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检察指导性案例进入“课堂”

  让检察指导性案例进入“课堂”

  指导性案例是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检察指导性案例直观地阐释法律精神、司法政策和价值取向,精准展示检察环节履职情况。其价值在于指导,生命在于应用。要让指导性案例真正扎根于检察实践,必须推进指导性案例有效应用于实践。欲实现应用之目标,首先要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研究。当前,研习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路径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分别是检察系统内的研习和检察系统外的研习。

  检察系统内研习指导性案例的路径

  在检察系统内,可以通过三条途径研习指导性案例:

  第一,让指导性案例进入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课堂“。对于绝大多数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来说,登台讲课的机会并不多。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参与的课堂,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课堂,而是广义的课堂,比如日常的业务交流、业务研讨等。因此,要通过一定举措把指导性案例融入检察官联席会议、业务比赛、征文活动等场合,也即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课堂”。在这些“课堂”中,可以邀请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的案件承办人讲解办案中存在的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办案困惑、矛盾调处、认罪认罚处理等问题,而不是仅仅关注静态的规则及其适用。此外,对案例的讲解,也能为检察机关培育、撰写后续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提供相应参考。

  在域外一些法治发达国家,提升检察官量刑建议能力的渠道之一就是钻研判例。例如,日本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能力,一定程度上就是通过利用各种方式广泛研究司法判例得以提高的。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检察官量刑建议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让指导性案例进入检察官的“课堂”,也是提升其量刑建议能力的绝好路径之一。

  第二,让指导性案例进入各级院检委会会议。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委会会议就是一个小型课堂,因为检委会会议经常讨论案件或一些重要业务问题。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检委会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2019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为落实好最高检关于检委会要加强指导性案例学习的要求,必须细化制度规定,强化督导检查。上级检察机关在检查此项工作时,不能仅看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中有没有学习指导性案例议题,更应该查看检委会会议的录音录像或检委会委员的具体学习过程和讨论发言等情况。同时,建议将指导性案例查询平台与办案业务系统对接,方便一线检察人员搜索查询,提高指导性案例适用率,达到真用之目的。

  第三,让指导性案例进入各级院检察长讲课的课堂。在检察系统内,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学习研究,一定程度上存在上热、下冷的现象,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很多地方党委要求各单位主要领导必须上台讲党课,检察机关可以借鉴这一做法,通过顶层设计,要求检察长特别是市县两级院检察长上台讲业务,并通过一定的考核机制,要求其必须把指导性案例融入讲业务的过程,以倒逼检察长提升业务能力,传承司法智识。

   检察系统外研习指导性案例的路径

  让指导性案例进入法学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转变教育方式。指导性案例是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比较多,对真实案例的教学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少。因此,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不管是日常研讨还是考试,都应当增加案例,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内容。此外,实务界、理论界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会从不同角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理解,因此法学院可以邀请检察官同台研讨,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多视角的解读。

  深化对案例的认识。当前,有的学者认为案例研究是低水平研究,不重视研究案例。其实,案例研究是最接地气的法学研究,只有深深植根于司法实践的土壤,从司法实践和案例中不断汲取营养,法学理论才能不断创新、不断向前发展。可以说,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例是法学研究生生不息的源泉。另有学者认为,“不要以为过多讨论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就降低了刑法理论的层次……刑法学者应当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使刑法理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可见,案例是法学理论研究的源头活水,指导性案例则是开展法学研究最应当依托的资源。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案例研究的必要性还表现在,有的办案机关或者办案人员并不了解所办案件的价值,所以要靠专家学者或者第三人去发现其中的价值”。对于学者来说,众多案例是可观且难得的“富矿”,对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完全可能产出丰硕的学术成果。

  因此,只有研究指导性案例的学者日益增多,才有可能使更多的指导性案件进入法学院课堂、进入法学教材,从而推动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应用。

  但是,也要理性看待对指导性案例的不同评判。《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虽然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案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但对于学者进行学术研究而言,应当容忍甚至鼓励他们对指导性案例提出学理上的不同观点或不同论证路径。易言之,“对于不当的判例应当展开批判;对于妥当的判例,不能只是赞同,而应当善于从判例中提升出新的学说与理论”。

  让法律人同堂研习指导性案例。法律实务界人员同堂接受培训。一方面,要通过广泛宣传,让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在内的法律实务界人员知晓指导性案例,努力使指导性案例成为执法司法人员办案、律师辩护的重要依据,发挥指导性案例应有的司法实务价值;另一方面,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同堂接受培训,能够加深对彼此工作的理解,统一证据判断标准,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共同的法治理念。

  法律实务界共同解决指导性案例应用中的问题。“应用是最好的学习。”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可以集中研讨交流,总结本地区同类案件办理情况,梳理同类案件办理中的难点及指导性案例能否解决这些难点,以总结经验,探索新路径。

  让指导性案例进入公众视野。案例的价值是多元的,人们对案例价值的需求也是多元的。例如,对司法人员来说,其关注的是案例的参照价值;对社会公众而言,其注重的是案例对行为的指引价值。基于此,指导性案例不仅要走进司法人员内心,也要走进民众心中。因此,要面向社会大力宣传指导性案例,努力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研习、应用案例。申言之,可以将宣传指导性案例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通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方式,到农村、社区、企业等宣讲指导性案例,努力引导广大民众研习案例、掌握案例、运用案例。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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