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监察法规成为立法新形式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4月2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就新时代立法工作成就与进展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法律68件,修改法律234件,比上一个十年分别增加三分之一和近2倍,立法数量大幅增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取得显著进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增强。”许安标介绍,近年来通过编纂完成民法典,出台国家安全、卫生健康、公共文化等重点领域基础性法律,对生态环境、教育科技等领域一批重要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加强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备。

  在立法体制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决定,明确监察委员会可以制定监察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多出了监察法规等新形式,这是重大的制度发展完善。”许安标说。

  在完善国家机构制度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全国人大制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法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包括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的组织、职责和权限,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制定监察官法,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刑事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介绍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三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出法律解释,在反腐败等方面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落实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实行认罪认罚等部署要求,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法律解释。(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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