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2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前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等人涉红火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定辜仲谅并无间接操纵股价及背信行为,改判无罪。台湾“高检署”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今天撤销原判决,发回高院更审。
辜仲谅被控担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长时,与中信金控财务长张明田等人为插旗兆丰金融控股公司,购入连结兆丰金控股票的结构债,在2006年未经中信银行董事会核议,将结构债卖给红火公司。
检方认为,辜仲谅等人拉抬兆丰金股价,助红火赎回结构债而获利3047万4717.12美元(以当时汇率计算约新台币10亿余元),但红火非属中信金控体系,辜仲谅等人得以任意处分红火获利,而损害中信金控,起诉辜仲谅等人。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依违反“证券交易法”、“银行法”等罪判处辜仲谅9年徒刑。台湾高等法院二审依违反“银行法”判辜仲谅9年8月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1.5亿元。
高院更一审认定辜仲谅触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符合自白犯罪并缴交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审判法减刑规定,改判3年6月。
高院更二审认为辜仲谅等人并无间接操纵股价及背信行为,去年改判辜仲谅等人无罪。“高检署”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今天撤销原判决,发回高院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