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居家隔离观察工作指引(第四版)

来源: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指引适用于指导和规范社区(村)居家隔离观察相关工作。

  一、居家隔离观察基本条件

  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场所须由社区(村)医务人员进行居家内外环境专业评估。不满足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进行集中隔离。

  (一)硬件设施评估

  1.居住场所配有可独立使用的厨房、卫生间。

  2.厨房的排烟设施应配有止回阀或通过管道直接排向室外。

  3.厨房洗涤盆等器具排水管道应与排水系统紧密连接,如采用插入式连接,应做密封处理。

  4.卫生间的排风管应设置止回阀或具备开窗通风条件。

  5.卫生间除自带存水弯的坐便器外,其他卫生器具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地漏应设置水封装置,洗脸盆等器具排水管道应与排水系统紧密连接,如采用插入式连接,应做密封处理。

  6.居住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具有可独立开启的外窗。

  7.通风条件不良的场所,如半地下室和地下室原则上不建议作为居家隔离场所。

  8.居住场所如紧邻公共道路且无绿化带等物理隔离的,建议增设临时物理隔离设施。

  (二)支持条件评估

  1.无同住人员的,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应具有完全自理能力,能独立生活。

  2.有同住人员的,应满足为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单独安排通风良好的房间居住,有条件的可提供专用卫生间,如共用卫生间需做好日常清洁和消毒。

  3.所在社区(村)具备生活支持条件。

  4.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所在楼栋单元若有正在进行装修施工的应暂停施工,并将已暴露的管道口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二、居家隔离观察人员防控要求

  (一)做到足不出户。居家隔离观察期间须做到足不出户,不得外出倒垃圾、收发快递等,拒绝一切探访。私自外出的,一律转为集中隔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取物品、放垃圾、核酸采样等开门环节需规范佩戴医用防护口罩(N95/KN95),并于开门前后做好手卫生。

  (二)原则单独居住。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原则上应单独居住,如有同住人员,隔离期间尽量减少与同住人员接触,避免共用餐具、毛巾、浴巾、床单等物品。采用分餐制,使用专用餐饮具。有条件时使用专用卫生间。在照顾老人、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员时,应规范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

  (三)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

  1.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的第2、4天和满7天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满7天时需满足“三样本阴性”要求;第3、5天进行抗原自测。所有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或抗原检测虽为阳性,但鼻咽拭子核酸复核均为阴性方可解除。

  2.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的第1、4、7天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第2、5天进行抗原自测。如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4天,以及次密所有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或抗原检测虽为阳性,但鼻咽拭子核酸复核均为阴性,次密可于第7天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前4天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其次密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

  3.高风险人群。居家隔离的第1、4、7、10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所有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方可解除居家隔离;如落位时已超10天,需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且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

  4.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进(返)京及其他需要居家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标准参照我市现行涉疫风险地区进返京人员隔离管理规定执行。

  5.入境人员。居家隔离的第2、4天和满7天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满7天需满足“三样本阴性”要求,第3、5天进行抗原自测。所有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或抗原检测虽为阳性,但鼻咽拭子核酸复核均为阴性方可解除隔离。

  (四)做好自我监测。每日至少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主动向社区(村)报告。密切关注自身是否存在发热、干咳、乏力、咳痰、咽痛、腹泻、味觉异常、嗅觉异常、鼻塞、结膜炎、肌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出现异常立即联系社区(村)医务人员,并按要求就诊排查。

  (五)主动报告病史。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应主动向社区报告个人基础疾病和既往病史,老年人、孕产妇、幼儿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类疾病等基础疾病的人员,以及有特殊治疗需求和用药需求的人员,须将有关情况准确告知社区(村)工作人员。如遇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联系家人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或直接拨打120、110等进行求助,明确告知自身为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及时就医诊治。

  (六)居室通风消毒。每日至少上、下午各进行1次开窗通风,每次30分钟以上。每日至少进行1次房间湿式清扫,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每次清理垃圾时应将垃圾袋扎紧封口,并对其外表面和封口处消毒后置于房门口。具体消毒方法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执行。

  (七)保持通讯畅通。居家隔离观察人员须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随时与社区保持联系。老、幼、病、残等确需照顾的人员,须确定同住人员或紧急联系人。

  (八)同住人员要求。同住人员须与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共同执行管控措施。

  (九)加强排水管理。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在隔离期间,坐便器、淋浴排水地漏应及时补水,每天注水2次以上,每次不少于350ml,或采用硅胶垫、防臭地漏芯等防臭装置封堵地漏。坐便器冲水时,先盖马桶盖,再冲水。

  三、社区(村)工作要求

  (一)开展环境评估。社区医务人员应对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内、外环境进行专业评估,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作为居家隔离观察场所。

  (二)履行告知义务。通过书面或电子告知书等方式,向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义务,以及不遵守防疫要求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告知其出现健康问题时可联系的社区(村)卫生医疗机构名称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强化技防措施。加装门磁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加装摄像头,提供便携式智能测温贴等。及时将其信息录入“北京市疫情跟踪数据报送系统”,赋“北京健康宝”黄码。

  (四)开展健康监测。社区(村)医务人员要记录好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和同住人员每日早晚体温及健康状况。发现其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咳痰、咽痛、腹泻、味觉异常、嗅觉异常、鼻塞、结膜炎、肌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五)组织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按照防疫要求,卫健部门组织专业机构为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组织社区(村)医务人员指导居家隔离人员进行抗原检测,并加强抗原检测相关培训。观察期满后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及时解除隔离,并为其“北京健康宝”解码。

  (六)满足就医需求。社区(村)医务人员应重点关注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化疗、透析等特殊人群情况,及时提供必要医疗卫生服务。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有外出就医需求时,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热门诊和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的通知》(京防组医发〔2021〕10号)有关规定及时为其提供就医服务。

  (七)提供保障服务。为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必要的服务,及时回应诉求,关注其身心健康,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工作。

  (八)严格垃圾处置。居家隔离观察人员产生的垃圾应放置到专用垃圾桶,每天清理,清理前用含有效氯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有效消毒剂喷洒消毒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口袋,按一般生活垃圾处理。

  (九)加强通风消毒。社区(村)工作人员应对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所在楼层及楼道做好开窗通风。每日对楼道、楼梯扶手、门把手和电梯按键等人员触碰较多部位进行消毒。

  (十)做好个人防护。需上门开展工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N95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保持1米以上距离。

   四、其他

  (一)在社区(村)居家隔离观察的人员,由社区防控组、农村防控组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在单位(学校、工厂、工地、宾馆酒店等)场所居住的隔离观察人员参照本指引执行,并由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组负责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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