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首例利用微信关系链实施诱导分享案宣判。有同行称,这是微信向诱导分享的运营方“宣战”。完全不准确,加上一个限定词,还有一个司法“宣战”。
了解互联网运营的人都知道,微信对分享链接的管理极其严格,甚至被认为“苛刻”。但是对于背后的原因却没有太多的讨论。我们试着以诱导分享的第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也可以窥见一些商家利用诱导分享链接牟利的秘密,以及对用户的伤害。
为什么有些商家或者互联网运营者喜欢通过微信分享诱导链接,大多采用红包、金币等噱头拉新链接,转发分享。为什么?
●不良商家有哪些套路?
答案不言而喻,无非是看重微信平台庞大的用户数量和社交平台属性。有了大平台的优势,就相当于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再加上微信用户数量足够大,社交属性强,很容易形成裂变传播效应。如果你能通过微信“薅羊毛”,那就是完美的“搭便车”了。但是,无论表面如何伪装,背后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流量,包括上新和推广。说白了,诱导链接就是广告营销。
比如打着“邀请好友”旗号赚金币的app不在少数。左边是刷宝app,右边是红包视频APP。两者的套路相同,都是用诱导分享链接吸引用户分享,通过裂变分享链接产生用户下载。
如果是小事件,当然还有BOSS。一些不良app利用“免费”、“打折”、“赚零钱”、“软色情”等诱导链接诱骗用户,甚至出现了不少传销、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出售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用户为什么会受伤?
受伤的永远是用户。对于普通用户来说,这些诱导分享链接要么是小资红包,要么是一种信息骚扰,甚至是一种骚扰。对于你我这样的用户来说,这是无效信息,分散了我们的注意力,浪费了我们的时间,甚至有时候我们被征收了智商税而不自知。
春节期间,无数平台发红包,动辄10亿、20亿。它也被称为现金红包。收红包的前提是分享,拉朋友。通常游戏规则是一眼看不到头的单词,难度不亚于解一道全年级都解不出来的奥数题。一番激烈的操作后,我们发现拿到的红包只有几毛钱,连流量费都不够。
被征收智商税还不是最糟糕的事情。总有一些无良商家用各种利诱的噱头吸引用户点击分享,只要用户轻轻动动手指,就会抓取到一些个人信息,比如:好友关系链。甚至还有一些链接需要填写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一旦用户被蛊惑,这些个人信息就会被捕获。这也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一些来源。
比如你以为自己拿到了几毛钱的红包,却不知道商家让你绑定银行卡,所以你的银行卡信息已经被“贡献”了。
●平台为什么派遣?
如果成千上万的商家或运营商像微信平台一样看重用户群,开始诱导分享,对于平台来说,会极大的占用服务器资源,增加运营成本。更严重的是,这些诱导分享是庞大的、混杂的,甚至是之前提到的套取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的隐藏链接,会对平台用户的体验造成极大的损害。长此以往,平台会成为广告营销的源头,用户会用脚投票。
因此,网络平台往往通过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来规范“违规者”。比如微信,为了营造安全的平台环境,避免过多的商业干扰,对“羊毛”的诱导分享行为说“不”。这是对平台本身的负责,也是对用户免受骚扰的负责。
●利用微信诱导分享第一案
为了明确利益相关者围绕“诱导分享”的初衷,我们先来看第一个利用微信实施诱导分享的案例。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湖南安岳信息有限公司为增加其经营的“种子视频”APP的用户,以“红包”、“金币”、“抢宝箱”等形式诱导微信用户传播“种子视频”APP的下载链接,还在链接中嵌入特殊识别码,抓取发送链接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链。原告腾讯公司封禁该APP域名后,安岳公司违反微信处理违规行为的管理,继续实施变更链接域名的诱导分享行为。
查看安岳公司开发运营的种子视频APP,发现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该APP打着“赚钱短视频观看平台”的旗号,里面有“邀徒弟”、“红包视频”、“限时抢宝箱”等多项现金分享任务,以红包奖励等利益为诱惑,诱导用户传播、传播种子视频,通过微信链接相关内容。
诱导行为是传播其“种子视频”产品的广告。这些广告对希望通过分享获得红包或金币等奖励的用户进行欺骗和误导,直接破坏用户或运营商使用微信平台的体验。
而且,即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安岳公司仍继续诱导分享,原告腾讯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经审查裁定,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安岳公司立即停止在种子视频中使用红包奖励等营利诱导手段,通过微信传播传播种子视频软件,并立即停止使用技术手段对抗申请人腾讯公司的管理措施。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被告安岳公司辩称“分享”是互联网上大多数产品的基本功能。的确,互联网的精神在于分享。法院认为,原告并未禁止微信平台中正常分享的内容,而利益驱动的“诱导分享”并非正常分享,实际上是一种非正常的广告营销行为。被告在明知微信平台禁止诱导分享的情况下,仍将“红包”作为利益驱动分享,恶意竞争的主观目的明显。
●诱导分享链接抓取好友数据。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种子视频APP采用“填写邀请码送1元,完成新手任务奖励10000金币,2元后秒兑”的噱头。但是它的诱导分享链接有一个特殊的识别码。直接发送给微信好友后,安岳公司可以抓取分享用户与其微信好友的关系数据。
法院认为,原告腾讯公司通过长期运营维护社交产品而积累的微信用户关系链数据,是其在互联网竞争中为用户和经营者提供优势产品和服务的核心竞争资源。被告安岳公司直接攫取了原告长期积累的微信用户关系数据,攫取了原告的核心竞争资源,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安岳公司在明知微信平台的禁止性协议和管理措施的情况下,仍实施诱导分享的行为,抢夺分享链接的微信用户关系链,破坏了微信平台生态系统的良好有序发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明显不公平、不合法,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类案件属于平台起诉平台经营者,可以为互联网平台企业规范平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范例和参考。同时也为促进互联网企业开展有序的市场竞争,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好的解决方案。
类似诱导分享的案例并非孤例。你一定在生活中见过它们——靠走路赚钱的app,靠看小说赚零花钱的app,或者各种用红包优惠引诱用户点击、分享、下载的营销套路,最后用起来就像在数奥数题。或许在明眼人看来,这些app根本不值一瞥,但在短视频广告的“亮点”忽悠、击中人性弱点之后,总有少数用户深陷其中。
最后奉劝这些诱导分享的app要善良,也提醒部分用户不要轻易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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