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最新监管通报来了,有关基金“风格漂移”,这些违规行为被问责

核心提示7月15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发布最新一期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以下简称“监管通报”),针对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格漂移”个股入库审批不严、入库程序履行不到位、指数产品设计把关不严等现象进行了通报,涉及到部分基金公司风格库内控管理缺失等问题

7月15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发布最新一期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以下简称“监管通报”),针对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格漂移”个股入库审批不严、入库程序履行不到位、指数产品设计把关不严等现象进行了通报,涉及到部分基金公司风格库内控管理缺失等问题,而具有监督职责的基金托管人,也存在对基金投资风格监督履职不充分等问题。

监管通报同时要求,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坚守契约精神,履行受托义务,强化投资纪律,完善投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切忌误导投资者、损害行业公信力。

基金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基金的投资比例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突破投资范围等“风格漂移”问题,违反了基金契约精神,也容易误导投资者,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最新的监管通报要求,有力回应了市场关切,从产品设计、产品命名上禁止“蹭热点”、“炒噱头”,投资范围不可含糊表述等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募基金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有利于避免公募基金“风格漂移”的现象。

而风格鲜明、投向明确、风格稳定的公募基金,将进一步提升公募基金作为资产配置的基础工具作用,有利于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也契合公募基金投顾的发展方向。这对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推动我国基金业进一步高质量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风格漂移”个股入库审批不严 指数产品设计把关不严等 部分公募和基金托管人违规被通报

监管通报表示,2021 年以来,证监会机构部组织证监局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管理行为和投资监督履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证监会机构部发现部分基金管理人存在风格库内控管理缺失、投资比例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等问题,部分基金托管人存在基金投资风格监督履职不充分等问题。

相关情形违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1条“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第32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七)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21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等规定。

对此,证监会机构部已指导证监局依规严肃问责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其中,对多家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对多家基金托管人采取责令改正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责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

根据“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披露,相关基金管理人涉及到的违规问题如下:

一是构建或更新风格库不及时。部分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产品成立后及时构建股票风格库,或者未及时根据市场及个股情况将不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剔除风格库。

二是股票入库审批不严格。部分基金管理人在入库审批环节未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拟入库股票是否属于基金投资范围进行深入分析。

三是股票入库程序履行不到位。个别基金管理人未经审批即将指数成分股全部纳入风格库,或者个别股票在风控部门明确出具反对意见情况下仍完成入库审批。

四是合规管理不到位。个别投资人员合规意识不强,在收到合规部门提示后未及时调整持仓,合规部门也未再严格督促相关投资人员落实到位。

五是指数产品设计把关不严。个别基金管理人未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充分尽调,持续跟踪管理不到位。

而针对基金托管人,涉及到的违规问题主要如下:

一是内控制度不完善。部分基金托管人未针对投资风格监督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

二是获取风格库不及时。部分基金托管人未在基金产品成立后及时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取风格库。

三是风格库监督不尽责。部分基金托管人在取得风格库后,未对风格库中的股票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主题进行基本判断和识别。

监管要求:严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切忌误导投资者

针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到的违规问题,“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提出了以下监管要求:

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坚守契约精神,履行受托义务,强化投资纪律,完善投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切忌误导投资者、损害行业公信力。

其中,针对基金管理人,监管通报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完善产品设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从严加强基金产品命名规范,禁止“蹭热点”、“炒噱头”;产品名称明确显示投资方向或主题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清晰约定方向或主题所涉风格特征、行业范围和选股标准,且所涉行业应当与主题具有直接相关性,慎用“未来”、“可能”、“间接”等含糊表述;规范审慎选取与基金主题相关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具备准确性、客观性和高度相关性;对指数产品所选用的指数严格把关,确保指数编制机构的编制方案符合法规要求。

二是加强投资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构建、更新基金投资风格股票库,股票入库应当逐级履行审批程序;投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规要求与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严守投资纪律;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投资人员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和评估,及时纠正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是健全内部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主题基金内部管理制度,理顺和完善贯穿产品设计、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全链条机制;加强投资人员投资行为约束,切实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内部考核制度,将业绩比较基准偏离程度纳入考核范畴;持续加强合规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合规要求,确保基金投资管理合规运作;深入推进行业文化建设,将“坚守契约诚信精神、切实履行信义义务”落到工作实处。

而针对基金托管人,监管通报提出四项要求:

一是完善制度流程。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对主题基金的投资监督机制,明确对基金管理人风格库的监控标准及相关程序,完善相关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或外部审计。

二是审核产品设计。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基金合同审核,确保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主题所涉风格特征、行业范围和选股标准等表述明确清晰。

三是加强投资监督。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取风格库,对风格库中的股票是否属于基金合同约定主题进行适当识别,并持续监督主题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要求与合同约定。

四是推进系统建设。基金托管人应当持续加强托管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主题基金投资监督智能化、自动化、精细化水平,切实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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