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零度观察】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单体维生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维生素B6、维生素B1、生物素、叶酸、维生素D3、抗坏血酸棕榈酸酯、维生素E粉等,其中维生素B6和维生素B1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全球领先。
根据招股书披露,在报告期内天新药业的主要产品包括维生素B6、维生素B1和生物素,其销售价格在2020年均出现下滑,其中维生素B6平均销售单价从2019年的164.89元/千克下降到2020年的149.92元/千克,维生素B1平均销售单价从2019年的185.97元/千克下降到2020年的182.33元/千克。与此同时,招股书披露的公司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单价中,2020年的核心原材料价格大部分都是上涨趋势,也即天新药业在2020年面对着原材料成本上涨、产品销售单价下降的压力。
但在此背景下,公司的核心产品毛利率在2020年却并未下降,其中维生素B6在售价大幅下降约10%的背景下,毛利率从2019年的56.82%下降到2020年的56.35%,几乎无变化;维生素B1的毛利率则从2019年的53.3%提升到2020年的56.48%,这并不符合正常的财务逻辑。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在2021年1月13日公示的、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余昌杰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1024刑初389号】,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余昌杰利用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浙江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1等公司或个人在项目立项、规划调整、税务稽查、项目资金补助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8.412万元。
其中包括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为浙江天新药业有限公司在项目立项、获取资金补助上谋取利益,2005年左右为感谢被告人余昌杰的关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邀请被告人余昌杰投资,被告人余昌杰因此将80万元人民币交给许某;2008年收回该80万元,2009年许某支付给被告人余昌杰175万元,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余昌杰收受许某以投资回报名义所送的人民币95万元。至于本案中提及的许某,是否是天新药业的实际控制人许江南,天新药业并未接受记者采访。
不仅如此,在此份判决书中还提到,浙江省财政厅、中小企业局关于下达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天台县发展计划局文件关于中外合资天台天新营养素有限公司年产一万吨“7+1”营养强化剂产业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关于浙江天新药业有限公司GMP改造配套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等。其中提到的“天台天新营养素有限公司”,是否与天新药业存在关系,这是值得怀疑的。
此外,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在2020年6月发布的、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潘中立与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陈疆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1023民初467号】显示,天新药业的董事、总经理潘中立对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及利息;经法院查明,被告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8月向原告潘中立借款,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借款给被告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
根据招股书披露,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是天新药业实际控制人许江南和许晶间接控制的厚德投资持股40%的公司,也即天新药业的董事、总经理,与天新药业的实际控制人作为重要投资人的公司对簿公堂,这令人质疑是否有利于天新药业经营管理层的稳定。
在此份判决书中还提到“被告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新药业有限公司系生意场上的合作伙伴”,对此招股书中并未披露天新药业与关联方连云港市科尔健化工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天新药业的验资机构,2017年11月天新药业以净资产折股即是按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为依据。而天新药业的独立董事刘桢女士,早在1994年8月便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任职,2011年1月则已升至合伙人。考虑到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合作,这是否影响刘桢女士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同样令人存在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