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综合多因素 以比例方式计算游戏地图版权侵权损害赔偿

  正义网北京4月25日电(检察日报记者于潇)近日,在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举办的游戏地图版权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人民网、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中国移动咪咕公司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就游戏地图定义、MOBA(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地图的作品类型及属性、游戏地图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游戏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判断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李昊在研讨会上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游戏地图版权侵权的认定和损害赔偿的计算进行了讨论。他表示,应当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以比例方式来计算游戏地图版权侵权的损害赔偿。

  李昊认为,小地图、场景图、俯瞰图等都是在游戏当中配套出现的所谓地图形式,共同为游戏玩家提供指引、增加游戏体验感。在判断游戏地图版权侵权时,既要考虑不同地图在游戏中具有整体配合的功能,也要考虑各类地图在游戏中各自的独立作用,这直接会影响到游戏地图能否从游戏整体中切割出来作为侵权判断对象。

  从侵权责任客体的角度出发, MOBA游戏地图中存在一些最基本的构成元素,例如两方对抗、三线一河,在这些最基本的元素之上增加的其他元素如果不足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时,游戏地图就很难作为一项单独的侵权客体得到保护。还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游戏地图能否作为侵权责任客体,在判断时也需要考虑MOBA游戏具有公众参与的特点以及游戏企业进入市场从事竞争开发的需要,综合进行利益衡量。

  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判断问题上,李昊认为,民法理论与知识产权法理论之间存在分歧。国内目前研究知识产权侵权的学者通常是基于英美法的视角,引入了“直接侵权”、“间接侵权”等概念,并认为知识产权侵权采用了严格责任或说无过错责任。而从民法角度看,知识产权理论上所提的侵权其实是infringement,属于民事侵权(tort)构成中的客观构成要素而已,即行为人对客体的侵害,在不考虑过错等归责要素的情况下,在民法上引发的其实是无过错(但基于违法)的预防性责任。如果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需要有损害的产生,并需要存在过错等归责事由。在考虑MOBA游戏侵权时,也要考虑民法和知识产权二者在侵权理解上存在的差异,应当回归到民法的传统侵权构成理论上,基于不同的责任方式选择,来判断相应的构成要件。

  李昊进一步解释,在确定版权侵权数额时,《民法典》在财产损害赔偿上的相关规定并不如《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得详尽,因此需要依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的损失、获利和权利使用费的三层计算规则来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则进一步提到了综合裁量的因素,比如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等。但是在MOBA类游戏中的损害赔偿数额具体应如何判断,还有待在实践中发展。”他说。

  游戏地图的侵权,并不是对整个游戏的侵权,因此李昊指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763号民事判决书采用的比例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具有借鉴意义。该判决提出,在判断游戏地图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游戏地图对整体游戏获利的贡献率、侵权的游戏地图在全部游戏地图中的使用率,最后按比例来计算侵权游戏地图的获利数额。

  “但判断游戏地图对于游戏整体获利的贡献率以及其使用率并不容易,最后给法官的裁量余地很大,将来如果能够形成行业具有共识的更为客观的评价或判断标准,对游戏产业的发展将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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