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凤前往区公安分局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专项活动”开展“回头看”。(朱正摄)
2021年7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访调研企业用工情况。(房璐摄)
一时冲动的少年犯了罪,会不会留下案底?开不开得出来无犯罪记录证明?会不会影响孩子以后找工作?这一连串问题,不知问出了多少涉罪未成年人家长的心声……对于这种种担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无疑是当下最好的回应。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国就在该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让罪错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是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制度实施以来,许多涉罪未成年人从中受益,更好地回归社会。然而,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际效果距离立法预期还有一定差距。
漏洞:
封不住的犯罪记录
“心里还是害怕被拒绝,不想再去厂里工作了,打算跟父亲跑货车。”今年1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检察官朱晓丹再次回访小沈时,还是能够清晰感受到他心底的忧伤。几年前,一次冲动犯罪,竟成了小沈无法逃离却又挥之不去的“标签”。
2021年7月,小沈通过了一家电子厂操作工的面试,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却被告知“身份信息异常”,工作人员以“有案底”为由拒绝录用小沈。之后,他多次到当地派出所“维权”,均未得到有效反馈。说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怎么就被轻易“漏了底”?小沈怎么也想不通。
朱晓丹得知后,第一时间了解情况,结合两起类似案件向责任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但此时的小沈已经拒绝再入职该厂,他担心类似事件再次上演。
像小沈这样因犯罪记录被泄露影响正常生活、就业的情况绝非个例。因盗窃被处理的未成年人小桑反映,他在读大专期间,曾多次在地铁站被民警盘查询问,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贵州某学院的小许到苏州某企业实习,在查验身份时也被提示“身份信息异常”,企业当场拒绝接受其实习。仅2021年,虎丘区检察院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案件4件4人。
看得见的刑罚早已结束,看不见的“刑罚”却一直伴随。“一次犯错,一业难求”的现象正在全国多地上演。
“封存本意味着不能随意被查询到,但由于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违规查询或不当泄露。”江苏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毛建忠告诉记者,他们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地区公安机关仅凭用人单位介绍信就随意提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而且未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单独封存,电子数据信息平台也未设置专门的封存模块。
泄露的方式千奇百怪。记者了解到,实践中,有法律援助律师泄露的;有互联网公布共同犯罪案件时,对涉及未成年人部分没有隐匿的;也有社会调查人员等相关人员保密义务落实不到位导致泄露的;还有个别网络平台违规获取、公开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
争议:
各地执行标准不一
尽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2012年就被写进了刑事诉讼法,但争议和问题却一直存在。
据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杨迪介绍,在2016年以前,该市出现了多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后,派出所不予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些落后、偏远的区县,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接着,一场争议在昆明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展开。在检察机关看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公安机关应该为未成年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帮助其更好回归社会;但是,公安机关却认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表明他们必须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时,公安机关也表达了顾虑:“如果的确在系统上查到了某人的犯罪记录,如实告知了,怪我们没保护,不如实告知,又说我们撒了谎,万一以后出了问题,谁来担责?”
争议一直持续到2016年,昆明市检察院牵头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昆明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在从事一般民事行为时免除报告的义务,且接受查询机构不得开具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这个《办法》的出台,让全市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有了统一依据,自此,基层检察机关再遇到类似问题也可以依法监督了。”这让杨迪感到很欣慰,但同时她又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便昆明市内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统一封存和查询,在昆明市以外的地方仍能查到相关犯罪记录,再加上各地标准不一,所以实际上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而对于这种跨区域的问题,杨迪表示,地方检察机关唯一能做的就是监督本地公安机关依法封存。
实际上,标准不一的问题从一开始就存在。刑事诉讼法仅在第286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作了原则规定和例外查询规定,但是对于封存的内容、范围、属性、程序以及例外查询的主体、条件等都没有明确,相关救济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健全。
各地为了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陆续出台了很多细化规定。据湖北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苏永胜介绍,全国先后有5个省级检察院、法院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甚至在市、县级层面也有相关规定出台。
“地方探索直接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刚需,但是囿于区域局限,地方性规范存在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平衡、协调性不强等问题。”苏永胜说。
值得欣慰的是,2021年12月31日,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查询主体、依据、程序等作了统一规范。其中第10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此前在接受正义网访谈时也表示,最高检正在组织专项调研并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办法》,将于今年联合相关部门下发。
“最高检的《实施办法》一旦出台,将很有可能为目前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提出破解之道,从而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作为近年来一直在研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检察官,苏永胜对此非常期待。
鸿沟:
再社会化阻碍重重
小江本以为,只要他不断努力进步,就一定能摆脱犯罪标签,像普通人一样正常毕业求职。但实际上,尽管他在校时曾担任学生会副主席、获得多项表彰奖励,却仍无法参加省公考、“三支一扶”、教师等多岗位入职考试,甚至连当网约车司机的资格也没有。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置本意是为了帮助罪错的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但社会真的能完全接纳他们吗?
