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小税种 发挥大功效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开始施行,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征管主体由生态环保部门变更为税务部门。湖北省建始县原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50余家骤减为20余家,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厂矿企业与实际向环境直排应税污染物的企业数量严重不符,非煤矿山、在建工地、煤矿漏报漏缴情况突出。建始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县税务局和县环保部门一直未建立规范有效的协作配合机制,导致涉税信息不全,信息共享不及时,影响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及时性、全面性和规范性。建始县检察院调取了2018年以来该税征收明细表、相关企业排污信息、相关厂矿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2021年8月11日,建始县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召集县税务局、县环保部门进行诉前磋商,将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现状及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展示给两部门,督促两部门明晰职责,听取其对法律适用、权责范围、后续整改等方面的意见。

  会后,建始县税务局和县环保部门迅速组成工作专班,4次召开协调会,建立征管协作机制,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县环保部门共向县税务局传递排污许可证信息56户、企业环境检测报告34份、被环保处罚企业信息4户,信息传递量较整改前增加约95%,为税务局进行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比对管理提供了详细依据。整改后,建始县新增环境保护税纳税人71户。建始县环保税收入2021年较2020年增长25.63万元,同比增长30.04%。

  建始县税务局向恩施州税务局汇报了该案检察监督和整改情况,恩施州税务局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专项整改行动。2021年,全州税务机关核实申报纳税户数552户,同比增长142%,共征收环境保护税579万元,同比增长47%。

  (本报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黄飞 谢超)

   【评析】 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纳入税收统一征管,旨在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正向激励排污单位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若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工作不实,不仅会使国有资产流失,更会导致其促进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宏观调控作用落空。具体而言,此案典型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推进环境保护税法有效实施。建始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将环境保护税征收纳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视野,依法督促税务、生态环保部门积极履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协作机制,畅通涉税信息共享渠道,保证征管对象全覆盖且每个征管对象的排污数据真实、准确,确保环境保护税足额征缴到位,促进环境保护税法有效落实,让其真正发挥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改善环境,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二是依法助力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税等小税种申报金额小、征收程序复杂,需税务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协作,因此极易因疏忽懈怠、协作不畅、征管难度大等导致征管不及时、漏报漏征等问题。但国家设置此类税种的目的,不单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促进治理某一社会领域。建始县检察院监督此类税种征收工作,目的是将检察机关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监督和助力社会治理紧密结合,保护国有财产的同时充分彰显环境保护税等小税种的社会治理作用,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

  三是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被漏征漏管的应税对象多为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未安装排污控制设施的企业。合规企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安装污染监测设施、按期申报,被征收了环境保护税,而违规企业因没有相关排污信息不依法申报,加之税务部门和生态环保部门不积极履职核查,反倒是漏缴环境保护税。长此以往,“劣币驱除良币”必然阻碍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和公平性。检察机关监督环境保护税依法征收,践行了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确保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可感可视,最终促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改进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促进行政机关共同解决问题。一般而言,公益保护需要多个行政机关协作履职、共同治理,但相关部门容易因分歧导致权责认识不清,从而出现“都管”却“都不管”之现象,形成“九龙治水”的履职困境,最终也给检察机关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带来监督整改难的问题。建始县检察院采用诉前磋商的监督方式,让行政机关“面对面”厘清问题,既可以快速查明各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公益受损原因,又可以督促各司其职、同向发力,以“我管”促“都管”,凝聚整改合力,最终实现“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的工作目标。

  (点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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