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飞单”再引关注 投资须擦亮双眼

核心提示来源:经济参考报广发银行被判担责 赔偿投资者一半损失所谓理财“飞单”,是指个别相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凭借工作便利,私自销售非所在公司发行的或非公司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甚至利用职务之便,行诈骗之事。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广发

来源:经济参考报

广发银行被判担责 赔偿投资者一半损失

所谓理财“飞单”,是指个别相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凭借工作便利,私自销售非所在公司发行的或非公司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甚至利用职务之便,行诈骗之事。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支行与焦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这起几年前的理财“飞单”案件也再次引发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理财“飞单”导致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金融机构商业信誉也因此受损。近年来,伴随监管趋严,理财“飞单”事件的发生已经有所减少,不过,金融机构仍需完善内控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风险发生。而投资者更须“擦亮慧眼”,切勿被承诺的高额收益所迷惑,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的理财产品。

遭遇理财“飞单” 客户将银行诉至法院

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焦某系广发银行客户。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还原了这起理财“飞单”案的前因后果:

2013年1月,广发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理财经理郭某向焦某推销了一款“理财产品”,称该产品风险低收益高,并有该银行托管进行资金保障。焦某在郭某推荐下,与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北京观言润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并向基金公司账户转入120万元。不过,焦某最终并未等到预期中的“收益”,却得到了该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已锒铛入狱的消息。

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大观言基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钟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判决。“通过北京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等理财经理向社会公众宣传上述投资理财项目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上述判决书显示。

焦某意识到自己遭遇了理财“飞单”,认为该银行系“理财产品”的销售者,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酌情认定焦某就其投资损失自行承担50%的责任,广发银行就焦某的投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广发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广发银行提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2015年1月23日作出《关于对涉及飞单三名人员调整处理意见的通报》,对私售第三方理财产品的宋某、郭某、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调整为开除处分。

杜绝“飞单” 银行需加强内控

“广发银行是否应向焦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之一。

一审法院认为,广发银行的工作人员郭某明知其推销的产品并非其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且大观言基金公司经营范围亦明确表明该公司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此情形下,郭某仍向焦某推介和销售,宣传高额回报,并且取得大观言基金公司的返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郭某的推介行为构成侵权,广发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与此同时,焦某在交易过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亦存在一定过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也认为,银行工作人员郭某违规向焦某推介存在高风险的、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对焦某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郭某以工作人员身份,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利用职务之便,向焦某推销“入伙协议”,该行为与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内在关联,故郭某行为系职务行为,该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坤表示,相较普通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具有信息优势、专业优势,“飞单”即利用工作时间、工作便利、工作身份、机构信用作为产品合法性的“背书”,甚至还以该产品在本行开设了托管账户作为其“安全性”的保障,通过种种手段博取消费者信任,刻意隐瞒关键信息,诱使消费者盲目投资。

李坤说,一方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自律,切勿贪图一时蝇头小利而突破底线,最终身陷囹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更应完善内控,严格遵守审慎经营的行业规则,落实内部排查和风控措施,加强实质化审查。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方面,监管部门以及各银行近年来都加快了相关规定的出台和落实,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理财“飞单”事件的发生已经少了很多,不过并未完全杜绝。他说,此类事件性质恶劣,一旦发生,会给银行声誉造成较大影响,银行必须要加强管理,对这种行为“零容忍”;监管部门对涉及此类案件的个人,应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等方式禁止其从业。

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须理性谨慎

投资者该如何识破银行理财“飞单”的内幕骗局,识别真假银行理财产品呢?

对此,李坤表示,投资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理性谨慎,“擦亮慧眼”。高额利润固然让人心动,但资金安全更为重要。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审慎阅读相关协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交易惯例、银行的解释指引进行理性判断,充分认识交易风险及自身承受能力,交易后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查相应交易信息。“毕竟对于不法分子而言,你看中的是他的利息,他看中的是你的本金。”她说。

董希淼表示,投资者到银行买理财产品,一定要区分是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还是代销的产品;要在柜台上交易,而且资金一定要转入银行的体系,钱不能直接转给客户经理或者直接转给第三方;可以要求银行进行“双录”,录音录像,在固定的区域进行销售。

“按照监管要求,银行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需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未在理财系统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买。”董希淼说。

记者 张莫 实习生 王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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