?检察机关启动多元救助解决退伍老兵安置难题

  正义网北京5月16日电(杨晓)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在张某诉江苏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最大限度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协调调动各方力量,综合运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社会基本保障、促进就业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张某生存安置难题。

  1982年,张某应征入伍,1988年因公致残,被评为三等乙级伤残后退役,因未被安置工作,一直以务农、打工维持生计。2018年,张某得知民政部正在开展“清零行动”,解决1978年后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安置问题,便向南通市人社局咨询军龄是否可折抵社保缴费年限,被告知需根据参军档案确认军龄。张某遂向民政部门要求调取参军档案,得知其档案于撤乡并镇时遗失。张某要求民政部门为其安排公益性岗位或者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民政部门认为其已享受伤残抚恤补助,安排公益性岗位或者解决养老保险无政策依据。张某对处理意见不服,同年10月要求民政部门归还参军档案、给予其退伍安置、为其办理参战优待证,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以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随后,张某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认为,某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2021年11月,张某向江苏省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随后便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先是从张某战友处核实张某参军情况,到某市退伍军人安置办调取张某退伍军人报到登记表、应征入伍通知书,确认其有67个月军龄。随后,检察干警走访某市民政局、查阅张某退役前后关于伤残退役军人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到张某属于“可安置”的情形,民政局限于当时当地经济情况,未为其安置工作。其退役不久后江苏省人民政府即出台《<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类似情形从“可安置”变为“应当安置”。

  另了解,张某因2015年遭遇交通事故无法正常工作,且肇事方无力赔偿;2018年,其妻郭某摔伤,经两次手术后留有严重后遗症需长期治疗,夫妻二人仅靠张某伤残军人优抚补助金维系生活,经济极度困难,且郭某因无力支付赡养费被母亲诉至法院。该案法院判决郭某支付赡养费,已进入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于1988年退伍,其于2018年主张退伍安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但综合考虑张某退伍前后关于伤残退役军人安置相关规定的变化,其请求政府给予必要安置、维系基本生存的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江苏检察机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协助张某依法申请救助金2万元;主动联系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推动两级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从退役军人专项关爱基金中给付救助金5000元,有效纾解张某生活窘困;推动某市政府办公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镇政府,等部门多次联席会商,商议安置、救助方案,最终确立多元救助帮扶方案:由市检察院、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镇政府共同筹资,一次性为张某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从根本上解决张某生存安置难题。

  2021年12月22日,张某自愿向江苏省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并承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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