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构建数字时代个人权利的差序格局、环境法治理论创新应以新时代环境权概念为核心、细化和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具体规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

  构建数字时代个人权利的差序格局

  作为计算法学的秩序概念,隐私、信息与数据具有体系构造与规范适用的双重意义。然而,三者在当下的权利话语体系中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由此引发了法律规制难题。为此,必须在严格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本身的基础上,先对隐私、信息、数据在权利客体面向进行有序呈现,再在三者之上构造个人权利体系的差序格局。具体而言,隐私、信息、数据分别处于事实层、描述/内容层和符号层,三者之上分别成立以消极防御为内容且保护相对严格的隐私权、兼具消极防御的保护与积极利用的个人信息权和个人数据所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位阶上高于作为财产权的个人数据所有权。这种数字时代个人权利的差序格局,不仅可以为数字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而且能够完善和充实计算法学的基本范畴,并推动其科学化进程。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秦天宝:

  环境法治理论创新应以新时代环境权概念为核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催生了以新时代环境权概念为核心的环境法治理论创新。新时代环境权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具有新的理论内涵。新时代环境权以人民美好生活为价值根基,展现中国发展人权和建设优美生态环境的全新立场,彰显中国所坚持的包括绿色发展在内的新发展理念,是一项内生于我国环境法治实践的新型权利。新时代环境权概念的诞生不仅代表着我国环境法治理论的新发展,还能在国际层面引领环境权概念的演进方向,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贡献新的中国智慧。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海征:

  细化和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具体规则

  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已经明确提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知识产权信用的宏观体系和法律框架已经基本确立,并已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个方面开展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法律框架下的具体规则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因此,在系统性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原则的指导下,信用收集制度应合理限制收录范围,信用公开制度应明确分级标准,信用评价制度应动态分级管理,信用异议制度应灵活有效。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应确保其基本要素“信用信息”的合法性、公正性、准确性、相关性和及时性。

  (以上依据《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杂志》,张宁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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