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纪委监委5月9日通报,经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该市广陵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叶浩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去年扬州疫情爆发期间,叶浩曾因履行防控职责不力被处分。
9日的扬州市纪委监委通报提到,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监委对叶浩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叶浩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采取多种方式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超标准宴请、收受礼品;组织观念淡漠,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权谋私,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不付利息;对纪法毫无敬畏,贪婪腐化,大肆敛财,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贿赂;作风霸道,恣意妄为,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叶浩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不知畏、不知止,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叶浩1967年生,曾在广陵区湾头镇、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担任领导职务,2017年1月任副区长、区财政局局长,2017年3月起任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去年8月,扬州市通报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不力相关人员处理情况,涉及12名干部,其中叶浩因履行防控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防控措施不到位,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