有问卷调查显示,仅有9.09%的被调查者愿意接受自己的同事有犯罪前科,45.45%的被调查者称“如果自己是老板,不会招聘有犯罪前科的人”。
“社会公众的这种顾虑主要来自于对有犯罪前科人员可能再犯罪的担忧。”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分析说,实际上多数的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并不大,经过教育和改造后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得多。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始终不被社会接受,可能会再次滑入罪恶的深渊。
“社会应该有一个更加包容的态度。”宋英辉说,从社会秩序的长久稳定来看,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是符合社会最大利益的。
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王贞会提及,未成年人犯罪后再社会化难的根源在于再社会化的制度衔接和社会容纳机制不够健全,造成犯罪记录带有明显的“标签效应”和“驱逐效应”。
“目前我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从业资格限制,比如教师法、执业医师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多达160部,其中明确规定职业限制的有51条之多。”王贞会补充说,这相当于大量的体面性工作岗位依法将有犯罪前科人员拒之门外。
毛建忠也表示,他们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时发现,具有前科身份的人员可选择的职业范围很小,且从事的多是稳定性低的工作。
“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更多还是要寄希望于顶层设计。”王贞会表示,希望相关部门及时清理有犯罪记录、前科评价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有序、循序渐进地加快立、改、废,为犯罪记录封存对象回归社会创造积极的制度空间。“建议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某些受犯罪记录影响的特殊行业之外,一般职业适当放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从业资格限制。确需设置从业限制的,也应该设置一个具体的从业禁止年限,避免一味地终身禁止。”
平衡:
在两种利益中寻求最优解
未成年犯要回归社会,社会公众也需要一个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二者之间如何平衡?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过于简单,这就会导致一个问题,公众始终对犯过罪的人的社会危险性有顾虑。”宋英辉表示,实践中确实发生过未成年人被封存犯罪记录后又犯罪的情况,虽只是个例,但影响极大,直接冲击了公众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信心。
苏永胜在办案中也发现,有极个别的未成年人会因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而存在侥幸心理,变得肆无忌惮;还有一些成年人专门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就是看准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性。
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之间,是否必须作出抉择?宋英辉认为,可以通过建立有效可靠的评估机制和追踪机制来实现利益之间的平衡。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律都要封存犯罪记录。对此,宋英辉建议,封存前可以考虑设置一个危险性评估程序。对于确实情节轻微、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且真诚悔改的犯罪未成年人,可以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未成年人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或数罪并犯的情形,以及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性犯罪,涉黑涉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综合案情予以衡量。如果确实属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再犯可能性较大的未成年人罪犯,不应一律予以封存,对于已经予以封存的也应当予以解除。
“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追踪机制。”宋英辉补充说,对于已经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可以继续对其进行3年或5年的追踪评估,如果发现其回归社会效果很好,甚至可以考虑消灭其前科记录。
“建议尽快构建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数据库,实现犯罪信息的全面搜集、统一管控和规范使用。”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表示,在数据库中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类型进行科学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刑期、刑种来确定犯罪记录封存期限,尽可能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保护之间的最大平衡。
救济:
探索更有力的检察监督方式
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不仅涉及公检法司各单位,还可能涉及到教育、民政、社区、司法社工等单位、组织或个人,这条线牵涉的越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泄露的风险就越大。
那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不当泄露后,如何救济?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大多数会选择向检察机关求助,也有的选择向法院求助。”苏永胜介绍说,现实中当事人遇到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向公安机关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被拒,或者开具的证明隐含有犯罪记录的内容;另一种是单位在背景调查时主动查询到其犯罪记录。不管哪一种,结果都是相同的:当事人无法正常就业或被迫失业。
“针对第一种情况,检察机关一般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监督纠正,同时协调公安机关为当事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苏永胜告诉记者,除了个案监督外,湖北省检察机关还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问题治理列入“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重点事项,集中排查相关线索,加大监督力度。2021年,武汉市检察院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监督“小专项”,对721名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了排查,共排查出21条未封存犯罪记录信息,均依法监督,督促全部整改到位。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的救济,苏永胜表示,如果相关单位的查询没有合法依据,或是通过大数据等方式非法获取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涉及众多未成年人权益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实践中,江苏省检察机关的探索或许更进一步。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江苏省某地检察机关依托涉未成年人侵害线索通报工作平台,先后收到法院、团委、司法局、民政局等多家单位关于未成年人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依法封存导致就业受阻的线索通报。经调查和研究,该地检察机关决定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纠正。
“我们调查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不严,多次违规透露已封存的犯罪记录或拒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不仅给未成年人正常就业、融入社会带来困难,也损害了当事人对司法公信的合理信赖,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毛建忠说。
同时,针对用人单位以张某有犯罪前科记录为由拒绝予以录用、导致张某精神受挫而患病的事实,该地检察机关还探索采用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权,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对他人就业权和人格尊严权造成实质不法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毛建忠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在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依法支持起诉帮助当事人维权,充分释放了司法善意,同时也对违法查询单位敲响了警钟。
记者手记:
任何一项制度,在法律规范与实际运行之间难免暴露出冲突和矛盾。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虽被封存,但“前科效应”依然存在,不当泄露也难免发生,对此,事后救济固然重要,但更关键的是如何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为罪错未成年人搭建更加有利的“回归”通道,这既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也需要社会层面的有力推动。
久久为功,善作善成。相信待到时机成熟之时,必有更加完善的制度出台,届时将会有更多的罪错未成年人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